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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公司盈利模式,农业产业园的盈利模式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3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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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用管理现代工业的办法来组织现代农业的生产和经营。作为一种新的经营制度,它把农业生产与产品加工、运销、综合利用等诸环节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合同(契约)的方式把外部市场交易内部化,再通过权利和利益的转移与再分配,搜寻潜在的外部利润,增加总收入。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利益一体化。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利益分配机制主要是指“龙头”经营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分配机制发育相对滞后,绝大多数农业产业化经营并未形成利益共同体,分配形式的不合理处滞后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这是转入积极发展阶段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亟待解决的问题。  2农业产业化利润分配现状  农业产业化在我国已经发展了20多年,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尽相同,虽然分配形式多样,但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问题是在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的政策、加工流通环节利润的分享以及对农产品基地的扶持三个环节上。从一般意义上讲,这三个环节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利益分配关系和农民的地位。概括起来,分配机制主要有:  2.1买断型  龙头企业对农产品进行一次收购,双方不签订合同,自由买卖,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除此之外,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没有任何经济联系和约束。这种分配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产品销售问题,但农民只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处于提供原料的地位,缺乏劳动积极性。  2.2保护型  龙头企业对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以保护价收购。保护价格以市场平均价格制定,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企业按合同规定的保护价收购农产品。这种机制,保护价政策虽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民提供原料的地位,但有效解决了农产品销售问题,而且保护了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  2.3服务型  在龙头企业和农户签订保护型收购合同的基础上。二者还约定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生产线一条龙服务:产前、产中、产后。在提供这些服务的同时不收取农户费用或者只收取成本费用。  2.4返利型  龙头企业将自己的一部分利润拿出来返还给农户。具体返利标准双方签订合同事先约定。同时,龙头企业还会拿出一部分利润反哺农业,用于建设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双方有了长期稳定的经济约束和经济联系。这种利益分配机制,对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着明显作用。  2.5合作型  实行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具体是农户通过土地或者是技术等要素折合成公司股份入股。作为公司的股东来参与公司的管理。双方事先签订合同。明确农户入股时提供要素的标准以及龙头企业按股分利的规则。这种形式下双方的经济关系最为稳定。  3利润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中,一方面,共同的利益追求促使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采取联合行动来共同面对市场;另一方面,龙头企业与农户又存在着相对独立的个体利益,他们在寻求共同利益的同时,也在寻求和保护自身利益。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由于各自利益的实现条件、实现方式、实现程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必然带来利益结构的扭曲和失衡、独立与冲突。  3.1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地位不对称和利益不平等  龙头企业与农户在经济地位、市场信息和社会地位不相称,导致其行为能力不对称。农户数量多且经营分散,在市场经济知识、市场信息、市场意识及对社会的影响力都远远不如企业。其结果往往是企业在市场上处于总体和局部垄断,而农户常常处于被动地位,时常得不到公平交易应有的利益。再者,龙头企业与农户虽然在农业产化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产销关系,但两者都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它们的利益趋向并不一致,都想利益多沾,风险少担,存在此长彼消的利益矛盾。  3.2产业差异的存在  农业生产周期性长,一旦实施生产投入后。短期内无法对生产种类和生产规模进行调整,对市场变化的反应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而农产品加工业、营销业则可以根据市场信息及时进行调整。  3.3龙头企业规模小  龙头企业在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对接机制的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提高龙头企业的竞争力是建立合理利益机制的必要条件。龙头企业可较好地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题,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加农业附加值,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规模太小,创造共同利益的能力较小,抵御风险能力较弱。  3.4现行体制不健全  我国现今还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风险识别、预警和防范机制,并且法制制度、保障机制也很不健全。缺乏约束力与保护力,市场风险引起的利益摩擦也就自然发生,以及诚信观念缺乏,机会主义普遍存在,违约情况也就无法避免。  4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各主体在各个经营环节上实现利益平衡的手段和工具。以上四点表明,我国多数地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与农民致富的迫切要求不相适应,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目的不相适应。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  4.1龙头企业与农户方面  (1)更新利益观念。要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龙头企业与农户都得转变观念。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从整个产业链的整体、长远着眼,近期利益是对立的,但长期利益是一致的。积极变利益主体单方得到为统筹兼顾产业链的各方利益,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只有抛弃片面强调自身利益至上观念,确立新的诚信、合作互利价值目标,才能为构建良好的农业产业化利益平衡机制奠定认识的基础。 (2)做强做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枢纽,在健全和完善利益平衡机制中居于关键地位。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企业与农户之间发生摩擦以及出现小龙头无力拉动大产业等现象,归根结底是因为龙头企业不够强、不够大,不能按市场价格收购所导致的结果。因此,做强做大龙头企业是建立和完善企农利益关系的重要前提。壮大龙头企业一是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利用多种经济成分培育、通过内引外联方式,积极鼓励当地和引进外地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发展壮大龙头企业。二是通过科技创新 ,不断提高龙头企业发展的科技含量,不断延长加工生产链、努力开发新产品、勇于开拓市场,增强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三是建立龙头企业现代管理机制,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等方式,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提高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带动能力。  (3)大力发展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各利益主体的桥梁和纽带。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和利益机制的运作难以由龙头企业直接同农户进行协调,这时需要一个中介组织参与,这个中介组织即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按照农工的合作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二是专业合作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在规范经营行为、价格协调、利益纠纷调解、行业损害调查等方面的作用,平衡企农双方利益,使中介组织真正成为协调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载体,正确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4)严格合同签订,强化合同监督。规范合同内容,明确责、权、利,合同契约合作双方应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合作双方要不断增加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应按合同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产品原料质量安全、及时组织收购、按规定时间兑现合同,实现双赢。  (5)农民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一个产业的迅速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从业人员。但是,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相对低下,影响了农业产业化中的科技推广和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提升,同时也严重制约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因此,我们还必须紧紧抓住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民素质提高这个关键,努力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4.2政府方面  (1)加强农业的法制环境建设。法制社会的特点是依法办事、有法可依、违法必究。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合作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市场行为,体现双方意愿的契约具有法律效力,违约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加强农村法制环境建设,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完善农村的法制体系,依法惩处农业合作中的违法行为,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要条件。  (2)加大政府的财政引导和支持。第一,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国家应规范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应在税收、信贷和技术支持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大型龙头企业要积极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中小型龙头企业应激活其现存的农产品加工能力,盘活存量资产,必要时可考虑通过兼并、收购等资金运作方式扩大规模。第二,政府应建立对龙头企业和农户的保护机制,弱化经营风险尤其是对农户利益的冲击。在供过于求时,稳定或降低收购价格。指导农户减少生产总量,提高质量;供不应求时,适当提高收购价格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增加生产总量,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原料,以保证市场的有效供给。  参考文献:  李钢.构建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平衡机制的思考——以大理州为例.特区经济,2008(6).  赵红雷,贾金荣,高荣.西北陕西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机制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08(2).  吕博.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利益分配机制的选择及启示.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1(4).  曾艳.农业产业化利益分配机制研究——以广东省为例.改革与战略,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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