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环境问题防治刍议
一、光污染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论文联盟http://
1、狭义的光污染指干扰光的有害影响,其定义是:已形成的良好的照明环境,由于溢散光而产生被损害的状况,又由于这种损害的状况而产生的有害影响。
2、广义光污染指由人工光源导致的违背人的生理与心理需求或有损于生理与心理健康的现象。包括眩光污染、射线污染、光泛滥、视单调、视屏蔽、频闪等。
(二)光污染的特点
1.主动侵害,处于环境中的光污染往往是不可回避的,对于白天的视觉污染,人们可以采用“不看”的办法躲避。但对于光污染,由于夜间的视觉元素对比强烈,人们即使有主观的愿望,仍然是无法躲避。
2.难以感知,光是一种辐射,除了高强度的辐射(比如强光)人们能够下意识地傲出反应外,大部分紫外辐射、红外辐射都是难以感知的。即使是可见光,由于危害结果具有长期积累性,大多是损伤发生后,才做出反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研究者发现过去许多莫名其妙的心烦、头晕以及一些皮肤疾病,其实都是照明光污染的直接结果。
3.损害累积,光污染的影响往往是微量的,短期内不会造成太大伤害。但这种危害尤其是生物的损害是具有累积性的,经过较长时间就能显现出来。由于损害的积累性,降低了人们对光污染警惕。
4.危害严重,光污染实际是无效光能辐射,这便造成电能的巨大浪费,浪费电能实质是加重了对环境的破坏。对人面言,紫外线辐射、红外线辐射、频闪、过强光对人眼的伤害往往是不可修复的,甚至还会造成令人致命的癌变。
5.非长期性,光污染和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不同,只要关闭了照明设备,污染过程就会停止。对光污染的防治其实是如何减少无效光和有害光的问题。只要做好有针对性地预防准备,将光污染消灭在源头,它的治理就会显得相对容易。
二、光污染的成因
1、经济因素:夜景建设投资巨大,在成本压力下,而我国现有的室外照明规范,除了对道路照明有防眩光要求外,建筑泛光照明、环境照明等均无此要求。防光污染构件也常常被核减(没有它灯也能亮),这成为建设方降低造价或承建方谋取高利的重要手段。
2、意识形态因素:“金碧辉煌、火树银花、流光溢彩”等成语表达了中国人对宏伟建筑和夜景照明的赞美和喜爱。这种求亮丽、求奢侈、求豪华的审美标准放大到城市尺度,就会掩盖城市景观建设的科学性,导致盲目对建筑豪华外装修,过度追求夜景照明,实施“亮化工程”,结果导致严重的城市光污染。
三、光污染的危害
1、天文学家的噩梦,光污染给天文台和天文学家观察太空造成了许多困难。学者们只能“看见”比背景更亮的东西,当地球上空被人工灯光浸泡时,一些暗淡的星体就消失在视线里了。
2、危及野生动物,光污染就像有毒的化合物一样,对一些物种构成生理上的压力和伤害。人间灯火扰乱了许多夜间活动的动物生理节奏,干扰了它们的常态行为。生态学家指出,光污染对动物的危害,不亚于栖息地的缩小、含有化学物质的垃圾倾倒境问题。
3、威胁人类健康,夜晚强烈的灯光照射会扰乱人的正常激素的形成而影响人的健康,增加某些癌症的发病几率,甚至被医学专家称之为“仅次于吸烟的又一致癌根源”。医学专家认为,光污染与乳腺癌、抑郁症和其他人类疾病的发病率升高有着极大的关系。不适当的夜间人工照明灯光会扰乱人体的荷尔蒙水平,从而影响人体健康,这也是为何在工业化社会中乳腺癌的发病率要比发展中国家高5倍的原因。研究人员发现。大多数生命都能在黑暗的环境下分泌一种叫做褪黑激素的荷尔蒙。如果长时间处在光照情况下,荷尔蒙产生节
律就会紊乱,引起长期疲劳、压抑、丧失生育能力甚至引发癌症。这也是夜间倒班工作的女性,如护士、纺织女工等息乳腺癌的风险要高出一论文联盟http://般人的原因。
四、防治光污染的司法对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建立环境审判法庭目前我国法院对环境案件的审判一般是按如下原则划分的:一是触犯我国《刑法》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的案件,为刑事案件;二是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某种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案件;三是由于环境污染造成当事人伤残的案件,为民事案件。由于我国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环境案件误判或错判的事情时有发生。随着环境案件的增多,特别是环境侵权案件的增多,应将环境侵权案件从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区分出来,单独成立环境审判庭。
(二)建立具备特殊专业技能的审陪队伍。
1、组建专业审判队伍已经势在必行。目前,我国法院系统还没有专门的环境审判队伍,甚至几乎没有专门的环境审判人员,这种现状不能不说是我国环境审判不能长足发展的一个重大制约因素。
2、诚聘专家陪审队伍宜作应急之举。环境案件一般来说具有专业性强、影响面广、取证困难、类型新等特点。而我国现有的法院审判人员尽管经过九年义务教育,甚至更多的法学专业教育,但大多数审判人员缺乏自然科学知识,很难对环境案件做出合法又合理的处理。
(三)制定环境诉讼法。由于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其独有的特点,因而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似有一些缺憾。
1、关于起诉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到损害的不仅是周边环境的居民,而且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无人起诉、无力起诉、不愿起诉等问题,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损害。
2、环境职能部门应支持公民提起环境资源案件的诉讼,在目前我们所遇到的环境资源案件中,尚未发现有环境职能部门支持诉讼的。
3、关于审限的规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环境侵权案件受损害的老百姓往往属于弱势群体,兼之环境案件具有的专业强的特点,常常需要进行专业的检测和鉴定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这就为审判人员完全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来审理环境侵权案件带来了不便。因此笔者建议对于环境侵权案件,在审限上不拘泥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尽快审结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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