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初起于春秋战国,全面确立于秦王朝,巩固于西汉,延续到清王朝,期间经历了二千多年历史。其中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内涵和举措非常丰富,成效也十分显著,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文教政策和措施,二是选士制度和措施。
一、中国封建社会的文教政策和措施中国封建社会学校教育的共同特点是“学在官府”,学校教育为统治阶级所垄断,特别是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意味着国家政策和文化教育皆以儒术为本,儒学成为统一的指导思想,但总的趋势是由单一走向多元即儒佛道并重的文教政策。
(一)秦代的文教政策及措施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除在政治、经济上采取一系列有利于巩固统一的措施外,在文化教育方面主要采取了“书同文”、“行同伦”、“颁挟书令”、“设三老以常教化”、“以法为教”和“禁私学,以吏为师”等巩固新兴封建中央集权国家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其贡献是推行共同文字、促进共同文化和共同伦理习俗,为文化的传播和教育的推广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其教训是“焚书坑儒”和“以吏为师”,破坏了学校教育制度。“以法为教”有其两面性,由政府统一地实施法治教育是其优势,但不能以法代数,否定传统文化和历史遗产。
(二)汉代的文教政策及措施
汉代的文教政策及措施的指导思想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汉代文教政策的核心。具体体现在:第一,置明师,兴太学,大力发展官学;第二,广取士,重选举,逐步加重考试经术的成分;第三,读经和尊孔,汉代给孔子及其后裔很髙的荣誉和地位,把儒家的诗、书、礼、易、春秋尊为“经”,并专置五经博士,最典型的就是《白虎通义》。其贡献是促进了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官学、私学和社会教化都受到重视,并逐步建立起相应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遵循,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文教政策的基础;其教训是“独尊儒术”,儒家以外的诸子百家都不许研究,使学术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宣告百家争鸣的局面结束。
(三)三国两晋的文教政策及措施
三国两晋的文教政策及措施的特征是学校
教育呈现失控的局面,但统治者一心想恢复汉代教育模式,颁行崇儒兴学的文教政策,并在整顿大学的基础上创办了国子学。具体措施是:第一,在大学之外另设国子学,其对象是“国子”即国之贵游子弟,其目的是为了“殊其士庶,异其贵贱”,因而国子学的设立是豪门世族的特权在教育上的反映,这种做法对以后封建社会等级学校的产生有很大影响。第二,设四门小学,设儒学馆、玄学馆、史学馆、文学馆,设儒、道、文、史四科,进行分科教授,还开设了律学、书学、算学等实科学校,从而突破了儒学一统的局面。
(四)南北朝的文教政策及措施
南北朝的文教政策及措施的特征是由独尊儒术的单一格局走向了多思潮并存的多元格局。其表现:第一,由于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的差异,各割据政权采取了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文教政策,从而呈现出多元特征;第二,随着玄学的流行,佛教的兴盛,道教的生长,终于突破了儒学独簕的单一格局,形成了儒、佛、玄、道并存的局面;第三,由于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对新思潮的态度和认识不尽相同,带来了各政权文教政策的差异性,再加之各时期文化的相互交融程度有异,导致文教政策的层次差异,例如同是儒、佛、道并存,南朝和北朝的看法就有差异⑴;第四,专科教育和私学的兴起,冲破了“独尊儒术”的藩篱,出现了诸如史学、文学、律学、书学、医学、算学、玄学、佛学、道学,以及千姿百态的私学多元格局等。
(五)隋朝的文教政策及措施
