企业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一、金融资产的分类
根据《》,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指主要为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为交易而持有”反映的是企业管理者对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意图。如果取得一项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那么该项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其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除非也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与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是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就可以划分为这一类。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1、贷款和应收款项;2、持有至到期投资;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分类应考虑的三大因素
1、管理层意图。一项金融资产划分为哪一类,主要取决于管理当局的意图, 也就是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管理的要求以及投资的策略等, 即金融资产的划分应该体现管理者的意图。如果管理层持的意图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赚取差价,就应该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管理层的意图为长期持有并且有持有至到期的能力,那么就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管理者持有意图不是很明确,既不是短期出售,也不准备持有到期, 则可以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2、是否满足该种分类的特征。每一类金融资产都有自身的特征,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 为交易而持有,能够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可以随时出售,处置很方便; 而持有至到期投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不能随意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主要是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相比之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特征就没那么明显了,如果一项金融资产不能适当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和应收款项,则可以考虑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对该种分类是否有特殊的要求。除了应满足一般要求外,金融资产分类还应该满足该种分类的特殊要求。例如,把一项金融资产应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满足,该项金融资产存在某种交易方式, 使业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动中获取利润等。
三、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严格限制及原因
企业将某项金融资产进行初始分类后,通常不能对其分类在进行调整。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 ,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 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2、企业在初始确认是将某项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新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3、企业因持有能力发生变化,使金融资产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者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出售或者重分类不属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的,也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准则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调节利润,因为同一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对企业的损益影响是不同的。比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甲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乙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200万股,每股支付价款5元,另支付相关费用20万元,2009年12月31日,这部分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 050万元。假设甲公司该金融资产暂时尚未进行归类。
如果甲公司将该项股权投资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那么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把该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50万元(1 050-1 000=50),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甲公司当期利润,甲公司当期利润将增加50万元;
而如果甲公司将该项股权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把该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30万元(1 050-1 020=3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增加了甲公司当期的所有者权益,但是对公司的当期利润没有影响。甲公司的当期利润比上一种划分方法减少了50万元。
由此可见,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会计处理方法有很大的差异,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会对企业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也给企业利用金融资产归类调节利润提供了空间。 对金融资产重分类进行严格的限制,目的就在于限制企业通过金融资产重分类操控利润。
四、“罕见情况”发生后是否应打破重分类限制
2008年10月3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08年紧急稳定经济法》,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90天内完成关于是否取消或暂停公允价值的研究,认为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计量与金融危机有关,由此引起美国乃至国际社会对公允价值会计的轩然大波。
此后不久,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工作人员立场公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7-3号——非活跃市场条件下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价格持续下跌的不活跃市场情况下金融产品的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更多指南。2008年10月13日,IASB迫于有关方面的压力,公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作出调整的规定,允许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对部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然而,会计准则反映客观事实,公允价值计量并不是金融危机的原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投资银行等机构对金融产品的过度创新、监管机构疏于监管。即使金融产品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危机也是不可避免的。
FASB和IASB先后公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只是迫于压力所作的调整,而且明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因为公允价值计量形成的财务报告已被各国广泛认可,不可能轻易因为美国金融危机而改变会计的计量属性。
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坚持了适度谨慎原则。会计准则全面实施后,财政部通过各种方式强调和提示企业,应当慎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如投资性房地产,虽然《》规定了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但同时规定了使用公允价值的严格限制条件。《分析报告》显示,2007年1570家上市公司中630家持有投资性房地产,其中只有18家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因此,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和金融资产重分类规定没有必要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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