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环境基本状况
1.中国海域自然状况
中国海域位于亚洲大陆东侧的中绅度和低绅度带,其他各海与大洋之间均有大陆边缘的半岛或群岛断续间隔,基本属封闭性海区,跨越热带、亚热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带。中国海域岸线漫长、海域辽阔、岛屿众多、资源丰富,海洋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多样性。过去70多年的调查研究已在我国管辖海域记录了20278种生物,其中包括许多特有属、种和珍稀物种。中国海域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油气资源、滨海旅游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十分巨大。中国大陆岸线长达18000公里,海域分布有6500多个岛屿,沿海滩涂380万公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沿海地区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重点海域为依托的沿海经济地带。占国土总面积13%的沿海地区承载了全国40%的人口,沿海地区在全国GDP中的比重达到了60%,仅珠江三角洲地区,在占全国04%的国土面积上聚集了全国3°%的人口,创造了占全国近9%的国内生产总值,在未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沿海地区还将继续做出重要贡献。
20世纪70年代以前,中国近岸环境总体未受污染。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随着沿海经济建设速度的逐步加快和海洋开发活动的日益频繁,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渐凸显,至20世纪末,已有20万平方公里的近岸和近海海域受到污染,其中约4万平方公里海域的水质污染较重,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赤潮频繁发生,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加剧,生物多样性降低。为此,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中国海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法规、政策和规划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加大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宏观政策和规划。《海洋环境保护法》在1999年重新修订,专门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的章节,并将海上污染防治工作扩展到海洋工程。在该法基础上,国务院还颁布实施了若干配套法规,具体规范海洋开发的环境保护问题。2002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依法建立了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和海域使用论证审批制度。与此同时,《渔业法》等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规也已修订实施,形成了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持续利用的法律体系,对保护海洋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2年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依据功能区划调整不符合的用海项目,实现重点海域开发利用基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将有效控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的趋势。2003年5月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开发与保护海洋资源,防止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和原则,对促进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06年初,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对海洋渔业资源和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值得指出的是,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较历次规划不同的是专门增加了“合理利用海洋和气候资源”独立一章,其中包括了“综合治理重点海域环境,遏制渤海、长江口和珠江口等近岸海域生态恶化趋势。恢复近海海洋生态功能,保护红树林、滨海湿地和珊瑚礁等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加强海岛保护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等重要内容,这些都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宏观政策。
根据中国海洋环境管理工作的发展经验,以及当前海洋环境的实际状况,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涉及海洋、环保、渔业、海事等几个部门。法律和国务院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的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眺邻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3.中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发展
国家海洋局作为中国海洋工作的主管部门,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对中国的海洋环境实施监测,特别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环境大会以后,国家海洋局开始组织对中国沿海的环境污染进行调查。从20世纪70年代起,中国开始逐步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从国家、区域、沿海地方省市到基层单位的四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逐步建立,并广泛开展了中国海域的环境监测工作。在逐步了解掌握中国海域环境状况的基础上,中国政府认识到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防止因海岸工程建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船舶航行、废物倾倒、陆源污染物排入而损害海洋环境等作了法律规定。
