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由于城乡的二元结构,分布在农村的人口红利成为剩余劳动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就是将剩余的农村劳动力吸收成为产业工人和城市居民,在此过程中实现收入和消费的升级。按照劳动力供给弹性的大小,刘易斯模式中有两个拐点:刘易斯第一拐点和第二拐点。刘易斯拐点问题是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吸收农村和农业的人口红利过程中出现的。因此,通常经过刘易斯拐点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经济还会存在人口红利,如日本在1967-1971年期间,其城市化率就已经越过刘易斯拐点,而其人口红利一直延续到2003年才结束。而中国2008年的城市化只有46%,并且失业率水平达到7%。从劳动力需求供给曲线来解释,是劳动力供给曲线的内移,而非劳动和需求曲线外移,即劳动力年龄结构造成的供给下降推动工资水平上升。所以不能将日本越过刘易斯拐点的情况简单推论至中国,得出中国劳动者收入快速上涨或一般性的消费支出将持续上升的结论。一、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刘易斯拐点在刘易斯模式中一个重要的假定劳动是同质的。即现代工业部门工资水平和传统农业部门劳动的收入水平的相互影响主要取决于劳动迁移成本、对迁移决策的激励以及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的贸易条件,即二元结构的存在是由经济发展的内生性因素造成的。但是,中国存在的户籍制度除了承担基本的户籍人口管理职能外,还附加了很多利益分配功能,造成了城乡福利、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由于户籍的存在,中国的工业化与城市化过程出现了一定的分离。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劳动力的流动参与了工业化过程,但却没有成为城市正式居民,因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为此,刘易斯拐点在中国出现更应是站在城市化角度而非工业化的角度来看待。观察农村剩余劳动力持续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过程中的阶段性时点,反映出城市化与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之间的平衡关系。城市化进程快,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慢,则刘易斯拐点到来的时间就加快。只有这样,刘易斯拐点的出现才会成为决定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由此看来,应当加快城市化进程,从而与工业化相匹配在比较高的城市化率水平上越过刘易斯拐点,这也是政府推进城市化的目的。目前,在低城市化率阶段(46%),中国已经过了城市化的拐点(即城市化由加速到减速),即使还存在1.5亿以上的应转移的农村劳动人口,但在人口年龄结构中,30岁以下易于流动的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减少,以及进城农村劳动力的相对工资收入增长较慢是造成近来“民工荒”的主要原因。[1]二、中国城市化进程放缓关于中国进入刘易斯拐点的政策研究、学术探讨和市场预测都是基于人口结构(如对易于迁移的农村人口年龄结构)、劳动力转移(民工荒、农村剩余劳动力)、劳动力供需(岗位空缺与求职人数比率)、工资调整及收入变动(各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等证据。笔者认为,这些判断有其合理性,但却忽略了中国“二元经济”城乡差别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户籍制度。这将导致对刘易斯拐点的判断和另一个指标——城市化率矛盾(见表1)。由刘易斯拐点对应城市化转折点来看,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两大部门之间转移过程中出现的阶段性时点,就是城市化转折点,而经济增长本身是这个转折点到来的根本原因。这里不妨把刘易斯转折点与城市化发展阶段加以对照(见图1)。图1 城市化的logistic曲线①根据城市化的经验曲线——S曲线(Logistic曲线),城市化水平在30%以前为初期阶段(即图1中的转折点a),30%~70%为中期阶段,其中以50%为分界点(即图1中的转折点b),又可细分为城市化加速的中前期和减速中后期,70%以上为后期阶段。城市化的转折点b对应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刘易斯拐点。在一个国家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化转折点b的到来具有特殊的意义。在这一点上,农业劳动的边际产出等于平均产出,即R点的斜率与OL2的斜率是平行的。它意味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由过去的无限供给转为有限过剩,在一些城市现代部门或行业甚至出现劳动力短缺状况,表现在农村劳动力转移速率上,即城市化的速度放缓。三、中国处于城市化的转折点从理论上来讲,“刘易斯转折点”包括三点内容:一是城市化由加速到放缓;二是全社会工资水平加速上涨;三是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的边际产出趋同。经过刘易斯拐点意味着城乡经济的差别越来越小。从日本的经验来看,从1967年开始,日本劳动力的增长率开始逐渐降低,从1966的2.39%下降到1969年的0.73%,再到1972年的0.25%。在此背景下,日本的工资增速从1967年的14.86%,加速到1969年的17.75%,再到1970年的20.18%。根据劳动力数量的变化和工资增速的变化,可以大致认为,日本在1967-1971年期间,遭遇了刘易斯拐点(见图2)。图2 日本城市化率超过50%后城市化减速日本在城市化进入50%以上的扩散阶段,需求的增长促使劳动力供给由快速提升进入放缓筑顶的拐点,从而越过刘易斯拐点。这就意味着劳动力供给与城市化升级的不匹配,从而引发劳动力短缺问题,而工资的加速上升也往往在这个拐点区域内。在城市化升级的关键时期,劳动力占比长期回落直到人口红利终结,其间将出现居民收入分配的变革,促使经济转型。