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03年8月,我国启动了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目前,研究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文献比较丰富,本文主要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文献综述。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文献综述
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安排中,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是: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的产权制度改革。对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效,理论界和有关部门看法不一。 一、关于股份制改革的争论 宁国芳等(2004年)认为股份制具有明晰的产权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问题;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难以落实的问题;具有与生俱来的吸纳资本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薄弱的问题;天生具有较强的权利制衡的特征,有利于排除行政干预。陈林生(2008年)认为股份制改造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的最终归宿。实行股份制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从资本金补充渠道看:农村信用社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应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满足资本约束要求,而要实现这个目标,通过股份制改造,可以充分吸收各类机构投资者通过吸纳各类型投资者,以此建立资本金长效补充机制,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范静(2006)认为股份制改造以后,农村信用社出于经营利润的考虑,其原有的三农业务和机构均面临较大幅度的调整和转型,在信贷的效益选择机制面前农村商业银行难以取得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目标与支农义务之间的均衡,这势必会造成传统农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抑制。 二、关于合作制的争论 殷孟波,翁舟杰(2005)认为农村信用社应坚持合作制,他们从交易费用的角度剖析合作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是打造真正的合作制而不是选择股份制。他们认为,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的是如何建立起一种与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也就是交易费用较低的)信贷资金供给体制,以满足农户的融资便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从农户生产经营的特点看,其融资便利性对贷款供给的具体要求包括:一是要适应农户、农业生产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二是要适应农户抵押担保能力差的特点,对农户提供贷款不能强调抵押担保条件;三是要适应农户贷款需求小额零星的特点,贷款操作必须方便灵活,手续简便;四是要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显然,在提供融资便利的目的下,在农村信贷市场交易费用的约束条件下,股份制不是最优答案,变异的、行政捏合的合作制也不是我们的选择,而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的真正合作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可见,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的问题也就是如何真正落实合作制原则、为合作制正名的问题。 潘志刚,许湘平(2003)认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实行的合作制与现实环境相容性低,制度失灵现象严重,制度效率低下。建国五十余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农民思想观念等发生了巨大改变,已很难满足经典合作制制度结构所要求的效率条件。当前各地农村信用社普遍出现的诸如追求盈利、聘用社外人员承担经营管理职能、对外负债等各种背离经典合作制原则的所谓“异化”现象,不能简单地归咎为农信社经营管理者思想认识问题,它实际上是广大经营管理者在长期经营实际中,为克服合作金融的种种内在制度弊端,自发地对不适应现实环境的合作制制度结构进行改造和修正,追寻存在于新制度内的外在利润而进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三、关于股份合作制的争论 持肯定观点的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把合作制作为为其成员谋福利的基本原则和股份制聚集分散的生产要素形成规模使用的特殊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具有独立的组织目标、组织功能和形态特点的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既是吸取股份制的各自优点、优势,克服各自弱点、弊端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新型企业产权制度,是一种富有创新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又是乡镇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徐光增、赵聘婷(2004)认为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能够顾及农户、农村个体及私营企业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充分体现大多数入股额少的小股东的意志,从而从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上确保了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不偏离“三农”的方向,能够达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 持否定观点的认为合作制与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一个企业,或者实行合作制,或者实行股份制,不可能同时实行合作制与股份制,也不可能把合作制与股份制合为一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定一种共同规范的思路是不可行的,它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不规范的具有过渡性的企业制度,如果要把它规定为一种企业形式,则会引起一系列的经济和法律问题。宗涛(2003)认为农村信用社实施股份合作制难以解决所有者缺位和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 张乐柱(2005)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转轨经济形态,它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首先,股份制和合作制在财产实现方式等诸多方面是相互对立和难以相容的。其次,股份制和合作制均是经过长期优化和市场选择而产生的,都各有一套基本的规范。它们在制度结构上具有稳定性,在责、权、利诸方面形成了一种制衡机制。只要改变其制度结构中的任何一个制度要素,就有可能打破均衡,使这种制度结构发生解体。这样的经济组织形式不具备长期存在的空间,它只是一种运动中的过渡形态。 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究竟是采取合作制取向,还是采取股份制取向,以及二者兼而有之的股份制取向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王双正(2008)认为关键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各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的差异性,将农村信用社改革纳入到如何建立一个立足于大农业、大市场并能够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同层次需求、组织形式多元化、功能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这样一个大格局中统筹考虑,在此基础上构建明晰的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及其合理的组织形式。参考文献:[1] 宁国芳 朱冬梅 刘德仲:当前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及相应对策 [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9):89-91.[2] 殷孟波 翁舟杰:从交易费用看农村信用社的制度选择—为合作制正名 [J]. 财经科学,2005(5):2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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