近年来,国家海洋局大力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保证海洋环境保护决策的科学性。为准确掌握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主要威胁、现状与变化趋势,满足实施以生态为基础的海洋管理的需求,国家已经实行了“海洋环境质量趋势性监测计划'“近岸赤潮监控区监测计划”,并于2004年开展了“近岸海洋生态监控区监测”和“重点陆源排污口监测”等项目,对全海域主要陆源入海排污口、赤潮多发区、典型海洋生态区、海水浴场、海水増养殖区、海洋倾倒区、海上油气开发区以及突发海洋污染事故等实施了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等要素的常规及应急监测,监测站位8000余个。这些监测工作对保障公众健康,降低赤潮灾害损失,甄别近岸主要海洋生态问题及原因,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发挥了巨大支持作用。
以环境监测数据为基础,国家和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等环境信息,确保广大公众的海洋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为有效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局相继制定了海洋工程和海岸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和审核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全面推进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目前,海洋石油开发、海水增养殖、围海造地、海底电缆管道、海砂开采、航道疏浚、码头、桥梁等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全面开展,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了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国家海洋局积极推进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工作。
在黄河口、长江口、珠江口、胶州湾、莱州湾、象山湾、罗源湾、泉州湾、大鹏湾等河口和海湾区域开展了总量控制试点,取得了显著进展。在生态保护领域,国家海洋局等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珍稀物种、典型生境/恢复海洋渔业资源。据统计,2002年我国已建立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76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达21个,斑海豹、白海豚、海龟、文昌鱼、白蝶贝、中国鲎等一批海洋珍稀物种得到保护,珊瑚礁、红树林及海草床等重要生境得以保护。通过采取控制渔业捕捞强度、压缩捕捞渔船、完善休渔制度、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区、实施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等措施,保护和恢复海洋渔业资源。加强海上执法监察是当前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进行了整编,充实了执法力量,加强了能力建设,指导地方成立了执法队伍。近年来,加大了海上执法力度,遏制和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活动。同时,积极促进与海事、渔政执法队伍的合作,努力实现海上联合执法,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动的监控和打击力度。
中国海洋环境面临的挑战及原因
1.中国海洋环境面临的挑战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海域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陆源污染物排海严重,近岸海域部分贝类受到污染,大面积赤潮多发,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缓解。具体表现为:
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仍然严重2000—2004年,我国海域海水受污染面积在14.2万〜20.6万平方公里之间波动,主要污染物是无机氮、磷酸盐、部分重金属(铅、汞)和石油类,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近岸、河口、海湾和人口密集、工业发达的大中城市邻近海域以及排污口附近海域。近海大部分海域符合清洁海域水质标准;远海海域水质保持良好状态。海洋沉积物质量状况总体较好,近岸部分海域沉积物受到DDT、多氯联苯、砷、镉和石油类等的污染。海洋生物质量状况基本良好,但近岸部分监测地点个别贝类体内残留的铅、镉、铜、砷等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粪大肠菌群含量超过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少数监测地点个别贝类体内仍然残留有六六六和DDT。
陆源排污严重污染近岸海域中国近岸和近海海域的主要污染物80%以上来自陆源排污。每年上百亿吨的工业和生活污水将大量的氮、磷、石油类、重金属类(锌、镉、铅、汞、铜等)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携带排放入海,造成近岸海域水质恶化。2005年,全国陆源入海排污口监测结果表示,84°%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主要超标污染物为营养盐、粪大肠菌群和B0D5等。2005年,陆源排海污水总量(含部分入海排污河径流)约317亿吨,主要入海污染物约1463万吨,其中COD954万吨,占65°%,悬浮物427万吨,占29%,氨氮50万吨,磷酸盐3万吨,BOD58万吨,油类12万吨,重金属2万吨,氰化物800吨,硫化物和氯化物等其他污染物7万吨。入海污染物的排放严重影响了邻近增养殖区、保护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等海洋功能区的功能。由黄河、长江、珠江等河流携带入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一直居高不下,河口区环境严重污染的状况仍未改观。
海水增养殖区环境不容乐观对50个海水增养殖区实施监测的结果表明,56%的增养殖区水质状况良好,部分养殖区海水受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的影响,水体呈富营养化状态。48%的增养殖区沉积物质量状况良好,部分养殖区沉积物中粪大肠菌群、有机碳、砷的含量较高。养殖生物总体质量一般,部分养殖区养殖生物体内出现DDT、多氯联苯、粪大肠菌群、镉、砷和铅的超标现象。
海洋赤潮灾害频发由于含有高浓度营养物质的大量污水排放入海,致使我国近岸和近海海域赤潮频繁发生,给养殖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给海洋生态造成巨大破坏,特别是有毒赤潮的发生,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和威胁。近年来,中国赤潮灾害具有以下特点:发生次数增多,持续时间延长,大面积赤潮增加、区域集中,有毒有害藻种类增加。上世纪70年代在中国仅发现9次赤潮,80年代75次,90年代猛增到262次,2001—2004年的四年中已发生赤潮371次,总面积超过6.6万平方公里,其中仅2003年一年就发生赤潮119次,2004年一年发生赤潮面积26630平方公里,有毒赤潮生物引发的赤潮20余次。