基于日本的情形,可以理解为工业化后期增长模式从投资主导向消费拉动的转化。[2]在日本及其他国家,农民没有类似中国的户籍限制,农民转移到非农业领域之后自然成为市民,因此,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基本上代表着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程度。日本城市化速度从1970年城市化率超过50%后开始放缓,年均城市化率从1970年之前的1.01%下降到之后的0.35%(见图3)。[3]图3 日本工业化进程领先于城市化3年左右中国的城市化速度正在逐渐减慢(见图4)。2009年,中国的城市化率为46%,比上年增加了1个百分点,这是以城市的常住人口为口径统计(非农人口)的,如果按照户籍所在地口径统计,实际水平为30%左右。以常住人口而不是户籍人口统计造成了中国城市化率数据的失真。在日本及其他国家,农民没有类似中国的户籍限制,农民转移到非农业领域之后自然成为市民,因此,城市化水平基本上代表着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程度。图4 人口的城市化进程缓慢相对于日本经历刘易斯拐点的过程,中国的城市化过早放缓。中国在1996年,城市化率为30%时也开始加速,主要原因是1997年以前,城市人口年均增量在1000万左右,但是,1997年和1998年,国家先后放开了小城镇和城市的“投资移民”、“技术移民”和“家属移民”,城市人口增量猛增至年均2150万的水平。但在2003年城市化率不到40%时就表现出已开始减速(见图5)。图5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1996年最快,之后在减速虽然城市化水平还存在上升趋势,但如果考察过去20多年的趋势,会发现中国城市化的速度已经开始明显减慢。1981年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为20.16%,1996年为30.48%,1981-1996年的15年期间增加了10.32%,年平均增长0.68个百分点。之后,由1996年的30.48%增长到2006年的43.90%,10年间增长了13.42%(见图6),可见,年平均增长了1.34个百分点。中国的城市化水平达到30%后,增长速度保持着较高的水平,符合世界城市化的普遍规律。[4]图6 中国的城镇化水平显著滞后于工业化但进入2000年以来,城市化水平的增长趋势表现出了递减的势头。从城市化水平的绝对量看,2000年到2009年平均增长了1.15个百分点,与1996-2006年的城市化进程相比,增长速度表现出了减缓的趋势(见图7)。图7 2000年后城市化出现减缓趋势而以工业增加值/GDP和人均GDP来看,中国的城市化不仅落后于相同收入水平的国家,而且落后于一些更低收入水平的国家(见表2)。对比日本,我国如果刘易斯拐点出现,应当出现职工实际工资的加速上涨。理论上,在拐点区域内,由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所导致的农民边际生产力提升,以及随之必然面临的农民增收结果,都 北京写作论文会导致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放缓,进而迫使城市制造业工资的同步增长,表现为城镇实际工资与农村边际生产力的一致化。但实际情况是自2004年出现民工荒以来,剔除通胀因素之后,实际工资增速并没有出现大幅提升,说明按国家政策主动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民工荒”显示出来的低端劳动力的短缺并没有推动工资的普遍上涨。从10多年来通货膨胀的形势来看,实际工资的上涨更多的是周期性、补偿性的波动(见图8、9)。图8 中国的实际工资增速周期性和补偿性图9 上世纪60年代日本刘易斯拐点制造业工资快速上涨三大产业产值占GDP比重与从业人数占比仍严重不对称。2008年,中国第一产业产值占比为10.7%,但从业人数占比为39.6%(见图10)。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的边际产出相差巨大,农村人口仍处于饱和状态。图10 农业与非农业部门的产出另外,如果劳动力成本的大幅上升将倒逼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实行产业升级,转变增长方式。日本经验显示,进入1960年代后,随着刘易斯拐点的到来,经济转型使日本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从1961年的39%提升到1983年的55%,进而推动日本上世纪60年代消费快速增长和居民最终消费在GDP中占比的提高,而目前中国居民消费的占比仍处于下降之中。图11 日本居民最终消费/GDP图12 中国居民最终消费/GDP与工资总额占比皆下降四、推进小城镇建设,克服城市化放缓的措施重点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城市化发展模式的调整路径应该从两个方向展开:一是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变城市化发展战略为城镇化发展战略,注重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协调发展,发展重心应逐步转向小城镇;二是走城乡一体化发展道路,变城乡分割发展战略为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注重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发展重心应逐步转向农村。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县两级政府应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形式支持小城镇的道路、供排水、污水及垃圾处理、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教育文化场所、环境整治、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等设施建设;支持小城镇向银行申请贷款加快其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小城镇二、三产业发展,增强小城镇的经济基础;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方面,给予以下10项扶持政策:①凡在小城镇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还,用于小城镇建设。