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我国执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全面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弊端,笔者针对此背景,在文中做出详细论述,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问题;保险经费 生育保险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对社会进步都有着突出贡献,用人单位在给职工购买生育保险,不仅维护了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还可以更好地保障妇女在社会中的就业情况。婴儿出生之后,作为母亲能够给予婴幼儿精心地照顾和哺育,对于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着完善的保障。本文结合笔者自身实际工作和在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针对我国目前生育保险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以及给出个人见解对策,以下便是本文的全面阐述。 一、我国目前生育保险待遇的现状 (一)没有完善和健全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对于职工生育保险方面的立法情况与职工实际工作情况相比较,在一定程度上显得相对比较滞后。当然,在执行的过程中各地区也有相应的规定相继出台。但是,截止目前而言我国针对现行职工的实际情况依然没有相应新法律出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今对于职工保险的法律已经不能够完全跟上当今社会的全面的变化,直接导致现行的法律体系明显地落后于现实生活以及社会的发展。对于职工生育保险方面已经逐渐地和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发生了较为严重的脱节和不相符现状,而且相关的立法层次也普遍显得较低,相关部门在执行的过程中所实施的力度存在严重的不足。 (二)生育保险所覆盖的范围较窄 我国对于社会的保障工作和覆盖面虽然都有了逐步加强,但是生育保险和其他保险相比较依然存在着较大的距离。生育保险的覆盖面窄,很大部分的农村妇女不在生育保险的范畴之内,那么就直接导致很多妇女对于生育保险根本就不了解,甚至有部分人员不知道有生育保险这一项社会保障内容,造成职工大众严重缺乏保险意识。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范围界定不准确 我国目前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一直都是处在一个试行的阶段,我国相关部门对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始终没有进行修订和完善,一些法规条款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新形势,没有明确的保险范围界定。例如: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宫外孕的检查以及手术等费用的处理,都不能在生育保险范围内报销,而且还有与生育相关的疾病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诸多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有效的规定。所以,针对这些新时期所出现的新问题,过去的相关法律条例已经不再适用,对于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应当及早进行完善和明确。 (二)法律和条款内容不一致 我国在过去所颁布的相关法律和条款上面的内容呈现出不一样的现象,导致相关部门或者企业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困难导致难以掌握。例如: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关于工资的问题,是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所述的百分百开工资,还是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当中所规定按照企业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养老基金基数计发。这样在执行的过程中就出现了很难把握的情况,导致了政策执行不力的局面出现。 (三)生育保险没有形成社会化管理服务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尚且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生育津贴以及医疗补贴在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给员工所从事的单位机构,然后在由单位再次发放给生育职工本人。然而,利用这种操作形式就在无形中给个别的单位产生有利可图,使得其有机可乘,在给予职工的生育津贴可能会被一些单位私自地进行挪用。 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联动机制 在实际生活中,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效地强化人们的保险意识,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需要进行大力宣传,将各级领导和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社会责任感进行大力宣扬。利用当今社会先进的传播媒介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广泛宣传,让生育保险制度为大众人民全面掌握,懂得维护妇女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增强广大职工的参保意识,使得参保行为成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自觉行为。同时,各部门还需建立联合参与的联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出劳动保障部门的监查职能,依据有效法律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参保情况,对于一些不愿意执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使得全社会都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实行生育保险是在维护妇女权益、均衡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二)扩大保险覆盖面,实行社会大统筹 在严格执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全面有效地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大,让更多的人能够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给予的关心,突破“城镇企业及其已婚女职工”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到机关事业、城镇居民以及非正规就业妇女等非公有制领域,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对非婚生育妇女的权益也应给予合理的法律保护。生育期间给予生育户的男性职工更多的假期照顾自己的妻子。 (三)加强管理,加大生育保险经费投入 在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险需求,可以采用医疗服务价格招标办法,确定保险医疗机构,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产假期间的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并及时支付。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生育保险的投入,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督与管理,保证参保人员的待遇和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的要求。建立激励与防范机制,确保基金稳健运行。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生育费用的责任,企业缴纳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及职工参保,保证享受待遇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进一步推进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 起建凌,孙江丽,陈蕊. 社会性别视角下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研究[J]. 中国集体经济. 2011(12) [2] 曾煜. 完善生育保险切实保障妇女权益[J].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2008(03) [3] 谭宁,刘筱红. 生育保险政策中的社会性别意识与女性平等就业权[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09(01) [4] 刁熙军,曲天娥. 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建设的思考[J].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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