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自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农村大地悄然兴起,并迅速发展起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要制度供给,在当前乃至今后的农业现代化过程中都将是举足轻重的。
关键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组织模式;政策
基金项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研项目(GXZS0829ZC)阶段成果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
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进入到深层阶段,如何深化农村改革,整合现有的社会经济资源,开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使之发挥更加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新农村建设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多样、分布广泛。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如雨后春笋不断地涌现,组织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就目前而言,“公司+农户”型组织模式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模式,这里所说的“公司”是指涉农企业,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也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从事非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以公司或企业为主,联系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产销不同程度的一体化经济实体。这种模式使得企业与农户形成了一体化经营,改善了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提高了农民收入和农业的比较收益。此外,还有“专业市场+农户”型组织模式和“合作组织+农户”型组织模式、企业组织模式等。“专业市场+农户”型组织模式强调农户的初级农产品直接进入市场,所以这种模式主要适应于最终消费者以消费初级农产品为主的产业或者消费地与生产地距离较远需要各种小规模的长途运输的产业,而且这种模式也主要适应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的情况。“合作组织+农户”型组织模式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按照合作制经济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模式。但由于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发育不成熟、资金实力不足、组织成员不稳定、组织运行不规范,阻碍了该种模式的发展。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多样化也意味着该组织分布的广泛性。据统计,我国农村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万多个,广泛分布于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运输业、加工业以及销售服务行业等各领域,成为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支新生的组织资源。这些组织的发展在地区分布上,中部最多,东部次之,西部最少。
(二)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推动了新农村建设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提出的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农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农业经济体制的创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推动了农民的集体行动,整合了有限的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在促进农民发展产业、搞活经济、致富增收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强,推动了农村新生产力的形成,也推动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初步发挥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形成规模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围绕当地的特色产业、优势产品,组织农民实行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有效地促进了特色区域经济的发展。这就将千家万户的农民连成一片,变小生产为大生产,具备了营造大市场的实力和组织充足货源的能力,形成了产量优势。与过去农民单枪匹马闯市场相比,经过整合的资源优势产生了巨大的市场优势,促使农产品迅速、高价销售,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
二是带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正是由于资源优势的整合带动了产品销售的提高,从而激发了农户的生产、种植热情,也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此外,采用“公司+农户”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又将农民与龙头企业连成一体,架起了生产、加工、销售的桥梁,延伸产业链,有力地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是降低了生产资料采购成本,减少了对外开展业务的交易成本,提高了谈判地位,增强了防洪抗灾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如,湖南麻阳县柑橘合作经济组织,以大路坳乡为中心,带动周边十个乡镇的农户,人均纯收入从2,366元增加到3,740元;又如,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良平水果合作社通过统一采购生产资料,降低了生产成本;统一销售形成规模效益,降低了交易费用;通过合理分配内部收益,将合作组织所获利润的52%返还给农户,使农户年人均增收360元。
四是完善村民自治,促进管理民主。各级政府不能对合作社进行行政干预,发号施令,只能提供政策指导、扶持和技术服务,有力地改变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在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建立了乡村治理结构,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都有积极作用。
二、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改革开放后产生的各类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的必然趋势,是农业市场化和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必然选择。而由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起步晚,缺少合作意识,成功范例少,所以导致认识不清,对合作经济与农业产业化的关系不清楚,不明白为什么在今天还要搞合作经济,认为股份经济就可以了,导致理论研究滞后,认识不到位,政策跟不上,自然也就不能为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有效保障,实践起来就不知道怎么搞现代合作经济,怎么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不能有效地对农民进行引导、教育,那么普通群众对现代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就更不足,以至于在实践中合作制的民主管理、收益分配难以落实,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农户参与率低,辐射能力不强。从前面我们分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布来看,当前我国的合作经济组织大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规模小,能够达到成百上千会员,具有一定影响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很少。而这些小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未能真正实行产、供、销一体化,合作经济组织给农民带来的收益不明显,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依然相对较弱,抵制市场风险的能力也较差。而从全国范围来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沿海和有合作基础的省区,一些省区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几乎是空白。即使在发展较快的省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参加率也不高,有的农户甚至还没有听说过这样一个组织。
此外,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的是从事种养项目,搞加工流通的少,即使进入加工流通领域,也主要是依托加工流通企业、提供加工原料。由于绝大多数的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产品都是停留在初级产品上,而初级产品的附加值较低、优质品牌产品较少,市场竞争能力较弱,获得利润的空间较小,因而对于农民增收的贡献有限。这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各种管理和科技人才。从调研的情况看,有专业技术和经营组织能力的经济能人是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我国传统上重工轻农,以农养工,造成人们普遍轻视农业和农业教育,一些管理技术和科技人才不愿意服务于农业企业,甚至连农业院校培养的专门农业人才也不愿意到农村服务。很多合作组织的成员都来自于农民,而我国农民普遍缺乏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农村中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能凝聚和带领农民共同闯市场的能人少,一些能人由于担心其他农户加入会影响自己的效益而宁愿办私营企业,也不情愿办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基层政府,涉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拥有较多的知识资源,但实际上他们对合作社知识也缺乏深入了解,缺乏相应的市场经济活动能力和经验,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管理也常感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广西浦北县官塘乡30多户养鱼专业户组成的养鱼协会,形成了“小呙养鱼”独特的养殖技术,利用山沟自然流水养殖草鱼,协会注册了“官塘鱼”商标,在南宁及广东曾一度有名,但由于缺乏市场经营运作人才,在市场销售与品牌创立方面虽有意识,但不敢大胆迈步。
(三)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不够。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中弱者的联合,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组织,西方国家为了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都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和为合作社提高教育、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来推动、扶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保护农业和农民的利益。