隋朝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之后,重新重用儒学,因为“儒学之道,训教生人,识父子君臣之义,知尊卑长幼之序。升之于朝,任之以职,故能赞理时务,弘益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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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是:第一,广泛征集并梳理儒家经典;第二,积极促进南北儒学的合流;第三,重视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从中央到地方广建学校,备设重礼,招募全国各地的鸿师硕儒到京师和郡县学校任教;第四,创立了科举制度,始置进士科,再设“十科举人”和“四科举人”,进一步加强了儒学在教育、选士、任官制度中的地位;第五,完善中央教育体系,制定了职业教育制度和实科教育制度,同时对佛教与道教予以鼓励并加以利用,促进儒、释、道的融合。(六)唐代的文教政策及措施
概括来说就是“祟圣尊儒”四个字,在“祟圣尊儒”文教政策的指导下,唐朝形成了政教合一的教育制度,规范了教育内容,完成了“养士”与“取士”之道合而为一的理想。具体措施是:第一,树立儒家政治思想的权威地位,确立了孔子在教育领域中的崇高地位,并主张“道统”(以师儒为主体即儒家之学)与“治统”(以王侯为主体即王霸之术)相分离;第二,统一教育内容,建立新儒学,特别是颜师古考订的《五经正义》和孔颖达主持的《五经义疏》成为新儒学的经典;第三,“祟圣尊儒”的文教政策作为唐代在国家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中起主导和指导作用的政策,它体现在统一的教材、严密的学制和与科举制的结合等方面。
(七)宋代的文教政策及措施
宋代的国策是“重文”即“以文治国”,主张“兴文教,抑武事”,明确提出“宰相需用读书人”,其核心思想就是“尚文抑武”,即通过重用文官,削弱武臣的兵权,加强皇帝的绝对权威,进而强化中央集权,稳固封建专制统治。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尊孔崇儒,努力提髙孔子和儒学的地位,在学校教育、科举考试中不断加大经学的比重,同时又提倡儒、佛、道,推行三家融合,实行以儒学为主,糅合佛、道两家思想的政策;第二,重视知识,尊重读书人,扩大科举录取规模,鼓励世人读书仕进,其他措施如对科学技术上有发明创造之人的奖励,尊师重教,重视学校教育和兴办私学,聚书编书和加强基础文化设施等,都颇有成效;第三,重视科技教育、女子教育和社会教育,对科技领域学有专长且有一定成果者采取特别鼓励、破格提拔的政策,对女子教育以家庭教育为主,强调道德要求及贞节观念,而社会教育注重同地方政权建设、社会风俗改造和封建道德知识的普及结合起来,目的是为了发展经济,巩固统一,重振封建伦常纲纪;第四,设立了教育机构书院,其特点是有自己的校舍、藏书、教学活动、供祖和常设经费等,被宋代理学家看作是探讨学术和传播理学的基地。
(八)元代的文教政策及措施
元代的基本国策是推进封建化,其文教方针和书院政策都是为封建化的基本国策服务的,基本内容是实施汉化教育及认同儒家文化传统的政策。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尊孔崇儒,以文治国,以佛治心,全面推行“汉化”和“三教合一”的政策,从而缓和了蒙元统治者与汉族地主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的矛盾,推动了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巩固和发展。特别是忽必烈,可以说是全面推行“汉化”的第一人,也是元代文教政策的奠基者,他颁布了一系列保护、优待和任用汉儒的政令,并以守成必用儒臣为由,主张开科取士。第二,大力兴办学校,认为“学校之设,本以作成人材”,为此下过多道诏书,要求各地学校的正官、教官“主领敦劝,严加训诲,务要成材,以备擢用”元代的学校类型主要由官学和其他半官方及民间性质的私学组成。其中,官学由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两个系统组成,半官方及民间性质的学校则是散布于全国各地的社学和各类乡塾学舍。第三,教育上的民族歧视和不平等,元代统治者将国人分为四等:蒙古族人最贵,其次为色目人,再次为汉人,最贱为南人(中国南部之汉人),如元制百官,正职均为蒙古人,汉人、南人只能任副职,地方行省长官也均为蒙古族人,在教育政策上亦体现这种民族歧视与压迫。
(九)明朝的文教政策及措施