近岸海洋生态环境脆弱近年来,海洋污染加剧和围填海等人为破坏行为的存在,使我国近岸海域生境恶化,生态系统结构失衡,典型生态系统受损,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赤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中国2004年在近岸海域部分生态脆弱区或敏感区建立了15个生态监控区,包括海湾、河口、滨海湿地、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监测结果表明,只有广东、广西、海南3个生态监控区内的珊瑚礁、海草床及红树林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保持良好。主要海湾、河口及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其中锦州湾、莱州湾、黄河口、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生态系统均处于不健康状态,主要表现在富营养化及营养盐失衡,生物群落结构异常,河口产卵场严重退化、部分产卵场正在逐步消失,生境丧失或改变等。主要影响因素是陆源污染物排海、围填海侵占海洋生境、生物资源过度开发。总体而言,中国近岸海洋生态系统整体处于脆弱状态,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缓解。
海岸侵蚀灾害严重中国海岸侵蚀非常严重,目前,70%左右的沙岸和大部分开敞式淤泥岸遭受侵蚀,沙质海岸侵蚀岸线已逾2500公里。主要是受沿岸挖砂及采礁、水库拦砂、河流人工改道等人为活动的影响。其中,营口市盖州至鲅鱼圈岸段约20.9公里的砂质岸段受蚀后退,导致道路遭到破坏,农田和防护林受到严重威胁;龙口市至烟台市岸段从1996年到2003年,侵蚀长度为28.8公里,侵蚀面积为31万平方米,导致该岸段部分海滨浴场和渔港遭到严重破坏,沿岸农田和居民区受到威胁;江苏省滨海县岸段2003年侵蚀长度为29.1公里,造成6.4公里海堤被损坏,沿岸滩涂养殖受到威胁;海南省海口市新海乡新海村岸段1998年至2002年间,新海乡局部岸段侵蚀后退约80米,岸边的木麻黄树林被侵蚀后消失殆尽,新海村沿部分房子坍塌。
2.中国海洋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沿海地区经济高速发展产生巨大的环境压力当前,中国沿海地区人口增长迅速,经济发展十分迅猛,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到海洋,农业面源污染和径流也将各类污染物和营养盐输送到海洋。与此同时,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如围填海、海上油气开发、船舶运输等,都增加了海洋环境压力。而资源过度利用,特别是过度渔业捕捞,进一步加剧了海洋生态破坏。
海洋环境保护缺乏宏观规划和法规标准重点海域环境保护缺乏宏观指导、协调和规划,导致重点海域的环境保护和整治无法有效开展,许多海洋环境保护措施无法有效落实。同时,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及技术标准,在海洋环境保护上管理依据不足,监测和评估规范化不强,难以建立实施有效的海洋环境监管、监测和评价体系。
海洋环境保护资金技术短缺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资金投入尽管逐年增加,但是与海洋环境保护实际需求相比差距还很大,导致重点海域整治修复滞后,海洋环境监测管理体系能力薄弱,用于海洋生态建设的投资比例更少。同时,当前还缺乏许多先进适用的海洋环境保护、监测和评估的科学技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十分短缺。
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缺乏综合协调和联合执法的机制和手段,致使许多跨行政区域、跨行政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难以解决。在海洋环境管理中,区域利益、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还无法有效协调,加剧了环境保护监管的难度。与此同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手段、经济手段、市场化手段的多种措施并举还不够,基层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
今后一段时期海洋环境保护主要政策
海洋环境的恶化及其引发的生态灾害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全面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将遏止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势头当作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做出重要指示。2003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在提出海洋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同时,也明确提出了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目标:“到2010年,入海污染物排放量得到进一步控制,海洋生态建设取得新进展,沿海城市附近海域和重要海湾整治取得明显成效。”2004年国务院就加强海洋管理工作发出通知,提出海洋环境保护要由重视污染防治向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转变。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今后一段时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政策有以下一些方面。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海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宏观政策
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将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的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海洋环境宏观调控机制,实施海洋生态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各类典型珍稀的海洋生态区域实行严格保护与生态涵养相结合的环境政策,对脆弱敏感的海洋生态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环境政策,对已受损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实施生态建设与综合整治相结合的环境政策,对全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实行综合管理与协调开发相结合的环境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海洋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施协调管理。