②在小城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返还,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③小城镇在旧城改造中盘活存量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及对原划拨土地收取的租金,全部留给小城镇,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④小城镇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返还小城镇,用于小城镇耕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⑤小城镇镇区规划范围内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收益,70%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0%留给小城镇,专款用于配套设施建设。⑥小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市部分,每年安排30%以上用于支持小城镇耕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⑦从小城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上缴市部分及县留成部分或全部由财政返还小城镇使用。⑧环保部门从小城镇收取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应返还给小城镇按环保资金有关使用规定,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⑨在小城镇收取的水资源费,除按国家规定上缴的部分外,其余应主要用于小城镇水资源规划、保护、法规宣传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⑩县城或县级市市区可以收取的费用,小城镇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也可按同样的标准和范围收取。2.创新投融资体制大力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经营企业化、设施享用市场化的方式,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收民间资本投入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通过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命名权、广告设置权的有偿转让,实现滚动开发;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小城镇可将规划区范围内的中近期建设用地一次或分批次转用或征用后作为政府的土地储备,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或将国有资本金入股,吸引社会资金、外资参与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在以后的土地拍卖或招标中取得土地收益,应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有条件的小城镇可探索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但应取得拥有集体土地的大多数村民同意;具备条件的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吸引各种基金,增强其滚动开发的能力,参与小城镇的开发建设。3.改进建设方式全面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小城镇的镇区建设综合开发率要达到50%以上;综合开发的重点是基础设施、市场、工业区和住宅小区建设;对小城镇按照规划建设的居民公寓式住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继续放宽小城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逐步理顺价格关系,建立政府调控价格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公用事业价格体系,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鼓励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灵活的形式成立专业公司,承包以小城镇为中心、涵盖相邻几个乡镇的市政维护、污染治理、环卫清扫、垃圾收集运输、绿化养护等任务,实现规模效益,降低管理成本;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和创新、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市场建设的项目安排和资金扶持等方面,应优先向小城镇倾斜;各有关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对小城镇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切实提高小城镇的科技、文化、教育、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卫生、环保、消防、市场和安全生产等建设水平,并辐射和服务周边村镇;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应对沿线的小城镇优先考虑设置站点,提高小城镇的公路建设等级,其连接县城的公路应达到二级以上标准,连接其他镇的公路应达到三级以上标准;电信、供电、供水部门对小城镇的移动通信、宽带网络、消防通信、供电线路及设备、供水线路、消防供水等设施建设应与县城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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