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在中国银行业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这是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加快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提高贷款质量,降低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又称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是指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将贷款质量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的一种管理方法。这种方法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对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和信贷人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有利于银行及时发现贷款发放后出现的问题,能更准确地识别贷款的内在风险、有效地跟踪贷款质量,便于银行及时采取措施,从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一直采用“一逾两呆”分类方法对贷款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一逾两呆”分类管理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状况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类,是一种事后监督的管理方法。这种方法在我国的经济转轨时期,对于识别特别严重的不良贷款和保证国家税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方法已开始显露出局限性,不能适应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需要。
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是中央的一项重要决策。朱镕基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报告中明确要求,要从2002年开始在银行业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也是我国加入WTO,扩大对外开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实行科学合理的贷款分类方法,及时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盈亏状况,是国际公认的对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做法。贷款五级分类管理首先由美国监管部门采用,后来逐渐推广到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为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最近,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重新修改的有关贷款会计处理方式的指导文件中,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作为商业银行开展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低标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对各成员国是否采用审慎科学的贷款分类管理方法也非常关注。近年来,一些外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审查我国商业银行在其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时,已多次要求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级分类的数据。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将有更多的银行走向国际金融市场。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和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五级分类和披露,有利于我国银行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
从监管标准看,目前在华的外资银行基本上都实行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人民银行也以此进行监管。加入WTO后,随着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监管标准的统一也就显得更为重要。
我国引进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实际上从1994年即已开始。1994年至1997年,在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下,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部分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检查中,试用了五级分类方法。
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按照上述要求,1998年,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并在广东省进行了试点。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试点的基础上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五级分类”与“一逾两呆”制度已经并轨运行了近3年,各银行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2001年5月,中国银行率先在国际上披露了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认证的贷款五级分类数据,其中的不良贷款比率高于过去对外披露的数据,国际金融界的评价是正面的,中行的国际信誉并未受到影响。国家开发银行自1998年就正式采用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将五级细化到五级十二类。此外,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也要求上市和准备上市银行要对公众披露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因此,我国全面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指出,从过去3年试运行的实际结果看,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比率比“一逾两呆”的不良贷款比率有所上升。这反映了五级分类方法的客观性和我国银行业贷款质量的现状,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增强风险意识,加强信贷管理。同时,这也反映了中国政府、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正视不良贷款问题的求实态度、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的决心和信心。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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