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范围不断扩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4年4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规定基础电信服务的税率为11%,增值电信业务的税率为6%,以及可免征增值税与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电信服务范围。
◆电信业营改增的主要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43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电信业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43号文对电信业营改增具体规定如表所示。
43号文对电信业营改增细节性规定较少。2014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电信企业的汇总纳税问题,读者可在本期法规选登中阅读了解。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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