总的政策是“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广设学校,培育人才,认为“治天下以人才为本,人才以教导为先”[8],学校是培育人才的主要途径和有效举措,强调学校是“国家资之以取人才之地”,把学校作为培养人才和科举选拔人才的预备场所,因而明代学校之盛达到“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的程度。第二,大力推崇程朱理学,明确规定“国家明经取士,说经者以宋儒传注为宗,行文者以典实纯正为主”,强调从“四书”“五经”中命题,并以八股文的格式行文,内容只能是“代圣人立言”,不可独创,这就是著名的“八股取士”制度。第三,大力推行文化专制主义,实行了种种禁锢思想的措施。如对思想、文化和教育领域中的不同学派,横加排斥和压制,明令非“四书”、“五经”之书不准读,非程朱理学之说不许讲,突出事例就是所谓的“孟子问题”,其他禁锢措施还有施行文字狱,建立厂、卫特务制度,对师生言行进行严格的管理与控制,凡不利皇权的一切思想言论,均在严禁之列。
(十)清朝的文教政策及措施
第一,尊孔崇儒,提倡程朱理学,颁发《圣谕广训》,确定共同的行为规范;第二,对汉族士子采取笼络、压制并用的政策措施,在常规的科举考试之外,还运用了皇帝特设的“制科”来收罗不愿应科举的著名人才,以及“招试”和“恩赐”举人、进士等手段收罗大批士子,组织捜集、编纂、注释古书,同时又严订“学规”,严禁结社,大兴文学狱;第三,科举与学校紧密结合,调控学校教育的内容和方向,以实现其培养后备官僚和教化的目的;第四,提高官学地位,调控非官办学校,最根本措施就是朝廷给予它垄断输送科举考生的特权,规定科举必由官学,賦予官学以特殊的地位。
二、中国封建社会的选士制度和措施
选士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重要举措,其主要功能是选拔士人、用以补充管理者队伍。我国历代统治阶级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都十分重视培养人才和选拔人才的工作,并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养士”和“选士”的制度,其中“选士”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一)两汉时期的察举制夏、商、西周实行的是“世卿世禄制”,到春秋战国时出现了唯贤、唯功的人才选拔制度,汉代选拔人才制度则是“察举制”,据考证,该制度肇始于前196牟汉高祖刘邦下求贤诏,这一制度是由地方长官在自己的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察举人才的标准。根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要求,凡儒家以外的各家均不得举,开创了以儒术取士的标准,可推荐的人才为地方六百石以下的官吏和通晓儒家经书的儒生,由郡国每年向中央推举。
二是取士包括德行、学问、法令、谋略四个方面的内容,称之为“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
三是察举分为岁举和诏举两种类型。岁举每年推举,科目设有孝廉和秀才;诏举则是临时性的特科,即由皇帝下诏察举人才,通常都是在灾异发生之后的特殊时期举行,人数不限,由诏令临时规定,诏举科目多而不固定,较常见的科目有贤良方正、童子、明经、明法等,但总的原则是以能把有专门才能的人推举出来为宜。
因此,两汉时期的察举制实行荐举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以荐举为主,辅以考试,全面衡量人才,无论是诏举贤良,还是岁举孝廉、茂才,均须经过中央复试,以试其实,然后才决定量才录用。这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举而无实,又不至于仅凭一纸试卷决定取舍而忽略平时品行才学,有利于更加全面地衡量选拔的人才。更重要的是两汉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选举法规,发展了人才考核的方法,使察举选士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明确规定了察举科目的标准、人选条件、选拔时间、人数、年龄等,并建立起赏罚严明的察举责任制,选举得人与否,荐举者要负法律责任,“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相反,若选举得人,不仅被举者可由此擢拨,连荐主也因此可受嘉奖、升迁。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源起于曹操实施的“唯才是举”政策,他针对察举制的弊病,主张“综核名实”,在七年中连续三次下令求贤,认为“士有偏短”,不能求全责备,更不能视其短而废弃不用,甚至对那些不驾行、不守信的人,不忠不义、不仁不孝者,只要有治国安邦之才,也予以重用,从而一反东汉以来重德轻才的选士观,大胆放宽用人尺度,唯才是举,知人善用,具体措施就是在各州郡县都设置大小中正官,专门负责选拔人才,’査考士庶人物,并将人物评为九品,以论人才优劣,并称之为“九品官人之法”。曹丕继位后,为取得士族支持,由吏部尚书陈群重申和修订了九品中正之法,明令推广,这时才作为选士法肯定下来。在此后的300多年中,成为了魏晋南北朝的主要选士制度。[n]其具体办法如下:
一是设中正,即掌管对某一地区人物进行品评的负责人。每个州设大中正,郡设小中正,并选择“贤有识见”的官员任“中正官”,前者掌管州中数郡人物之品评。
二是品第人物,即中正官的主要职责。品第对象是士人;品评标准是家世和行状,家世是指家庭出身和背景,行状是指个人品行才能的综合评价,具体措施是直接或派人察访本地士人的言行表现及道德才能情况,即了解士人的“行状”,并察访本地士人的家世即察“品”,了解士人的出身门第,包括调查士人的牒谱、父祖资历、做官情况、爵位髙低等。
三是确定品级,这是九品中正制的结果或核心内容。即根据士人行状和家世,评定品级,将士人评定为九品: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前三品为上品,后二品为下品。
四是品第人仕。具体流程是将品第的材料逐级上报:小中正报呈大中正,大中正核实后将定案材料写在黄纸上,送交司徒,司徒再核实后,呈吏部待用。这就为被选者积累了系统的档案资料。吏部根据中正所定的品级授官,品第越髙,官职越大。可见,中正官虽然只有品第之责,无任官之权,但其品评结果直接决定着士人任官的髙低。当然,中正官对所定品级还负有“清定”之责,并非一成不变,一般是三年一“清定”,依士人行状再给予升降,有时变动还很大。
因此,九品中正制与察举制相比较,其区别在于察举制权力在郡守(地方长官),而九品中正法举人之权在中正;察举制由地方长官推荐人才之后,仍需由皇帝亲自考试,以决定是否录用,九品中正制则完全省去了这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察举制是以考试成绩,以通晓儒学经典的多少而定甲、乙、丙、丁等级,而九品中正制是据州、郡中正的考察,实际是以个人意念来评定等级,把士人分成了九等。换言之,九品中正制摒弃了察举制中某些合理成分如考试制,而扩大了察举制中个人意志的因素,将权力由长官转人中正之手,并且权力更大更集中。
(三)隋唐直至清末的科举制
科举制是指由皇帝亲自主持、以分科考试形式录用人才的取士制度,其特点是专门用考试的办法来挑选人才,即经过分科考试,根据成绩从中选拔人才、分别任官。自隋至清,科举制下已知的进士录取数量按朝代讲,以宋为最多36131人;清次之26847人;明24878人;其下为唐7516人,辽2494人,元1165人,五代678人。历代开科期间年平均录取进士人数依次是宋115.07人,其中南宋118.68人,为历代之冠;北宋114.66人,清103.66人,明91.46人,唐26.01人,元22.84人,辽18.61人,五代13.29人为最低比率。总汇618-1904年的1286年问,历代共取进士的已知数约为99709人,年平均录取77.53人。
科举制创立于隋代,完备兴盛于唐朝,衰落于明清,经历了1298年。
1、隋唐的科举制
隋代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打击门阀世袭,废除了传统的州郡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规定六品以下官吏须由尚书省吏部铨举。唐朝因袭了隋朝的科举制,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考试制度,为以后历代科举考试奠定了基础。其中,考生来源包括“生徒”与“乡贡”两部分,前者是指中央官学的毕业生,由国子监考核合格报送尚书省,准备参加礼部主持的省试;后者是指非中央官学出身的读书人,包括自学者和地方官学的毕业生,由个人向州县报名,经州县考试合格报送尚书省,准备参加礼部主持的省试。当然,如遇有皇帝自诏的“制举”,考生则既不经学校挑选,也不经省试录取,可以直接参加朝廷的考试。考试程式与时间一般有两级,地方的州县试和中央学校的毕业考选一般都在冬天举行,中央礼部主持的省试大约在每年的三四月间,省试及第者还须经吏部考核,及格后方能授官。考试科目繁多,常行的有秀才、进士、明经、明法、明书、明算六科:秀才科考试注重博识高才,进士科考试注重诗賦,明经科考试注重经义,明法科考试主要考法律知识,明书科考试主要考文字知识,明算科考试主要考数学知识;非常设的科目主要有制举、三礼、三传、道举、童子科,等等。考试方法主要有口试、帖经、墨义、策问、诗赋五种:“口试”主要是问以经义,“帖经”主要是考核比试者对经书的熟练程度,“墨义”主要考核应试者对经书的理解程度,“策问”则是考核应试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诗赋”有利于考査学生的书本知识和论述能力。考试合格称“及第”,第一名称状元。一旦科举及第,人的前途便陡然辉煌起来,当时人们称进士中举为“登龙门”。
