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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背景下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几点思考

2022-11-22  本文已影响 6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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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首次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我国所得税会计,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体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理论与实务的一次突破,使得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与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处理所得税会计业务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首次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我国所得税会计,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体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理论与实务的一次突破,使得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与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笔者就新所得税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实务操作中的某些相关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操作步骤及其优点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

  第一步,确定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第二步,根据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暂时性差异。第三步,识别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资产的计税基础时,其差额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其差额确认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负债的计税基础时,其差额确认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负债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其差额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第四步,用适用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暂时性差异×税率;第五步,确认当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第六步,将递延所得税的变动额确认为收益、权益或商誉,当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列示

  所得税费用单独列示于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为应付所得税加递延所得税负债减递延所得税资产、计人权益和商誉部分。同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优点

  1.有利于进一步与国际接轨。随着国际间贸易往来的日益密切,跨国经营日益普遍,客观上要求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财务报告具有更强的可比性。新所得税准则运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具备了原损益表债务法的所有优点,其理论更为科学,反映更为全面,操作更为简便,更利于报表阅读者了解企业情况及分析对比。

  2.能够提供更多实用的会计信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它更强调差异的内容,它比时间性差异的范围更广泛,能充分、完整地反映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和缴纳过程,所以能提供更为全面的所得税会计信息"

  3.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更为简单和准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观为基础,强调全面收益概念,对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为着眼点,逐一确认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其暂时性差异反映每一项资产和负债项目的累计差额,在每一会计期末,只需将期末暂时性差异与期初暂时性差异纳税影响额的差额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这一核算方法在程序上相对简单,确认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克服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在确定收入和费用时适用标准不统一的缺陷,从而提高了所得税费用信息的准确性。


  二、新所得税准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考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重估缺乏谨慎性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一项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并对当期所得税费用产生影响。同时在后期转回时通过抵减应交所得税来减少后期的应纳税金额。其前提条件是转回时会计利润须大于应纳税所得。如果未来会计利润不能大于应税所得,那么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虚增资产,少计了费用,因此该资产的确认显得尤为重要。

  新所得税准则下,我国同国际准则的做法相同,都是先确认今后几期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额可以用来抵扣,如有充分证据确定存在,则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对于如何确认今后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的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新准则没有明确其中的"很可能"在实务中该如何确认和计量,这样可能导致实务中处理的不统一,由此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帐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事实上就是计提减值准备。但新所得税准则规定不够严谨,资产负债表日该如何进行重估,什么范围确认为无法确认需估计抵扣,均没有明确规定。而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是先确认再估价,可操作性较强,按新所得税准则操作,当企业高估了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势必高估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高估了后期的利润。因此建议新所得税准则应详细规定无法确认的范围,重估的方法和减值的具体操作方法,用以规范和统一实际操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同时在报表的披露中要重点披露该减值形成的原因,以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提高信息的有效和实用价值。

  (二)计税基础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公允价值有待探究。

  新所得税准则规定所得税会计业务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暂时性差异的确认成了关键,而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有着密切的联系,新所得税准则对其作了原则规定,并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认都和公允价值有关,在目前我国这个尚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中,公允价值的概念较为模糊且在确认上存在很多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计量标准。比如,新所得税准则规定,金融性交易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缺乏统一的规定和计量标准,企业完全可能通过高估或低估公允价值达到调节当期损益的目的。

  (三)新所得税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没有明确两者是否可以相互抵消列示,建议应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作者:张立新 来源:消费电子·理论版 2013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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