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传统的殡葬方式正接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由于严重的供不应求,墓地价格不断上涨引发了许多的社会问题,我们不得不寻找更加合理的绿色殡葬方式。文章从我国墓地的现状出发,提出网上公墓这一新兴的殡葬方式,通过对其概念,优点和性质的分析,指出这一殡葬方式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以期能够更好地完善这一殡葬方式。 [论文关键词]网上公墓 绿色殡葬 精神产品 消费者权益 一、网上公墓产生的背景 (一)墓地危机呼唤绿色殡葬 目前全国许多城市都出现墓地紧缺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人口老龄化程度逐年提高,环境的破坏导致土地资源的短缺等原因。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考虑其他的殡葬方式。而且传统丧葬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问题。由于供不应求导致墓地价格飞涨,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们的生活安定,绿色殡葬应该成为未来丧葬方式的主流。 (二)科技的进步促使新型墓地的出现 科技的发展使得计算机网络迅速普及,相比较人与人面对面交流的现实世界,人们更加依赖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空间,在这里,工作、学习、娱乐、生活应有尽有,人们足不出户就能感受到大千世界,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与网上购物的产生一样,网上公墓也随之而生。 对于网上公墓这个新鲜事物,部分民众都已经接受,认为网上公墓优质便捷,成本低廉,追思只是一种感情的寄托。但还是有一部分人难以接受,这主要是一些年龄较大的民众,他们认为表示自己的虔诚和孝顺心必须亲自为已故的亲人做些什么,面对冷冰冰的网络,人们的情感表达难免会受到影响。而且网上交易也存在许多的风险。要改变这部分人的观念,使网上公墓能够越来越多的被民众所接受,就需要改变我们传统的“入土为安”的观点。还需要对网上公墓进行更加人性化的设计,进行有效的监管,加大舆论的引导作用。 二、网上公墓概述 (一)网上公墓的概念 网上公墓是指网络上的公墓,即为逝者在网络上建立虚拟的墓地。我国已经有许多专门从事网上公墓的网站,人们经过注册账号后可以免费为已逝的亲人建立纪念馆,里面可以设立墓碑,在墓碑中间可以自由上传逝者的电子照片。在墓主的碑文里,祭祀者可以写下与墓主相关的文章、墓主生前事迹、墓主死因等信息。碑前还有鲜花环绕,有烛台。祭祀者可以通过在线献花、上香、献歌、点蜡等方式祭奠亲友。还可以通过时空短信、天堂信箱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思念之情,而且这些信件都会被永久保存。我们还可以将所有信息制作成幻灯片,在纪念馆点击放映。相比较传统的祭祀方法,网上祭奠有许多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上祭奠更加绿色环保。传统的祭奠方式需要放鞭炮、焚纸钱等,不但污染环境,还是火灾的一大来源。因此一些地方出台相关政策来防范祭祀引发火灾。而网上祭奠就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使祭奠和保护环境二者合一,有效地避免了烧纸带来的火灾隐患、环境污染等问题。 2.网上祭奠更加方便、灵活,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祭奠亲人,抒发我们的思念之情。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不单是农民工,高学历人才也是这样。这些人每逢已故亲友的忌日,部分人不能亲自去祭奠,因此造成感情上的影响,而网上祭奠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3.网上祭奠更加持久,进行网上祭奠可以通过网络上传信息,人们的无限思念和缅怀之情可以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得以永久的保存。 4.网上祭奠可以有效缓解传统公墓的拥挤,方便人们寻找自己亲友的墓地。网上公墓可以为每位逝者建立墓园,祭奠时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查找是非常方便的。 5. 网上公墓成本低廉,不占用自然资源,可以有效节省耕地。 (二)对网上公墓的定性分析 网上公墓其实就是在网络上参照现实的墓地模拟出那样一个场景,人们可以在这种虚拟的环境里表达对已故亲友的追思。网上公墓的产生主要是从人们的精神世界进行考虑,认为人们对亲友的祭奠其实是一种精神情感上的表达,人们的精神世界是不受时间地点影响的。网上公墓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网上公墓是精神产品的商业化 精神产品这个概念的提出是相比较物质产品而言的,最早出现在哲学领域,后来又在经济、文化、法律、自然科学等领域广泛使用。“精神产品”这一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中:“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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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行健在其主编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对精神产品定义为:“指以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而生产的学习、娱乐等方面的产品。