陆源污染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仍然是造成中国近海污染的主要原因,特别是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陆源污染还有加重的趋势,为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控制陆源污染。加强陆源污染物防治,尽快遏制近岸海域环境持续恶化势头,主要策略是继续抓紧沿海地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应有脱氮、脱磷工艺,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创造条件提高脱氮、脱磷效率,力争“十五”末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达到60%以上。严格审批沿岸入海排污口,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污染严重的排污口要限期整改。加快沿海陆域内污染企业的整顿步伐,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新建项目必须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视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发展高效农业和先进的施肥方式,降低化肥、农药使用量。
2.制定实施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
经过多年调查监测,中国近海主要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区域集中在渤海、长江口、珠江口、胶州湾、大连湾、杭州湾等海域,这些海域周边都是中国经济最发达、人口最稠密、生态环境压力最大的区域。同时,这些重点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已经严重恶化,急需综合整治。为此,国家海洋局已经组织制定了《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一系列的区域海洋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具体包括“渤海综合整治能力建设项目”、“长江三角洲近海海洋生态建设行动计划”等。海洋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以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为基础的综合污染防治对策,实施以海洋保护区和生态建设为基础的综合海洋生态保护对策,实施以强化海洋监测和防灾减灾能力为基础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对策,实施以加强海洋工程、海洋倾废为基础的海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对策等等。
3.加强海洋生态监控区和赤潮监测工作
为有效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统筹考虑海洋开发活动的需要,中国自2004年起在近岸重点海域建立了第一批共15个海洋生态监控区。监控区总面积5万平方公里,主要生态类型包括海湾、河口、滨海湿地、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在监测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评价生态监控区生态状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调控措施,加大对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力度,保证海洋生态功能的持续利用。赤潮频发给海洋渔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中国为此加大了赤潮监测监视和防灾减灾力度。2002年起,在沿海重要养殖区域建立了一批赤潮监控区,实施高密度、高频率的监测,定期发布养殖区环境质量通报,提高了对赤潮的发现率和监控能力,指导沿海养殖活动有效规避风险,减轻赤潮灾害。未来一段时期内,赤潮频发的趋势仍然存在,为此,各部门将继续协同做好赤潮的预防、控制和治理工作,扩大赤潮监控范围,加大监视监测力度,及时发布赤潮预警报信息,准确评价监控区环境状况。加强各级政府统一协调的跨部门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证人民身体健康。
4.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能力建设
近年来,国家海洋局坚持海洋环境监测“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行政管理、国防安全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利用卫星、飞机、调查船、浮标、岸基站等多种监测手段,对我国管辖海域进行了全方位立体监测。在巩固常规污染监测的同时,特别加强了对重点排污口及临近海域、增养殖区、河口区、海洋娱乐区、赤潮监控区、生态监控区等的监测监视,与此同时,还加强了针对海平面变化、海岸侵蚀和风暴潮、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测,为各级政府开发海洋、保护环境、防灾减灾、发展经济提供了决策依据。海洋环境监测,是评价海洋环境状况的前提,是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基础,也是科学开发利用资源海洋的依据。中国将进一步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力度,制订海洋监测发展规划,优化完善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按照统一监测方案和技术标准,明确划分监测责任区,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提高海洋环境评价水平。针对当前海洋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大入海排污口、滨海旅游度假区和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的监测力度。
5.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海洋开发行为逐渐增多。对于这些开发活动,必须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方针,严格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确定的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海洋开发行为进行审批。对于围填海和海砂开采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行为,将严格控制和管理。在重要海洋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栖息地禁止采砂。各类涉海工程项目均不得侵占、破坏或污染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在各类海洋开发活动中,将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监管制度、海洋开发行为的环境监测监视制度等,避免海洋开发活动导致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进一步加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建设力度,争取每个沿海省区每年都能选划建设一处海洋自然保护区或特别保护区,将大多数海洋典型生态区域纳入保护区管理范围。还要加强对珊瑚礁、红树林、滨海湿地、无居民海岛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管理,严禁非法炸岛毁礁和开采、加工、销售珊瑚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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