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环境监测;社会公信力;建议
中图分类号x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22-0272-01
1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
社会公信力是指国家机关或公共服务部门在处理社会公共关系事务中所具备的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信任的影响能力,也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对社会组织体系、社会政策实施以及其他社会性活动的普遍认同感、信任度和满意程度,是公民对社会组织及其政策的一种积极评价。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
环境监测是社会赋予监测部门的权威,也是社会公信力最主要的载体之一。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主要由3部分构成,即法律的认定、行政的许可、社会的认可。作为一项基础工作,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监测行为和监测管理的规范化程度、监测数据的全面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政府科学决策、执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的水平;既关系到能否为科学发展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也关系到能否准确反映科学发展的成果,更关系到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影响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
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指出,加强环境监测,是加快推进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必然要求,是提升环境管理能力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际环境合作的有效手段。要进一步明确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全力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因此,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显得格外重要。
2环境监测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为基础的技术装备、技术标准、技术人才的环境监测体系,形成了国家、省、市3级监测网络,环境监测的作用日益显现,能力建设突飞猛进,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在污染减排、污染源普查、土壤调查、宏观战略研究、水专项等重点环保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1]。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监测定位,理顺了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理清了环境监测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了解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发挥环境监测在节能减排中的重要作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一是明确了环境监测的内涵,即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2]。这几类环境监测活动都是政府行为,是代表公众利益为更好地行使公共权力开展的公共事务。二是规定了环境监测成果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三是强调了环境监测活动及环境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
近10年来,我国环境监测能力明显增强,监测技术水平明显提升[3]。初步建立了基于分级管理和上下级业务指导的环境监测管理模式,初步建成了以常规、自动监测为基础的监测技术装备体系,初步建立了拥有440多种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230多种国家环境标样,以及数百种部门或行业的技术方法标准,每年发布多种环境监测报告,拥有一支2 300多个环保监测站和4.7万多人的环保监测队伍,为环境管理提供了大量的监测数据和信息,为国家环境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国家到地方的各级环境监测站在监测业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监测工作实行全程序质量保证制度、持证上岗制度、监测数据三级审核制度等多种质量管理制度,有效地保证了监测数据的全面、科学、准确、真实性;许多监测站都通过了计量认证评审和实验室认可评审;环境监测结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要求。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近30年,队伍不断壮大,事业不断拓展,技术不断进步,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过程。
3环境监测公信力发展存在的问题
(1)环境监测在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明显滞后,目前尚未出台统一、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如环境监测条例至今仍未修订,影响了环境监测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2)由于监测的行业规范不统一,导致监测数据缺乏可比性。尤其是各部门在监测断面布设、监测内容、技术规范、评价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发布的环境监测报告不仅在监测区域上有重复、内容上有交叉,而且监测评价结果往往存在很大不同和争议,甚至存在矛盾。不仅使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全面准确掌握环境状况,给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造成困难,而且严重影响了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和公信力[4-5]。
(3)在环境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两层皮”、“多层皮”的现象。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数据相互矛盾,具体环境管理中不重视使用环境监测数据,导致监测资源浪费,不仅影响环境管理的规范和统一,也给环境监测社会公信力(下转第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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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了负面影响。
(4)在具体工作中,由于监测手段、监测能力的欠缺,距离“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存在标准规范不全、环境标准物质滞后、部分仪器设备落后与缺乏并存、基层监测业务技术带头人队伍不整齐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监测社会公信力。
(5)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使环境监测地位处于尴尬局面。环境监测数据是现今各级政府考核的重要依据,因此,来自地方政府的影响客观存在;环境监测数据是执法的依据,但部分群众认为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是“一家人”,存在对环境监测第三方公正性疑问。
以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影响了环境监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4提升环境监测社会公信力的建议
(1)制订环境监测相关法律。国家应尽快修订出台《全国环境监测条例》,进一步确立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切实做到环境管理有法可依[6]。
(2)规范环境监测技术法规。强化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发布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杜绝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多头发布的混乱现象,以提高政府环境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
(3)改革地方环境监测机构管理机制。在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设置方面,建议国家设立区域监测派出机构(如分局等)作为区域性环境监测中心;各省按照各自区域设立地方区域性环境监测机构,或把现有的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收归省管;国家区域监测派出机构应由中央进行垂直管理,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省管理的监测机构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真正确立环境监测的第三方公正地位,使环境质量地方负责制落到实处。
(4)加强监测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监测为环保管理和执法的技术支持、服务能力。要使各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为环境监测能力的提升提供保障;与此同时,要强化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环境监测队伍。
(5)规范监测数据,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环境监测站必须时刻把监测数据质量摆在监测工作的突出位置,确保监测数据科学性、规范性和公信力。要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认真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切实落实监测工作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真正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以准确可靠的分析判断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积极组织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监测技能竞赛工作。
(6)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继续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进一步拓宽公告内容,在维护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同时,强化环境监测的权威地位,提升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
(7)加强行政道德建设。加强行政道德建设,逐渐把监测人员纳入公务员类管理,以公务员法来约束监测人员的行为规范,有效发挥道德的社会管理功能。
整理 5参考文献
[1] 李大伟.浅谈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1):42.
[2] 成章伟.试论环境监测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j].湖南有色金属,2010,26(4):68-71.
[3] 龙小清.浅析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科海故事博览:科技探索,2010(5):59.
[4] 江峰琴.规范科研管理 提升环境监测科研水平[j].科技资讯,2010(22):252-253.
[5] 郑少辉.浅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j].科技与生活,2010(11):168.
[6] 安桂萍.浅谈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j].西部大开发:中旬刊,2010(3):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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