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些年高校扩招以及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加的形势,我国出台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一方面给毕业生提供了实现自我价值的新道路,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大学生经验欠缺、资本有限等诸多问题导致创业成功率较低,一个好的开始是创业成败的关键,本文介绍了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并从创业的角度对其特点和风险点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以期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成功。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21年高校毕业生总规模预计有909万,同比增加35万,再创新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今年的就业形势更加复杂严峻,大学生面对有限的就业岗位以及“毕业即失业”的风险如何进行应对,国家出台了财税、金融、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自主创业并提供职业培训,尽力为大学生提供创业环境,虽然创业的风险较大,但也不失为一个机会。那么大学生创业的过程中,可以有众多的企业形式进行选择,不同的企业类型其业务模式、税务管理的方式、风险各不相同,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企业形式值的我们进行探讨。
1大学生创业企业的特点
1.1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行动力
大学生作为初出茅庐的工作群体,朝气蓬勃,精力充沛,抱着“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勇气,具有敢闯敢拼的精神,勇于担当,敢于创新,依靠着在学校学习期间掌握的大量专业理论知识,在不断的摸爬滚打中,使自己的经验和技能得到不断的夯实和进步。
1.2企业资金实力有限,抵御风险能力相对不足
大学生创业投资者一般都是个人独资或者和同学合伙投资,人际关系简单筹集资金有限,多数投资者没有强大的资本背景,设立初期现金流有限,然而企业初创期的风险大,资金回流较慢,资本是否充足也影响到了企业的正常运转,从而面对竞争时,相对处于劣势地位。
1.3技术与管理经验相对欠缺
大学生刚刚走出象牙塔,理论知识充足但是实战与技术经验相对欠缺,知识面较为单一,只有专业相关的理论知识,管理企业的经验比较单薄,且与产品相关的技术积累缺失,导致企业经营面临着较高的不确定性。
2大学生创业可以选择的企业形式及其特点
大学生进行创业,首先应当根据资金规模、所处行业相关要求、合作伙伴等情况成立创业组织并进行工商登记,这就需要进行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创业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常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类型。
2.1非法人组织
2.1.1个人独资企业单独的自然人即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且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简单,较公司而言,不需准备公司章程也不要求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个人独资企业规模较小,设立条件较宽松,设立程序较简便,进入或退出市场较灵活,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责任承担方面,因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投资人的风险。2.1.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作为人合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所以很多投资者会选择和同学朋友一起开设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个人独资企业广泛,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的力量,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个人独资企业分散一些,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缴一次所得税即可,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限制较少,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合伙人的责任比股东的责任要大的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间不可能太长。2.1.3非法人组织形式的优缺点从优点来看,非法人组织形式由于设立简便,结构简单,且经营十分灵活,非常适合于初创期创业的个人或小团队,且仅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对较低,但非法人组织形式创业的缺点也比较明显,其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股权转让受限,不易流动,更不利于融资,规模扩张容易受到限制。
2.2公司制企业
2.2.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对股东人数没有规定下限,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经过订立公司章程、股东缴纳出资可以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出资额没有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如果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人企业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5%的税率征收,超过100万但低于300万的部分)减按10%征收。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类型,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更为精简,大部分内容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其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之处在于若股东无法有效区分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2.2法人制组织形式的优缺点从优点来看,法人制企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公司易于存续,即使最初的股东和经营者退出,公司依然可以继续存在,股权转让也相对容易,方便吸收新股东。其缺点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设立相对复杂,管理成本高;面临着双重扣税的负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率可能较重。
3大学生创业选择企业形式的建议
以上企业形式都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法人企业适用《公司法》,非法人企业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在出资方面,所有企业都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方式,在事务管理方面:公司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商定管理公司事务,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商定管理合伙企业事务,鉴于创业企业初期规模小、风险大、资金有限等特点,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3.1责任的角度
公司是法人企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大学生创业时可以根据创业的具体情况来进行选择,如果是风险较高的行业可以选择采取公司制企业形式,风险较低的行业可以选择非法人企业,鉴于大学生创业的风险普遍较高,从投资者承担责任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选择公司制企业。
3.2税务的角度
从税负角度来考虑,在增值税方面,无论法人制还是非法人制的企业,其增值税存在如下优惠政策,即每季度收入金额低于30万元的,可予免征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产生的所得仅需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费用也均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并且多数个人独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并无财务核算基础,可适用于核定征收的方式,税负率仅为3%左右。而公司制企业当年度所得,需要先按照规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在向个人分红时还需要按照20%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率较高。此外,是否注册为公司制企业,还应当考虑下游客户的发票需求,客户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有该类考虑,则设立公司制企业较为合适,否则,公司制企业在企业规模不大的情况下,面临着双重征税的问题,税负率相对较高。
3.3法律风险的角度
企业设立时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出资的瑕疵及企业面临债务追索时的责任承担。若设立的非法人制企业,企业所有权人由于需要对企业的经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切不可盲目扩张以及负债经营,否则可能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加大自身风险。若设立的是公司制企业,可能存在出资瑕疵的问题,如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较为常见。对于出资不实问题,通常表现为错误估计实物出资的价值,导致出资的实物明显低于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金额;对于抽逃出资问题,主要是由于公众的法律意识上并未十分清晰,认为公司都是老板个人的,老板从公司取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其实这么做,是忽略了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的存在意义。因此,对于设立的公司制企业,需要注意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做严格区分,不可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混同。特别是当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时,所有股东需要在瑕疵出资股东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瑕疵出资股东不但要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还可能需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而言,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针对上述情况,设立公司制企业时应当对实物出资寻找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实物价值进行如实评估;同时,针对注入公司的资金,应当严格区分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严格执行公司经营性往来款项只汇入公司账户绝不汇入个人账户,保证个人日常生活用度绝不从公司账户支出,从而有效避免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
4结语
当代大学生富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对传统观念和传统行业挑战的信心和欲望都较为强烈,这种自强不息和创新创业的精神也造就了大学生创业的动力源泉,成为大学生成功创业的精神基础。结合国家出台的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免息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在良好的政策条件和有利的竞争环境都有助于大学生创业者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引导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根据自身及团队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抓住创业的机会成功创业,实现自己的理想,证明自己的价值。
作者:杨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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