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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的研究意义,农村信用合作社资金出现问题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5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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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认为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遗留问题和中央支农资金不足问题,也有信用社自身发展的问题,包括贷款发放与使用问题、“信息逆向不对称”、 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和保障机制缺失问题。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信息不对称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新生事物其功效已得到充分肯定,但实践中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  一、农村信用社历史遗留问题严重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盲目地将大量的资金贷给乡镇企业,而大多数企业又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失误等原因形成了不少坏账。1996年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脱钩”,一些地方的农业银行把一部分“双呆”贷款强行转嫁给了农村信用社;1997年来,农村信用社又接收大都成为呆账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继续增加;此外,由于市场风险和经营能力不足也造成了不少的呆账。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的这些不良资产没有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得到剥离处理,保值补贴付出的大量资金也不能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得到补贴,完全由农村信用社自己来消化。  二、中央银行支农资金不足  农村信用社自身资金实力有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金主要来自支农再贷款。在实际工作中,支农再贷款的使用也面临许多问题。一是普遍存在支农再贷款的期限较短而农业生产周期较长的矛盾。支农再贷款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9个月,最长为一年,并规定不得展期,这往往只适用于生产周期较短的作物种植,而对一些种植周期需要2~3年的作物种植或养殖业尤其是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现代农业和反季节种养殖业则期限显然过短,直接影响到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效果。二是人民银行对支农再贷款的数额管得过死,支农再贷款逾期罚息过重,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负担。三是农村信用社占用人民银行数额不少的再贷款,存在支农再贷款被挪作他用的现象,如对外拆借、弥补亏损、证券投资等,削弱了人民银行对农业的资金支持。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与使用问题多多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与有差异的农业生产实际资金使用期限不适应。受农村信用社自身利益驱使以及支农再贷款期限过短的制约,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一般被控制在一年以下,与农业生产周期不相适应,从而影响到贷款农户到期以后的还款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农户贷款的积极性。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与有差异的农业生产实际资金需求额度不适应。对于大部分农户来说,面对当前产产品需求结构呈多元化分布的格局,他们的生产并不局限于“大田生产”,还进行经济作物种植、花卉种植、特色养殖等,因此农户的贷款需求往往超过农村信用社所规定的贷款额度。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投放项目过于集中易引致市场风险和信贷风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只是实现了贷款对象的分散化,但贷款发放到不同农户的手中以后,往往农户们会不约而同将贷款集中投放于某一农产品的生产。由于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市场容量有限,某一农产品的产量过多会引起该农产品价格下降,往往会出现严重亏损,影响贷款的归还。 四、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存在“信息逆向不对称” 问题  “信息逆向不对称”是指贷款人(债权人)对借款人(债务人)的信贷用途比较了解,相反,借款人对贷款人则缺乏了解,从而产生信贷市场上逆向选择和道德困境。即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贷用途比较了解,因为农村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农户经营规模小、贷款规模也比较小;相反,农户对农村信用社则缺乏了解,主要是对金融政策缺乏了解,对金融知识缺乏了解,对利率变化缺乏了解,对农村信用社内部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更缺乏了解。这种“信息逆向不对称”其后果:一是使农村借贷市场成为“卖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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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长期短缺,资金利率高过城市,农村信用社单方面决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增加了农户借贷成本。二是带来农村信用观念的薄弱。由于信息逆向不对称,致使农户未能正确理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实质。三是带来金融秩序的混乱,诱发金融风险。  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尚不完善  1、部分参与信用评级的工作人员或村组干部在评级过程中带有明显的偏向性,照顾关系,缺失公平。  2、有些地区信用评级一次性,缺乏会审和复审。一些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并没有认真执行一年一度的年检制度,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偿还缺乏有效的约束与激励,大大影响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质量。  3、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跟踪管理不力。一些农村信用社按农户持《农户贷款证》对他们发放了小额信用贷款,可是,贷后检查、跟踪管理工作却没有及时跟上,对农户不按规定使用贷款,贷款证相互借用等情况缺乏必要的监控与检查。  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开展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  1、法律制度不健全。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居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入股建立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但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合作金融机构的地位和权益,使得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困境。  2、缺乏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和存款保险机制。农村信贷资金投入再生产后,不仅存在市场风险,还存在不可预测的自然风险。虽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开展能有效地缓解农户与农村信用社之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但是,由于农业中自然条件的不同控性,农户贷款投向农业生产的安全性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风险的制约。  参考文献:[1]张丹丹.《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机制比较》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11.[2]王荫林,范淑莲.《小额贷款的激进创新:理论分析与临汾市农村信用社个案》金融研究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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