在我国,由于政府引导不到位,导致部分农户对合作经济组织认识不高,对合作行为表现不积极,存在“搭便车”心理和观望心理。而一些政府部门的官员对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工作上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少地区的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中不能很好地履行政府的职能,存在着宏观层面支持不明显、微观层面干预过多的现象。一是我国对农村基础设施、农业教育、科研服务等公共品一直处于投资不足的状态,特别是对西部地区的投资;二是在财政政策方面,虽然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实处,而仅仅是基层政府的利益调减;三是三大政策银行对农业产业化支持程度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业产业化的资金困难,这就阻碍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农产品供给不断增加,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面对国际市场竞争的挑战,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标准化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越来越高,具体对策如下:
(一)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创办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在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过程中,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产业、产品的特点,分类指导,多种形式组建。具体来说:一要大力发展和完善“公司+农户”的合作模式,给农民以更多的机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之下,组建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二要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围绕搞活流通,重点发展采购、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流通环节的合作组织,从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和增加收入、开辟新的门路入手,优先发展农用设备、种子、信息等合作组织;三要鼓励发展股份制合作方式。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产权属于参加联合体的农民,投资者和劳动者融为一体,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仍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这种合作方式可以促使劳动者更好地关心组织的发展,增强凝聚力和责任感。
面对工商企业和其他服务组织的竞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根植于农民,了解农民需求的优势,逐步由技术交流、生产服务向生产服务、市场销售等综合性服务发展,向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型转变,通过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实现农产品的多次增值,使合作经济组织及社员获得更多利益。同时,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要积极为非社员提供服务,通过其经营范围的扩大,不仅能够增加收入,而且能够增强对农户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二)加强人才培养,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智力支持。农民是合作经济的主体,他们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思想文化水平对合作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因些,我们要对农民及时进行教育引导,用成功范例做示范,激发农民自觉加入合作组织。另外,我们要通过定期文化培训和有针对性的知识讲座和技术传授,全面提高农民素质,为促进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政府及一些职能部门是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者,我们要对分管领导进行培训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增强其合作意识,既能从大局上为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战略部署,又能从行动政策上扶持合作经济的发展,这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发展的外部保障。
当然,发展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离不开一些“能人”,这些能人往往在农民中威信较高,一般都会被选举为领导管理者,因此我们还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工作,使他们能够顺利掌握和运用现代市场管理方法和思想,对自己的角色有正确的定位,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防止以权谋私,积极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做贡献。
(三)建立高效民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增强对社员的凝聚力。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效率低下,其主要原因在于组织内部成员素质低以及组织内部管理章程不完善,导致部分社员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从而损害了广大社员的利益。因此,要建立高效民主的内部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增强对社员的凝聚力。一是要遵循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制定完善组织章程,包括办会的原则、服务宗旨、组织机构、入会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这是保障协会健康发展的根本;二是要建立以社员为主体的、明晰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的核心,只有建立明晰且富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才能确保经济组织健康持续地发展;三是要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活动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信息服务制度、资金积累制度、风险保障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等;四是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利益分配机制上要以产权为基础,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权分红相结合,创新利益分配机制。
(四)加大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农民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我服务组织,其性质决定了它对内服务是无偿或低偿的,对外服务代表其成员的共同利益,经营成员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对内服务的延伸和扩展。因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经营、赢利返还等行为,与商业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利润分配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在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加大扶持力度。
首先,在财政税收以及信贷方面给予支持。就财政政策而言,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及引进新产品、新技术等,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某些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购销,财政应当给予补贴,并每年保持一定的增量,对验收合格的合作组织,要由财政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积极探索直接补贴农民的途径;就税收政策而言,目前我国已在增值税方面给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这样的优惠力度远远不够,我们还应在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支持,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己生产、销售产品及其加工品,应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就信贷而言,我们应以政府担保为基础,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在农业信贷方面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扶持合作组织的经营和发展。如,可以通过农村信用社为合作组织提供小额贷款、低息贷款,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允许农民成立自己的合作银行等。
其次,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能,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作用。一些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和扶贫项目可以主动交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基地建设项目,也应积极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立项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农村合作组织制定农业生产标准并开展技术培训,采取奖励政策号召农技推广人员和大学生投身经济合作组织,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充实人才资源。此外,各职能部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地、用电、用水要给予优惠和支持,并且要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
最后,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规范。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的有力保证。只有建立完备的经济合作组织法,合作经济组织才能持续稳定的发展。2007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容过于笼统,因此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扶持政策的暂行条例,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作者:朱晓冲,本文来自《中国合作经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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