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税局第一检查分局在检金W信息网有限公司及对多家网络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网络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网络使用费
即按使用时间或定额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是网络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提供网络服务,是“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属“邮电通信业”,应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W公司误以为应按“服务业”5%的税率纳税,多缴营业税金及附加17万元,税务机关已依法退回。据了解,不少网络公司都存在用错税率多缴税的情况。
2.网络广告发布费
即向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客户收取的费用。网上广告具有价格便宜、信息完整、更新及时、易于反馈等优点,将是企业未来发布广告的重要途径。广告发布属“服务业”中的“广告业”,除了缴纳5%的营业税外,还需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局代征。
3.代理域名注册费
城名是企业在互联网站点的“门牌号码”,是用户识别和访问企业网站的唯一线索。代用户向国内或国外站点申请域名,属“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收取的代理费全额缴纳5%的营业税,而不能扣除支付给对方的注册费。据调查,这部分代理收入占了相当的比重,网络公司大多是按差价申报纳税,这种状况应引起重视;另外,向外国网站支付注册费前还须按支付金额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大部分企业都未能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主要原因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缺乏了解,如不加以控制,未来将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4.网页制作、维护费
网页是供用户通过互联网阅读的电子文档,主要用来介绍企业的文化、产品和业务,收集客户反馈的信息。提供网页制作、维护收取的费用需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
5.服务器租赁费
由于服务器的价格比较昂贵,一般企业负担不起或没必要负担,通常是向网络公司租用,网络公司收取的该项费用应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缴纳5%的营业税。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提供网络服务这一行业所占的税收比重将会越来越大,这就需要网络公司严格区分各项收入,而不能将所有业务都当作“邮电通信业”,按3%的低税率纳税;同时,税务人员也须加强对网络知识的学习,防止税收流失。《涉外税务》·余恩杰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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