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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60000免征额怎么填报,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3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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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问题受到我国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文从区别起征点与免征额的概念入手,针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存在的未考虑地区差异、未考虑家庭差异、工薪阶层个税负担沉重等缺陷,提出了适当调整税率、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设置能自动调节的公式化免征额等建议。

关键词:免征额 贫富差距 调整税率   作为体现税收优惠政策的个税免征额和广大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这么重要的免征额是如何确定的呢? 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的确定原则是:首先必须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所以要将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扣除,这个扣除费用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对个人取得的收入进行税前扣除后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做法,有助于保障个人及家庭的生存权、生活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由此可见,免征额关系纳税人的衣食住行,生存发展,所以它很重要。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概况  1.起征点与免征额的概念误区  起征点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对课税对象确定的征税起点,达到起征点的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免征额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在课税对象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起征点和免征额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属于对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区别在于:实行起征点规定时,只有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才能享受免税待遇,达到起征点的则应按规定全额纳税。这其实是个有限优惠的规定,即享受税收优惠的只是全部纳税人中的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一部分。而免征额在这方面刚好相反,它是个全员优惠的政策。实行免征额规定时,每一个纳税人都能享受一定数量的免税待遇。  2.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发展状况分析  2006 年1 月1日起,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1980 年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我国再次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到2000 元。就目前的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08年上半年税收数据,其中个人所得税完成2135亿元,同比增长27.3%,比上半年国民生产总值(GDP)10.4%的增速快一倍多。由个税引发的上调免征额的呼声也由此再起,国内各界人士,包括学者、企业家以及网友纷纷进言,建议将个税免征额调整至5000、8000、10000元不等。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存在的缺陷  目前由于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速度将会减慢,中国国内的经济情况也受到影响,那么将个税的免征额提高会不会又出现前几年免征额不断提高的尴尬局面呢?物价上涨在任何国家都存在,作为中国的特殊国情,单纯的不断提高免征额将不适合中国经济的发展,影响中国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1.未考虑地区差异 工资薪金所得税收收入地区结构分析表 单位: %   地区 年份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 浙江 深圳合计   2003 14. 56 17. 74 12. 30 7. 05 5. 32 6. 70 63. 67   2004 15. 11 17. 57 11. 26 7. 33 5. 24 6. 39 62. 91   2005 14. 54 18. 26 11. 04 7. 55 4. 77 5. 70 61. 86   2006 15. 54 18. 79 10. 55 7. 70 4. 86 7. 03 64. 47   数据来源:根据各年《中国税务年鉴》整理获得。  从表中看出,全国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收收入中,上述6 个经济发达的省市合计占到65 %左右,而其他28 个省市的比重只占到百分之三十几。其原因是这些地区经济发达,生产总值高,工资薪金总额高,税收收入自然也高。可见,实行起征点的地区差异是可行的,也是有必要的,对于一些税收收入很少的地区,如果大幅度提高起征点,这些地区的税收收入面临绝收的尴尬境地。对于经济发达的上述地区,居民的生活消费开支很大,如果起征点太低,老百姓的实际税负很高,起征点不能发挥扣除基本生计费的效用。  2.未考虑家庭差异  有关专家指出,在中国税收起征点确定的最大缺陷是不考虑家庭的、明天的问题。但仔细算算,我们将发现2000元的免征额只是简单地笼统地制定了一个数字,而这一数字背后的诸多问题并未体现出来。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不同的家庭生活负担,没有考虑取得收入付出的成本、特殊费用和生计费用,这并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虽简便但不科学,并且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3.工薪阶层个税负担沉重  据统计,2006 年中国17 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 %的富人们占有80 % ,但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量的不到10 %。同年,把《中国税务》杂志公布了“中国(内地) 私营企业纳税百强”名单与美国《福布斯》公布的“2006 年中国富豪排行榜”相对照,可以发现:前50 名“富豪”中,进入纳税前50 名的不多。  三、完善个税机制的几点设想  1.适当调整税率  个税调整应该落脚在税率累进制度上,可以通过改进现行所得税税率来减轻中等收入阶段的税负。在高收入那个层面应该继续高税收,低收入继续低税收,而在中等收入那块税收要让出来,降下来。可以将现在的九级累进所得税率适当简化,比如把5000 元—40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统一实行15%的税率。这个范围包含了大多数的中等收入阶层,统一实行较低的税率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或者考虑对月收入在5 000元以下的纳税人都统一适用3%或5%的低税率征税;同时,应减少税率级距并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可考虑将税率档次减少到5级,将最高税率降低到35%左右。因为无论是从培育中产阶层的角度,还是促进居民消费的角度,在减轻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同时,中高收入者的负担也需要适当降低。  2.适当时机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现阶段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在绝大多数纳税人不增加税收负担或适当降低负担的前提下,对高收入阶层适当增加税负,通过有增有减的改革,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3. 设置能自动调节的公式化免征额  实行家庭综合分类所得税后,费用的扣除就必须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家庭基本“生计费”和特别扣除费用。家庭基本“生计费”应包括纳税人及其配偶以及所抚养人口必须的基本生活费用,确定该项扣除还必须考虑国家的各项政策,如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当今社会就业竞争压力比较大,还必须适当考虑纳税人的发展费用扣除以及CPI 的上涨。特别扣除主要是指对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成员的附加扣除,如残疾、智障人员等。这种扣除方法既体现了地区生活成本的差异,也照顾到了不同家庭的实际状况,最终体现的是税制的公平。公式化的免征额初步可以简单设计为:  M= B + C(1 + s + p + e + i + d)  其中,M 表示免征额;B 表示收入获得者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费用扣除;C 表示一个人的基本生计费用; s 为供养人口系数;p 表示政策因素; e 为特别照顾系数; i 为通货膨胀率;d 表示发展费用系数。  结束语 为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结合国际经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不仅仅是单纯提高免征额,而应当从调整税率及税率级距, 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设计与时俱进能自动调节的免征额公式等多方面来改革。但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时还需要税收征管人员,纳税义务人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需要工商、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系统的健全。参考文献:[1] 董悦 李蕾: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税率问题探讨.现代商业[J]. 2009[2] 徐 晔:谈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公共经济[J].2009[3] 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课题组. 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效应分析[J].华北金融2009,(02)[4] 彭月兰 李 霞 王丽娟:由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引发的思考.经济问题[J]. 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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