2、宋代的科举制
宋代是科举承前启后的朝代,也是臻于成熟的朝代,主要表现在考试时间的最终确立、考试内容和科目的转变、考试程序及方法的改革等方面。宋代针对唐代科举的弊端,进行了一系列整顿、改革,太祖时将殿试制度化,至真宗时,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科举法规,推行封弥、眷录之法,以确保科举考试“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这一公平竞争原则的实施。所谓“封弥'就是把考生所填写的姓名、籍贯等一切可能作弊的资料信息全部密封;所谓“誊录”,就是凡殿试结束后,便将前十名进士试卷另誊录一份,敬至真宗像前焚烧,此制保留至南宋。此外,还不断扩大科举录取的名额和途径,并多方面提高科举及第后的待遇。据统计,两宋通过科举共取士约11.5万多人,平均每年取士约300多人,不仅比之唐代增加甚多,而且超过元明清,可以说是空前绝后。至于科举及第后的待遇,主要是直接授官且级别也有区别。
3、元代的科举制
元代的科举制度基本沿袭宋代,并没有多少制度创新,只是沿用和保留,使我国古代选官制度的进步因素得以保持并成为主流,但由于元代统治者实行民族歧视政策,将全国人力资源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北方各少数民族)、汉人(灭金后所收服的人)、南人(灭宋后所收服的人)等四个等级,所以其科举制度也带有明显的民族歧视色彩。其发展经历了戊戌选试、延祐复科、至元废科、至正复科筹四个阶段:元太宗窝阔台灭金,接受中书令耶律楚材“以儒治国,以佛治心”的建议,仿效汉人“用儒术选±”,实行科举制度。1237年8月进行路试,中选者于次年朝廷进行正式考试,取士4030人,并且都被任命为本籍议事官。由于1238年为戊戌年,史称这次考试为“戊戌选试'严格说来,这还不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科举考试,因为这次考试只有一次路试而无会试。元朝第一次实行科举是在元仁宗延佑二年(1315年),此次科举仿唐宋旧制,尊崇朱熹之学,史称“延祐复科”。据元代登科录统计,自仁宗延佑二年(1315年)到顺帝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51年共进行科举考试(会试)15次,录取进士1081名,每次科举考试平均录取72人,数量并不多,说明科举并不是元朝举拔官员的主要途径,只是统治者笼络士人、愚弄各族士人的工具而已。元朝自灭宋至其灭亡共89年,其间实行科举制度的时间只有38年,约占43%,共举办过16次考试,取进士1139人,国子学录取284人,总计1423人。元仁宗时期2次:延佑二年(1315)三月,廷试进士,56人及第;延佑五年(1318)三月,廷试进士,50人及第。元英宗时期1次:至治元年(1321)三月,廷试进士,64人及第。元泰定帝时期2次:泰定元年(1324)三月,廷试进士,86人及第;泰定四年(1327)三月,廷试进士,86人及第。元文宗时期1次:至顺元年(1330)三月,廷试进士,97人及第。元惠宗(元顺帝)时期10次:元统元年(1333)三月,廷试进士,100人及第。刘基、刘伯温于该年中进士。因为丞相伯颜擅权,执意废科举,1336年科举和1339年科举停办。至正二年(1342)三月,廷试进士,78人及第。至正五年(1345)三月,廷试进士,78人及第。至正八年(1348)三月,廷试进士,78人及第。至正十一年(1351)三月,廷试进士,83人及第。1351年5月,刘福通领导红巾军起义,此后的五次科举均受到全国战乱的影响。至正十四年(1354)三月,廷试进士,62人及第。至正十七年(1357)三月,廷试进士,51人及第。至正二十年(1360)三月,廷试进士,35人及第。至正二十三年(1363)三月,廷试进士,62人及第。至正二十六年(1366)三月,廷试进士,73人及第。
由于中书右丞相伯颜有相当狭隘且强烈的惟蒙古贵族独尊的意识,尤其对人口众多的汉人、南人充满鄙视和猜忌,在他独揽朝廷大权期间,下令停止科举考试,原本定于至元二年(1336年)和至元五年(1339年)在大都举行的两次科举取士都被迫停止,史称“至元废科”。至元六年(1340年)十二月,元惠宗下诏恢复科举取士;至正元年(1341年)八月,全国范围内恢复乡试;至正二年(1342年),会试和殿试相继在大都举行,史称“至正复科”。元代的科举分为地方的乡试(行省考试)和在京师进行的会试(礼部考试)及殿试(御试)三级,各级考试,蒙古、色目人都与汉人、南人分开,考试内容的难易与录取标准的宽严也有很大差别,其中蒙古、色目人较易,而汉人、南人较难,明显地体现了民族歧视的政策。在考试内容上,元代重经义而轻诗赋,明确规定,经义在“四书”(《论语》、《孟子》、《大学》、《中庸》)内出题,其答题标准也应以朱熹的《四书集注》为准。这种以朱注“四书”试士的做法,到明清仍被沿袭下来,对中国思想界的影响极大。
