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会计经济观是对权益主体范围及归属的认识,由此设计对企业性质的认识,对相关会计和会计信息进行最基本记录、计量和报告的观点。传统会计经济观主要有业主权理论、主体理论(称实体理论)和经济理论,其他的会计观包括基金理论、剩余权益理论、投资者理论、企业理论和指挥理论。传统收益计量思想“收入费用观”的显著特点是“面向过去计量”,该思想坚持收入实现原则和稳健原则,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属性,以交易法确认收入,很少考虑企业未来的环境变化,不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全面收益。新会计经济准则体系以反映企业全面收益为直接目标,其指导思想部分放弃收入费用观,而大范围使用资产负债观这一收益计量思想,更多考虑企业未来面临的环境变化,充分揭示企业的风险,全面反映和计量企业的收益,以反映企业的价值,“面向未来计量”是该思想内核的集中体现。本文旨在对传统会计经济观进行研究的同时探讨新会计准则下的经济形态的转变。
2.文献的搜集和选取
2.1文献数据的来源
本文基于对相关学术期刊的分析,在相关文献的搜集过程中,主要搜索范围为6种会计类核心期刊及5种经济期刊中的相关文献,检索的时间段为1995—2013年。如下表所示。
2.2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检索法,对表中所示的期刊从1995到2013年进行检索,筛选条件为论文名称中至少有一个词为会计观或经济理论、业主权理论,然后对筛选出来的文献进行分析,最终得到30篇在会计观方面有一定代表意义的研究文献。
3.研究结果与分析
现阶段的传统会计经济观主要分为业主权理论与经济理论(也称实体会计观)。业主权理论的理论来源是复式记账法,认为企业的唯一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基本原理是资产-负债=业主权益,这一原理也是资产负债表观的理论基础;经济理论的核心思想认为企业与业主是两个独立主体,业主并非唯一的权益持有人,会计信息以企业为中心,基本原理是资产=权益(债权+所有权)。基于相关学术期刊与文献,现作如下分析:
褚洪生、卜华认为这两种理论在以下四个方面形成鲜明的对比。
3.1起源不同
业主权益理论是围绕业主权益展开研究的。业主权益理论最初形成于对13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出现的复式记账法的解释,复式记账是从业主立场上看待账户的意义,对复式记账的这种解释标志着业主权益理论的形成;经济理论是围绕经济实体展开研究的,企业主体理论产生较早。
3.2企业目标不同
业主权益理论下企业的主要目标是确定和分析业主的净财富,主要内容是以业主权益为出发点保持会计记录和编制财务报表;经济理论下企业的目标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其核心思想是净收益归企业所有,而不是业主所有。
3.3主体不同
业主权益理论下的主体是单个企业家或股东(即业主),他们通过代理人经营企业;经济理论认为企业是经济实体,企业单位是经济利益的中心。企业与业主是不同的实体,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实体,在经济上是独立于业主的。
3.4会计等式与会计要素的含义不同
①业主权益理论下的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业主权益,企业主体理论下的会计等式为:资产=权益。②业主权益理论下会计要素的含义。业主权益理论的主要目标是确定和分析业主的净财富,因此对于要素的解释以业主权益为中心;经济理论下会计要素的解释是以企业实体为中心的。
胡红梅认为,在业主权理论下,债务利息和所得税都代表业主的一项费用,应在决定业主的净收益之前予以扣除。企业某年创造的价值就是收入大于费用(包括债务利息和所得税)形成的净收益,即在宣告红利(股利)前公司的全部净收益都是企业价值的增值;在经济理论下,企业赚取的收益是企业自身的财产。利息、所得税及股利都应视为收益的分配而非费用,即是对各种权益持有人进行的分配,均属于公司收益的分配。因此,企业某年创造的价值应视企业的息税前利润,即在支付利息、所得税及股利前的利润额。
业主权理论是一种净财富概念,即代表所有者(业主)拥有的净财富(净价值)。按照业主权理论,收入即为业主权益的增加,费用为业主权益的减少,收入大于费用而形成的净收益直接归属于业主权益的增长。发放现金股利应视为业主资本的撤出,留存收益则是业主权益的一部分。股票股利仅表示业主权益之间的内部转移,并不代表股东的收益。然而,债务利息代表业主的一项费用,应在决定业主的净收益之前予以扣除。公司所得税在业主权理论下也应视为一项费用,或者说它是股东应纳的所得税而由企业代为支付而已。
总括收益观是基于业主权理论的,因为这时的净收益包括期间内影响业主权益的全部项目,仅排除股利发放和资本交易。业主权理论特别适用于独资企业组织。
经济理论认为,企业主体本身是独立存在的,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企业的创立者和业主并非与企业的存在相同。主体理论主要适用于公司组织。
其理论依据的会计恒等式是:资产=负债+业主权益,即资产=权益(负债+业主权益)。根据主体理论,负债是企业自身的特定义务,资产代表企业自身收受特定物品和服务或其他利益的权利。
如果从严格意义上看,企业赚取的收益是企业自身的财产,只有股利分派部分才代表股东的收益。因此,留存收益应视为“公司自有的权益”。经济理论还为债务的利息应视为收益的分配而非费用,即对各种权益持有人进行的分配,均属于公司收益的分配。净收益不被视为直接属于股东的收益,收入和费用并不代表股东权益的增减,这样,收入只是企业的成果,费用就是企业为获得收入而消耗的物品和服务。
来源:考试周刊 2014年51期
作者:石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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