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民收入统计范畴的不同意见
一、科学划定国民收入的统计范畴 将马克思国民收入的理论作为依据,在国家统计局中,农业工业、建筑业、邮电运输业、商业等五大生产部门的净产值都划分在国民收入中,并且还制定出一套更加具体的统计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国民收入在计算出来之后,会更为真实和准确,这样的话,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水平、速度以及比例关系就会更为正确地反映出来,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国情还是比较适合这个指标的,在实际运用中也会发挥很大的作用。且符合如实反映客观的统计原则。但也还存在一些理论上的问题和许多具体计算方法问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主要统计的范围不全,该包括的未包括进去,如修理服务业,工艺美术服务业,城市交通服务业。我认为儿和五大生产部门性质相近似的服务业,如城市公用汽车,三轮车服务站类似交通运输、工艺美术服务类似工业等等,都应该划入生产部门计算国民收入。交通和邮电,到现在仍是一分为二,不利于观察一个部门完整的经济效果,而且硬把交通旅差费、交通养路费,本属于交通部门的国民收入,人为地摊派到其他部门去。不利用贯彻转轨变型的方针,妨碍了企业的积极性。对国民收入流出流入的产品结构和甲乙两部类的划分,只有方案规定,缺乏理论依据。统计制度所列平衡法,直接计算法,联行往来法和上交下拨法等四种计算方法,前三种在方案说明中已承认“难以计算”。第四种容易一点,但有时严重歪曲事实。折旧费是物质消耗,理论上很明确,旅游外汇收入尚缺理论根据,但两者的共同点是,实际上都纳入国民收入的分配,不适当处理,消费加积系还会大于国民收入使用额,旅游外汇收入,可直接到国际市场使用,可以作流入处理,折旧费可当作上年结存而加到国民收入的使用额中去。对这些问题怎样处理,可以进一步研究,我们既不受西方体系的不良影响,也不能受东方体系老框框的束缚,要努力探索适合我国情况的自己的统计方法。 二、国民收入统计范畴的两种不同意见 在国民收入统计范畴过程中会出现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第一种意见 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 很多国家将马克思对甲、乙两部类在扩大再生产中关系的分析作为依据,从而在计算国民收入过程中,指在物质生产部门中进行,而服务部门是不会参与其中的,这种想法和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因为在马克思的思想范围中,只是分析“总生产物”的生产过程,从来没有在服务中进行再生产。反之,马克思在对亚当·斯密的《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理论》进行分析的时候,“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只有生产资本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这些观点在其中是被多次提起的,这样的话,在生产劳动中,资本家所带来的剩余价值的服务劳动就是其中所包含的。作为生产劳动的特性,它所表现出来的是社会生产关系,但是并不是劳动的内容或者结果。 再者说,“这些服务本身有使用价值,由于它们的生产费用,也有交换价值”;“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马克思将这些说法在一部著作中做了进一步的肯定。所以,很多人认为,在产品中,物质产品的生产和服务产品的生产是其中的两种形态,这两者之间是存在很大差别的,绝对不可以将其物质范围肆意增大,也不能将服务生产的属性错以为是非生产性的,更严重的就是在物质生产和人民生活中,认为它是不会起到有利作用的。最终的结果就是,将物质生产部门结合非物质生产部门,然后在进行国民生产总值的计算,只有这样,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的才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第二种意见 在计算国民收入的过程中,价格国民生产总值口径作为依据,这样的计算方式在内容上并没有太符合要求,而且计算的重复性也比较强,但是因为服务收入包含在其中,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提高,就可以站在大于生产的范围进行观察。除此之外,为了能够满足在国际实际需求,国民生产总值的计算在我国的进行也有着很大的必要性。但是若是将服务部门也划分到生产部门中,服务部门的劳动也就是生产劳动,这种想法其实在理论上也是可以进一步进行研究的。这种意见主要就是说,生产劳动和社会有用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不能够相提并论的。社会有用劳动的概念是比较广泛的,而生产劳动则是处于物质生产中这样的范围内,生产力劳动的形成。什么是生产力,其实也就是人们在生产关系中,运用劳动工具将生产资料和个人消费品制造出来的过程。因此,生产力并不是自身独立存在的,而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作用之后形成的。所以,就好比是科研成果,若是没有投入生产,使其发挥作用,那么它就不会产生生产力,在科研中也就不会出现产品。再好比,在旅游服务中,会收入一定的货币,就算是利用这些货币购进一些国外先进的产品,站在全世界的角度上进行分析,其实充其量也就是国与国之间国民收入的实物形态的再分配,在旅游服务中并没有任何新产品生产出来。这种意见认为,在马克思著作中,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划分更加明确,在生产性劳动中,社会劳动并没有纳入其中。例如,很多人都知道,马克思之前也明确地指出,流通费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其实也就是将商品价值所消耗的费用有所实现,换言之就是非生产劳动耗费。在《剩余价值理论》一书中,马克思站在社会关系的角度上做了一定的分析,明确地将亚当·斯密的说法再一次进行了肯定,也就是同意在生产劳动中包含:“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和“直接同收入即工资或利润交换的劳动”、因此,马克思在提到“服务”这个词的时候,提出了“凡是货币直接同不生产资本的劳动即非生产劳动相交换的地方,这种劳动都是作为服务被购买的”的观点。所以,在生产性部门中,服务部门并不一定都是包含其中的,因为服务部门与资本相交换的时候是很少的,但是物质部门却与服务部门完全相反。 除此之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有所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于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当社会总产品被各种生产扣除之后,剩余的消费资料中,还要将一些与生产关系不大的管理费用、在共同需要有所满足的部分以及为没有劳动力的社会群体建立基金等在其中扣除掉。 我们试着想一想,如果在生产部门中包括学校、保健设施等,生产总值中也包含这样的费用开支,那么在社会总产品中,为什么还将其扣除掉呢?事实上,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曾说过“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这样的话,我们怎么样才能真正理解到这句话的内涵,目前为止还在探索和研究中。很多人认为,生产劳动的生产关系特性是马克思这句话主要体现出来的角度,所以,只要资本家可以在其中赚取剩余价值,生产劳动也就形成,但是对于这种劳动在社会中提供了什么样的产品并不过问。这个定义和马克思论述的生产劳动并没有相同之处。当然,现在社会实践有了越来越好的发展,随之发展的就是理论,生产劳动的概念、相关统计指标的范畴也在这种环境中得到扩大。但是实际上扩大的前提一直都是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例如,在物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商业和货运部门才能有所形成。若是不限制它的扩大,在生产劳动的概念中包含所有的社会有用劳动,那么在理论上是解释不了的,在实际经济建设中,对于各种社会劳动安排的比例也是没有任何帮助的,在国民经济的调整中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这种意见最终的结果就是,应以按物质生产部门计算的国民收入为反映我国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总成果的基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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