4、明代的科举制
明代科举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其完全臻于成熟的重要标志是科举与学校教育的完全合流,具体包括学校育才,科举选才、检叙用才三个完整的环节,不仅制度已经非常完善,而且规模也更加庞大,参加科举的人数也大大增加,但是考核的内容却开始僵化。其开科之早、历时之长、规制之备、控制之严、地位之高、影响之大,均为隋唐宋元各朝所不及。明朝200多年共开科89次,取进士17000人,对清朝的科举制度以及现代中国教142育的发展影响极大。其中,“学校育才”强调科举取士必由学校,读书士子只有通过学校这一储才、育才之所才能踏上科考之阶,从而形成了“学校一科举”培养选拔人才的模式,以国子监和府、州、县儒学为主干的官办教育体系,成为科举广泛而坚实的基础与补充,而科举又成为学校教育确定不移的轴心和导向。“科举选才”不仅强调科举阶梯是科举预备性考试--童试合格以后需要依次通过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考试,而且明确科举考试的科目、内容与格式要求,特别是八股文的格式规范最有特色,即分别从题目、内容、文章结构、字数等方面强制考试内容和形式。此外,还确立了“分地而取”的方针,即将会试“分为南、北、中卷,以百人为率,则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此后基本相沿为制,这种确定南北地区录取名额的措施,对于地区平衡、振奋人心和激励士气等起了极大作用。“辁叙用才”则注重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明确规定:“任官之事,文归吏部。武归兵部,而吏部职责尤重。”事实上,让吏、兵二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独立处理一些具体铨叙事宜,不仅不会削减专制集权,相反只能更加巩固封建皇权统治。
5、清代的科举制
清代科举制度在沿袭明代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调整,最终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具体来说,从考生来源和报考条件看,清承明制,科举必由学校,即只有各类学校的生徒才有资格参加乡试。从科举考试的程序看,清代士人要经过考取生员、考取举人和考取进士这三个步骤,在此期间还要经过无数次考试。从科举考试的内容看,清初考试要经历三场:首试、次考和三考。从考务管理看,科举考试在长期的实践中制订了一整套完备的规则,不仅规定了考生条件、考试科目、各科考试内容、考试标准、题型、考试层次、考试日期和时间,而且制订了考试管理和保密规则以及成绩评定等级,规定了各省录取人数,制订了各项录取政策,为了规范考试行为,防止徇私舞弊,还建立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但实行了千余年的科举制度,其弊端也在清代完全暴露出来了,最后在不少“睁眼看世界”的有识之士的批评声中结束了其漫长的发展历程。1905年8月,清政府宣布废止科举制度,实行了1300年的科举考试最终走向了终结。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的文教政策与选士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两大核心内容,它培养和选拔了一大批封建官吏,形成了史上最有影响的古代官制体系,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职官的配备,官的品级、待遇,以及官的选用、任命、考核、奖励与退休等规章制度。特别是“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传统部级对我国封建社会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且对当下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实践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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