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政策,包括《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转发财政部等十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这一系列优惠政策,为闽南语影视制作产业的发展开辟了宽广的空间。为了用好、用足、用活政策,建议如下。
1.设立闽南语影视产业发展和奖励专项基金。
影视作品既具有商品属性,又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在现阶段,闽南语影视作品的公共属性(文化价值和对台价值)尤为突出,因此需要政府加以引导和扶持,帮助开拓市场、培育受众,扩大影响。建议设立闽南语影视发展和奖励专项基金,专门支持闽南语影视制作产业的发展。重点扶持国家、省、市立项的重要题材的闽南语影视作品,并对其立项、制作、播出、获奖、人才引进等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扶持应讲求效益,可以采取项目规划和招、投标的方式,推动拍摄一批兼具闽南地方特色和现代表现形式的影视节目。健全业绩审核机制。
当然,文化产业要做大做强,根本出路还在市场。政府扶持应主要体现在着力培养市场主体和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上面。通过政府扶持、市场运作,使闽南语影视制作尽快走向市场、赢得效益。
2.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闽南语影视节目的制作。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闽南语影视节目的制作。本着多出、快出优秀作品,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原则,对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引导各影视制作单位,多渠道、多层次、多品种地创作以弘扬闽南文化为主旨的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节目。同时,降低门槛,放宽政策,大力鼓励民营公司进入影视制作领域。在这方面,浙江省的做法值得借鉴。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就影视公司所面临的注册资金问题出台了相关倾斜政策,成效显著。截止到2007年4月28日,浙江全省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有325家,其中民营企业占总数的89.5%;《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5家,其中民营公司占3家,为浙江省影视制作业的做大做强打下良好的基础。
3.筹建闽南语影视节目生产基地、闽南语节目译配基地及闽南语影视人才培训基地。
厦门、漳州、泉州的闽南文化资源(包括景观资源、古迹资源和人文资源)极为丰富,三地在闽南语影视节目制作方面也积累下较丰富的经验,建立闽南语影视摄制基地的条件已经成熟。摄制基地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带动相关产业形成产业链,另一方面有利于引进台湾闽南语影视制作人才、资金以及管理经验。依托基地还可以举办两岸闽南语影视作品交流活动,举办两岸闽南语影视歌曲大赛等,活动通过两岸媒体直播,会进一步扩大祖居地文化、祖居地语言在台湾地区的影响。
相对于影视生产基地,当前应尽快建立闽南语影视节目译配基地。海峡卫视特别是厦门卫视的开播增加了对闽南语电视剧的需求,2007年泉州电视台闽南语频道的开播使闽南语电视节目更成为需求热点。应尽快译配一批闽南语影视节目和闽南题材的纪录片,以应急需。
4.努力拓展台湾市场,加强与台湾相关领域的合作。
闽南文化对台湾民众有着很强的吸引力和感召力。闽南语影视作品创作在立足大陆的同时,应该将台湾省(以及东南亚等闽南方言区)观众作为主要目标人群,突出文化血脉,传递两岸情缘。这不仅是闽南语影视产业发展的需要,更是对台工作的战略要求。
首先,加强媒体建设,为对台文化交流提供高性能的传播平台。精心办好厦门卫视、海峡卫视、海峡之声、闽南之声、刺桐之音等闽南语频道频率,扩大入岛覆盖的范围。其次,要利用厦门、泉州和漳州三地的对台优势,不断推动与台湾地区电视台、电台在节目制作和传播上的合作。通过合作一方面学习台湾地区的先进管理理念及市场经验,吸引台湾的人才和资金,促进大陆闽南语影视作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为大陆闽南语影视节目“入岛”创造条件,借助合作媒体的品牌效应和传播渠道(这方面厦门媒体有与台湾方面合作的成功经验),争取早日顺利进入台湾传媒市场和文化市场。
5.推进厦、漳、泉三地闽南语影视产业资源整合,实现合作发展。
围绕中央对台工作的布局和福建省海西建设的大局,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划下,打破行政、地域的界限,对厦门、泉州和漳州三地的闽南文化产业资源进行整合。厦门具有区位、人才、资金和资讯优势,漳州的原生态文化资源丰沛,而泉州拥有节目制作的实践经验,三地形成分工协作、资源共享的态势,既可以避免无序竞争,又有利于凝聚力量,将会大大提升海峡西岸闽南语影视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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