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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财务处理(典当行的会计制度)

2022-11-22  本文已影响 2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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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典当业作为一个古老而又新兴的行业,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典当以融资快捷、方便灵活的特点,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典当行业在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亟待建立典当行业统一的会计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典当业务的会计处理,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性,防范典当行业的风险。

2006年1月,财政部、商务部公开征求对《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商务部《意见稿》)的意见,标志着监管部门正着力加强对典当行业的规范和监管,努力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拟在分析典当业会计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经验,就我国典当业会计制度的框架作些探讨,以期对即将制定的典当业务会计制度有所帮助。

一、我国典当业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史料记载,我国的典当业产生于南北朝,兴于唐宋,盛于明清,衰于清末。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被逐步取缔。直到1987年,成都市开办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四川成都市华茂典当行。1993年,典当行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2000年,典当行被作为一种特殊的工商企业划归国家经贸委监管。2003年被划归国家商务部监管。近二十年来,典当业会计制度因监管部门的频繁变化而不统一,有的执行1997年人行提出的《典当行会计基本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人行典当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 ;还有的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综合分析,目前典当会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0年之前,典当行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1997年人行拟定的《典当行会计基本制度》,把典当行作为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是根据当时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设计制定。由于监管职能的变化和新的《典当管理办法》赋予典当行新的功能,《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已经很难适应现代典当业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部分核算科目与当前《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相矛盾

新的《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典当行不得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措资金。而《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和当时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城典当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资金,并设置了有关资金拆借的核算科目。新的《典当管理办法》还规定典当行不得对外投资,而《人行典当会计制度》设置了与投资有关的科目。这些科目的设置显然有悖新的《典当管理办法》。

2.部分典当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不当

《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对绝当物品的处理是不管绝当物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而仍视同贷款。绝当产生时,在会计核算上从原贷款科目直接转入绝当贷款科目,过于简单笼统,不能反映绝当贷款的实际情况。而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对绝当的处理是以绝当物品估价金额的大小为标准,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这些新的规定要求必须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反映。

3.有些会计报表的设置不尽合理

《人行典当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主要依据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主要设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三种。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除报表项目外,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还算统一,而损益表把费用明细表的内容也融入其中,与现行制度不统一。

(二)其他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典当行除了执行《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外,有的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包括《小企业会计制度》)。无论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对典当企业来说并不完全适用,主要表现在:

1.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体现典当业务的特殊性。这是由典当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决定的。典当金融性业务的会计核算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可以找到规范,比如抵(质)押贷款的发放与收回,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等,但商业性业务的会计核算却无法从中找到规范,况且典当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能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企业会计制度》规范了一般商业性质的业务核算,却没有规范金融性质的业务。故现行单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不管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无法满足典当企业的特殊业务的核算要求。

2.会计制度不统一,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典当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现行会计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典当业务核算的需要,加上典当监管部门在典当业务会计核算上没有统一的要求,各家典当行只能自设会计制度。有的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主,有的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主,自行设置核算科目,自行设计会计报表,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不利于行业监管。

二、统一我国典当会计制度的构想

我国典当业的重塑和发展当然包括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在内,这是典当业健康发展和对其有效监管的基础。作为对经济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核算制度必然要与业务种类及其发展变化相适应。

(一)设计典当企业会计制度的总体原则

我国除了部分企业仍实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要求逐步过渡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外,现行会计制度已基本统一,包括《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三种。虽然典当企业经营的是贷款业务,过去也曾被认定为金融机构,但没有被纳入金融企业的范畴,所以不能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包括《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对《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规范的典当业的特殊业务,必须制定相应的《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加以规范。即典当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为: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主,《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为补充。这样既不违背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解决了典当业务的特殊需要。当然,随着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典当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还可通过制定特殊行业的特定准则来规范,这也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方向。

(二)《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框架结构

作为一种行业的会计制度规范,应当使用比较统一的格式。财政部已颁布多项行业会计制度,如《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商务部《意见稿》使用的名称是《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其中分两个部分叙述,即: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和会计报表格式,但体例上显得不够规范和完整。笔者认为,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也应当使用规范化的名称和格式,参照财政部已经颁布的几个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总体框架,《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总体说明

主要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典当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商务部《意见稿》中缺少这部分内容,建议增加这部分内容,使制度更加完整。

2.增设典当业特有的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的设置以尽量使用现有统一会计制度的科目为原则。根据典当业的特点,可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绝当贷款”、“贷款呆账准备”、“绝当物品”、“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综合费收入”、“利息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成本”科目。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在商务部《意见稿》增设的11个科目中,除了核算典当特殊业务的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绝当物品、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综合费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成本等7个科目外(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2个科目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科目一致,其实只有5个科目),其他4个科目建议采用《企业会计制度》上的名称。如:预收、应收综合费可用“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核算,不必另设“预收综合费”和“应收综合费”科目;应付绝当溢价可用“应付账款”核算,不必另设科目核算;其他收入可采用“其他营业收入”核算等。

3.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1)典当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典当公司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项目基础上增加典当公司增设的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下增加“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绝当贷款”、“绝当物品”、“贷款呆账准备”、“绝当贷款减值准备”项目。

(3)典当业利润表参照金融企业按营业收入减营业支出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于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减营业外支出等于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减所得税等于净利润的分步式利润计算设置。同时在“营业收入”中设置“利息收入”、“综合费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其他收入”等明细项目。在“营业支出”中设置“绝当物品销售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项目。

(4)典当业现金流量表在《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设为“收回贷款所收到的现金”、“收取贷款利息所收到的现金”、“收取综合费用所收到的现金”、“销售绝当物品所收到的现金”四项。

(5)商务部《意见稿》对部分会计报表的格式和项目设置不妥。建议采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统一的报表格式和项目,以便于理解使用。

 

【参考文献】

1.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编写组,《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年3月。

2.徐玉德,《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操作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5月。

3.徐玉德,《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实务操作》,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7月。

4.北京华融典当研究所,《典当基础知识》

5.商务部,《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2006年1月。

6.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

7.中国人民银行,《典当行会计基本制度(征求意见稿)》,1997年11月。

8.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12月。

9.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1月。

10.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4月。

11.国家商务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黄海同志《在全国典当业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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