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观经济学的视角下会计信息不充分的披露外加会计失真现象已严重影响到我国企业改革与经济的发展,且问题存在的形式日益突出,已不容忽视。本次尝试参照西方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比较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这两种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从而总结出更适用于我国企业实际情况的披露方式,旨在解决会计信息成本获得过高这一使企业产生困扰的关键问题。
在当前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当中,较宽阔的范围中还是将强制性披露作为首要方式,即使其本身带有一定的缺陷,但是在当下的发展要求中仍然是世界公认的主导性披露形式。但还是有一些经济学家对此种纰漏形式带有一定的疑问,即在会计信息披露中,是选取强制性披露还是自愿性披露,但目前世界会计披露形势中,其主要作用的依旧是强制性披露,而自愿性披露仅起辅助作用。本文立足微观经济学主要探讨自愿与强制披露这两种形式的优点和缺点,通过对会计信息目标的清晰认识,总结出其信息披露的关键本质。
一、自愿性披露的主要原因
1.会计信息中的代理理论
微观经济学下,代理理论的内容极易被理解,即企业高管对财务披露进行具体的报告,由于在代理理论中委托代理发挥着极其重大的作用,其主要体现了产品拥有者和管理者两者之间的联系,合同是其外在的表现特点。在契约中,其内容便是会计信息,表现委托与被委托者的权利以及义务,另一方面也造成理性参与者自主将收益权利棒交出。客观来讲,委托者和被委托者的最终目标有背离的地方,也许从企业本身来说还会存在隐形的矛盾,如果所有者对管理层无足够的信任,便只能在管理契约的监督中花费一定的资金。为了降低所有者监督的所用成本,管理层会选择利用自愿披露会计信息途径获取对企业来说极其重要的良好信誉,扩大最终的收益。
2.信号原理和“隐形的手”之间长存的竞争内容
由于当下的资本市场正在呈现出持续性扩大与发展的趋势,并使资源转变为为市场谋求发展的关键因素,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在竞争中的地位是否有利,这便使企业进行会计信息自愿披露的关键因素。对于此种情况,企业的应对措施便是需要确保并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同时企业进行自愿披露的相关信息其内容均为外部高度关注的信息,此种做法不仅能消除投资者的担忧和顾虑,还能将企业的发展价值最终得到提高。对企业来说,对本公司的实力进行自愿性披露亦是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对于实力较低与发展较短的企业来说,如果想在维持自身发展的前提下,还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稳步前进,就必须保证其财务报表的质量,这一点极为关键,能够使投资者对企业的不足与优势有足够的了解,使其预估企业后期发展的潜力。
3.私人契约理论内容
有研究者认为,企业内部的财务信息可视作一种商品,财务信息的特性为使用以及商品价值均比较高,再加上其生产的成本主观上来讲并不真正高。美国学者Harry Walker曾提出经融市场不该仅局限在产品的市场中,因此可将其视作信息市场,而对于私人契约理论来说,个人渠道被经济个体所利用从而购买《投资简报》是其最为典型范例。
二、会计信息强制披露的原因
对市场进行详细分析后得出,实施强制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原因有两点,其一、当市场经济机制调节的作用失去后,需借助政府推动作用来合理利用社会的资金,预防一些企业家关键信息不供给、实施垄断行为;其二、市场运营时或许背离了社会发展的基本,由此强制披露切实可行,并能于市场中表现出足够完整的信息。
1.经济市场出现失灵现象
一旦经济市场失灵后,对于参与者来说便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采取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措施;另一种通过对现有的信息的利用,为谋求企业的利益,从而采取违背道德标准的措施,为了有效缓解这一情况,需要政府宏观监督与调控市场,而调节的关键便在于企业能够自主生产出体现企业使用和信息价值等内容的商品的特征,此外,会计信息也必须能够有效表现出公共物品具备的职能。企业能够提供出具体的信息,因而可通过市场这只“隐形的手”理论详细总结对信息交易失灵的具体情况,外加在企业中,其财务的信息具有潜在的垄断特征,如果政府不采取及时的措施来有效干预与严格监督,则会极易导致市场失灵,对比私人契约理论中的购买手段,强制披露企业的财务,这种政策的实施能够对因价格垄断引起的市场失灵起到管理作用,并维持市场的稳定。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强制性披露对市场参与者来说能有效降低投资的成本。对会计信息来说,其属于一种公共物品,由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市场竞争完全性的条件下,会计信息会成为典型的公共产品。从市场的反应情况来看,供求关系之间并未真正被体现。政府如果选择通过补贴资金的方式弥补企业在生产会计信息时所花费的成本,我们必须严格分析资金补贴的主要来源,必定是由社会来共同承担,所以政府确保保障措施的强制性实施是形势所需。
2.社会目标的深入
在当下社会目标的实现中,市场能够表现出的公正性是基于公正利益的前提下,从市场参与者信息量获取的机会上来看,着重强调平等性,从微观经济学来分析,便可称之为“信息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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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来说是值得花费时间来关注的目标,但其完成的时间过于漫长。因为不对称的信息,使得市场行为的不道德以及选择的不明智成为了市场存在高风险漏洞,长期以往,导致市场最终出现崩溃情况。而强制披露则可有效保证信息的对称性,具有预防与阻止的能力,避免掌握企业信息且利用其谋利的自我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性。三、微观经济学下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合理选择
我国市场经济近些年发展迅速,国内外学者对信息披露方面的见解各不相同,有赞同强制披露,亦有支持自愿披露,但不管哪种披露形式,都有其显著的优点与缺点,但如何将两者有效进行结合,现今依旧未形成一致的观点。
1.强制与自愿披露的结合点
对于企业来说,自主披露规划战略、经营环境与决策投资的影响信息,最终的目的便在于释放出投资者能够产生兴趣的内容外加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由此来说,对不是由于企业故意而引起不准确的信息损失,管理者不用担负相关的法律责任。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出现较大的变更、权利义务间的关键信息等,政府规定的强制披露要求过低,未达到不实施强制披露便采取自愿披露的交互点,对此,必须合理提高强制披露,保证其达到这一结合点的标准,例如提高企业强制披露的最低标准、适当提高企业披露财务信息的次数等,才能从客观上改善两种披露结合的有效性,进而妥善解决参与者市场参与时出现不对称信息的问题,最终使投资者对当下的市场或企业的投资充满信心。
2.确保强制披露的合理
立足企业成本的收益,强制披露必须充分考虑成本损耗因素,强制披露消耗的成本内容主要为运行适应性成本、政策成本、企业违规成本以及监察设立等等。还有一种便为企业信息披露过度致使招商引资机会丢失以及成本出现流失情况。基于这一客观现象,政府若过度监督企业的会计信息,便会造成本末倒置的情况。而监管者不管信息披露有没有过度,其只充分考虑自身权利的最大化利用,不会过分关注腐败贪污的现象。因此,保障企业和投资者之间实现公正与盈利才是正确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四、结语
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两者披露方式的内容可相互辅助与调节,共同服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尽管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有一定的矛盾性,从本质上来讲,强制与自愿披露的方式之间内在的关联较为密切,因而无论是何种披露,其目标均是提高会计的信息质量,两者之间的联系是内在统一的。
作者简介:胥坤(1984.02- ),本科毕业于长春大学经济学院,之后赴英国攻读硕士学位,在英国肯特大学先后获得应用数学和计量经济学双硕士学位,归国后于2011年进入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政治经济系工作,为系里市场营销专业专职教师,主要任教科目为统计学和宏观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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