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
论文摘要:构建高效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激励方式不当、对经营者约束弱化等问题。应当建立合理的企业股权结构,促进资产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约束;切实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权,使其相互制衡;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和加强企业党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
我国改革的实践和国外经验证明:国有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遏制国有企业中的消极腐败现象,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建立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主要形式
1.报酬激励机制
一般而言,国企经营者的报酬包括固定工资、奖金、股票和股票期权等。其中工资是稳定可靠的收人,没有风险,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但激励作用不大;奖金与经营者的业绩紧密相关,有一定的风险,也有较强的激励作用,但易引起短期行为;股票和股票期权使经营者享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激励作用大,风险也大。
但若分析经营者的实际所得,可能既有工资(或年薪)和奖金、津贴等显性收人;又有“在职消费”或干部待遇等隐性收人;还有由于国内市场化程度不高、法制不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可能出现的“灰色收人”。
2.控制权激励机制
国企经营者具有经营控制权。经营控制权不仅可以给经营者带来地位方面的心理满足,而且可以使经营者具有职位特权,享受职位消费。因此,依据企业的业绩决定控制权的授予与否、何时授予、授予多少也就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
3.精神激励机制
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不仅有物质利益方面的需要,还有精神方面的需要。对企业经营者而言,职位声誉、社会荣誉及地位也是激励他们努力工作的重要因素。精神激励包括目标激励、职位激励、政治激励和荣誉激励等。
4.企业内部的监督与约束机制
企业通过规范治理达到权力制衡,但我国目前由于治理不规范,公司内部监督弱化,而且由于职务交叉,易于“合谋”形成“内部人控制”。通过《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约束,建立规范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及相应的人事、投资审批制度也可以控制经营者的权力。此外,整个社会对真善美的宣扬,对假恶丑的鞭挞,也有利于强化经营者的内在道德约束。
5.企业外部的监督与约束机制
对国企经营者的外部约束主要来自于市场、法律、审计部门的约束以及社会舆论的约束。
二、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扭曲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束缚,近十几年来,才逐渐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企业经营者在市场意识、创新精神、风险意识等方面与西方企业家相比差距较大,而且我国目前缺乏一个科学、完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现有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1.激励方式不当
在激励机制方面,现实的报酬制度严重地存在着经营者的贡献与报酬不对等、收人与企业业绩及发展状况不挂钩的问题,不能形成经营者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实现个人行为的自律化。主要表现为:第一,货币报酬不高。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经营者货币报酬普遍偏低,未能对经营者产生持久充分的激励作用。1998年亚洲一些主要城市的高级经理年薪为:香港146304美元;台北101406美元;新加坡101577美元;东京134484美元;汉城59908美元。而我国国企经营者的年薪平均只有300(〕美元左右。第二,职位报酬超常。经营者的货币收人与一般职工差别不大,而职位报酬相对于一般职工而言则是高标准的,如高级住房、轿车、公费旅游、公费娱乐等,经营者的货币收人加上公费旅游、公款吃喝以及寻租行为获得的收人之后,竟高于一般职工实际收人几十倍。第三,对精神和声誉方式运用不当,甚至出现滥用现象。干得好的经营者可以晋升,干得不好的经营者也可以继续被聘任或转聘,缺乏有效的淘汰机制。而且经营者的收人与贡献没有真正挂钩,必然导致经营企业的权责失衡,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对经营者约束的弱化
我国国企改革存在“内部人控制”这一现象,未能构建相应的一些制度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其一,国家股东继续承担无限责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政府机关的下属机构,国家要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改革后,政企分离,但国家不能让国有企业大批破产,常常给予企业财政支持,继续承担着无限责任。一些企业经营者因此缺乏风险意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不考虑风险因素和长期效益。其二,市场竞争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破产机制,企业经营者无须承担竞争失败的责任,企业经营者可以置出资者于不顾,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造成现阶段对国企经营者监督的弱化。
三、构建有效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一,建立合理的企业股权结构,促进资产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约束。股权结构是资本所有者对经营者约束的基础,因此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做到大体合理,便可以规范经营者行为。实践证明,股权过于分散,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这不仅因为公司众多股东与股东之间达成协议的成本较高,还由于股东认为对自己公司经营的关心与最终给自己带来的收益不对称,而将注意力集中在股票价格的涨落上,结果容易导致企业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而且由于股权过于分散,使股东一般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经营者施加影响,导致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约束的弱化。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会产生经营者相互勾结,降低效率,而且不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我国比较理想的股权结构,既不能由于股权过于分散,过分保护个人股东的利益而使经营者行为短期化,也不能由于股权过于集中而忽视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应该是国家持股、法人持股和个人持股比重适当的股权结构。
第二,切实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使经营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经营监督权相互分离,形成制衡。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重大经营决策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并建立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质询、调查和罢免制度;二董事会与经理层是决策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董事长不应兼任总经理;三应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力度,监事会的成员应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外部成员不应少于半数,并由出资方直接委派。
第三,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思维定势,把监督约束思维转变为激励约束思维,把短期的激励约束思维转变为长期的激励约束思维。其次,把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按贡献分配结合起来,建立风险性和长效性的报酬机制。在建立报酬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规范经营者在职消费,把一些具有合理性的在职消费转变为合法性的收入,如个人接待费用、业务用车费用、通讯费用等。再次,实行经营管理者的收人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增加经营管理者收入的透明度,对于确有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应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一些企业可以继续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
此外,重视对经营管理者的精神激励。通常认为只有高报酬才能实现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激励,但经营者还有对社会地位和声望这种无形收益的追求。我国应从中国国情出发,大力宣传提倡经营者为社会作出贡献,逐步在整个社会培养起尊重企业家的良好风尚。建立一支庞大的高素质的企业经营者队伍,依靠经理市场的竞争作用,也是我国实现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由物质激励为主转向精神激励为主的必要条件。
第四,加强监督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党、政、法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和加强企业党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一项重要措施。有研究表明,在我国国有企业相当一部分控制权已掌握在经理人员手中的情况下,国有资产之所以没有像东欧、俄罗斯那样快速流失,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党组织集中控制着对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任免和激励。当然,作为公司制企业中的党组织,不能像传统企业制度中的党委那样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起主导作用,而应按照《公司法》和相关规定,对企业党组织进行正确的定位,规范和加强其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总之,建立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应当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努力反映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特征,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建立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高效合理的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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