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通过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施行,使总公司(投资方)与子公司(被投资方)的投资行为规范化,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监控程序化,投资回报最大化和投资分配合理化。而制定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已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和总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
二、确定投资决策的程序
投资决策的基本程序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咨询委员会审阅—投资决策委员会审阅—投资实施主体的决策。
投资总额分级度与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参与投资决策的人数的要求:投资总额(比如)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投资项目,投资咨询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不得少于2人审阅并一致通过。投资总额在(比如)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投资咨询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不得少于3人审阅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投资总额(比如)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投资咨询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不得少于5人审阅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投资资金来源分类与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参与投资决策人数的要求:投资总额中自有资金投入(比如)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投资咨询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不得少于2人审阅并一致通过。投资总额中自有资金投入(比如)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投资项目,投资咨询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不得少于3人审阅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投资总额中自有资金投入(比如)3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投资咨询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不得少于5人审阅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报送投资咨询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阅的项目资料至少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的政府相关部门批件。
投资咨询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的审阅意见是投资主体投资决策不可逾越的咨询意见。
三、组建投资咨询与决策委员会
投资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投资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来源于两个方面:高等院校的教授或博士,政府机关的处级以上官员。其中来自高等院校的比例为60%,来自政府机关的比例为40%。投资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总数在10人左右,由总公司董事会聘任,每两年聘任与确认一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来自两个方面: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其中来自总公司的比例为60%,来自子公司的比例为40%。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总数在10人左右,由总公司董事会聘任,每两年聘任与确认一次。
在每个投资项目中的投资咨询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参与成员应根据参加人员的总数,在该两个委员会的两个来源渠道中,按60%和40%的比例抽签决定。
四、编制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
投资可行性研究编制主体的要求:投资总额在(比如)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自行或委托他人编制可行性报告。投资总额在(比如)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委托具有国家认证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报告。
投资可行性研究的内容要求:总论:提出的背景,投资必要性和经济效益,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需求预测和购建规模:国内外需求情况预测,销售预测,价格分析,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国内现有生产能力估计;对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上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所需公用设施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设计方案:项目的构成范围,技术来源和生产方法、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国别;全厂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在建工程量情况;公用辅助设施和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和初步选择。环境保护:调查环境现状,预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的初步方案。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的培训计划。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与建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主体及协作工程所需投资,项目建成后的生产流动资金估算;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项目经济评价: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
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指标至少应包括(但不仅限于):静态指标: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动态指标: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静态指标与动态指标都应计算分析自有资金和全部投资二个类别下的指标。
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负债的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负债方式及偿付方式;筹资方案的实施难点;动态资金平衡分析。
五、投资的营运与监控
投资营运的过程应包括:投资实施——投资项目主体的构造——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营运——资金回收——投资效果分析。
投资项目负债的监督:投资项目主体和投资主体应定期(每季、年)向上级部门报送;负债的偿还与偿还期的分析;定期编制债务偿还计划。
投资项目主体应定期(每月、季、年)向投资主体报送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投资主体或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每半年对投资项目主体实行一次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六、投资回报
投资回报的形式可为:资产、股权。投资主体应于每年进行一次投资回报的收取。投资回报的监督:投资回报须进入投资主体指定的账户或科目;投资回报必须计入投资主体“本年利润”账户,并填报于财务报告之中;投资核算必须按照标准要求严格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投资主体应对投资回报进行分析,并随着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上级部门。张远林、陈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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