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农业生态文明制度
(一)加强农业生态法律法规建设。在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构建与之相配的法律机制,是保护农业环境、促进农业发展、构建生态农业的重要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环境法,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单行法,又有许多隐含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专门法之中关于环保法律的条文立法,已经初步形成了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对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的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不完善,法律的内容和环境标准也比较滞后,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立法更是较少,已经严重的制约了新形势下我国生态文明的总体建设。因此,首先,应该将农业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写入宪法,从根本大法上树立农业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农业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保证农业生态文明的健康发展;其次,转变立法观念。应该及时的转变我国当前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局面,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注重对生态保护的源头控制,执行预防污染和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政策;最后,完善立法体系。结合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对我国重要环境领域的立法进行完善和填补空白,对一些不适应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的修改和废除,进而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实践性和强制性。
(二)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首先,加强政府对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与管理。政府在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要做到有效的提出意见问题和建议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实施严格的监管制度,从而提高对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的保护力度;其次,加强司法的监督与管理。当前,由于我国各地区多数存在重工轻农、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导致我国存在很多的生态环境案件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和公正的审判,严重制约了我国生态环境法律的效率和作用。因此,应该根据我国及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完善改革司法体制,健全法律政策,挺高法律强制性,为农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最后,加强社会的监督与管理。充分的发挥社会媒体、舆论、公民对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提高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责任感,监督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二、强化农业生态文明理念
恩格斯曾经说过:“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因此,要构建农业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农业环境、促进农业发展,我们必须先要对人们的思想观念进行转变,加强对人们的生态文明教育,增强人们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人们从内心里、从思想观念上认识、了解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进而才能在实际的实践操作中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和作用。首先,将马克思的生态哲学思想与我国的传统农业发展思想相结合并贯彻到实际中,加强农业生态文明的思想教育,提高人们的理论水平和文化素质,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念和生态保护的道德情操;其次,树立合理的利益观,我们在发展经济、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生态利益,重新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利益分配,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构建完善的农业生态文明教育机制。一是要加强对农业生态文明各个环节的教育,保障生态文明教育的持续性和长远性;二是加强各地区政府和企业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各地区要树立正确的农业发展观念,统筹工农的经济发展关系,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有效的保护农业环境。
三、发展生态农业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为目标,实现废物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这种经济发展方式是由传统的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是对以前“高消费、多排放、产量低”经济发展方式的彻底改变。具体来讲,就是依据自然生态规律,遵循生态环境系统中的物质与能量循环,将传统的生产方式:“资源到产品再到废物排放”转变为“资源到产品再到再生资源”的循环生产方式,全面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加强对生态农业技术的创新与推广,积极地对节地、节水、节肥、无公害的资源节约型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如土配方施肥技术、精量播种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其次,加强对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如推广秸秆沼气发酵、秸秆饲料化处理养畜等技术,开发生物能源和生物材料,培育生态产业等变废为宝、废物再利用循环经济;最后,在农业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物产生和消费等环节,应特别重视循环型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提升农业资源循环利用规模,逐步建立起农业资源全面的高效再循环利用体系。
作者:杨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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