如文学艺术作品、影视作品。”在《社会学百科词典》中,袁方将精神产品解释为:“指通过大脑的思维、科学概念的艺术形象来表现外部世界的知识、经验、观点、原理、创造、发明等,它至少是阶层如科学家、艺术家、设计师、建筑师等人们头脑中的产物,是一种复杂的劳动。”笔者认为网上公墓就是一种精神产品,它只是在网上虚拟出了一种环境,并没有实体的形态,而且网上公墓的出现,是人们经过反复的思维设计综合各种利弊在头脑中形成的设想,这一过程凝结了生产者的思维、思想、情感和经验等,笔者认为这一过程的结果就是精神产品。 就目前情况而言,网上公墓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带着浓重的商业色彩,更确切地说,网上公墓是精神产品的商业化。因为,现在从事网上公墓的网站大多都是营利性的商业网站,通过很低的收费来吸引消费者,而且这些网站都是民间的,并没有官方的有效监督管理。不少人认为,网上公墓就是一种新兴产业,具有很大的利润增长空间。2.人们通过网上公墓进行祭祀等活动其实是一种网上交易行为 网络交易是指“直接或间接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行为,具体包括网络购物及教育、网络游戏,还有网络影视平台等在内的各种消费形式的总和,网上交易是以信息技术服务为基础的,主要表现为虚拟化交易。” 网上公墓并不是全部免费的,大多都实行收费网奠。在网上公墓,人们主要通过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在中国祭奠网,通常100元可以兑换120元的虚拟货币。建立墓园的收费在100元左右,每年的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时祭祀鲜花、上香1元,献歌2元,上传照片、进行留言等也会根据文件的大小进行收费。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每个网站的收费也不完全一样,根据各地的消费水平及经济发展状况会存在一些差异。因此,笔者认为,网上公墓就是一种网上交易行为。 三、网上公墓存在的问题 (一)如何保障网上公墓消费者的权利 网上交易,由于它的虚拟性、灵活性、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使得网上交易行为安全系数较低,存在着很大的交易风险,许多不法商人就是利用网上交易的这些特点运用各种欺诈手段欺骗消费者,而且由于不能面对面见到产品,许多商家往往通过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产品。正是因为网上交易存在的这些交易风险,我们不得不质疑网上公墓的交易安全。就目前来看,提供网上公墓服务的网站鱼龙混杂,基本都是民间的一些商业性网站,即使是一些做得较好的网站,如中国祭奠网、天堂纪念网等也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并没有官方性的权威网站开展网上公墓。各地政府也只是鼓励人们进行绿色殡葬、网上祭奠,对于网上公墓如何运行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可以说,现在的网上公墓处于一种无监管的状态。也正是这个原因,许多民众不能接受网上公墓,作为消费者,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笔者认为,首先,政府层面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对网上公墓进行硬性的约束,可以结合对网上交易的规制办法,再根据网上公墓自身的特点,制定出一套有效的措施。其次,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对网上公墓进行检查,随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再次,可以开通举报热线,鼓励民众对网上公墓进行监督,发挥舆论的作用。最后,对于经营网上公墓的网站也应该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只有具有一定条件的主体才能开展网上公墓服务,这样就从源头上遏制了某些人想通过网上公墓牟取暴利的行为。 (二)如何规范网上墓园的注册申请 通过对各大网上公墓的网站进行浏览,笔者发现,要想在网上公墓对已故亲友进行祭奠活动,首先要进行注册申请,获得账号后就可以申请网上建馆、祭奠等活动。注册申请也只需要填写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即可,无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实名信息,网站也不会对注册用户进行审查。这种注册方式无非是一种形式和过程,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民众进行申请注册无任何约束。虽然大部分人在网上公墓都会按照自己的真实情况进行申请,目的是为了给自己的已故亲友建馆进行祭奠,表达自己的思念之情,但是不能排除少部分人利用这样不严格的申请注册方式进行不法活动,比如有些人可能会以恶作剧的方式为活人在网上公墓建立墓园;一些人可能会故意申请注册后利用高科技手段在网站进行破坏活动,将被祭奠者的信息、照片调换等。这些虽然都不会带来被侵害者财产上利益的损失,但是对于被祭奠者,按照公序良俗原则,是对他们的不尊重,也是对健在亲人的精神损害。对活人建立墓园更是对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严重侵害。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相关开展网上公墓的网站,对于用户的注册申请应该采取实名方式,明确要求注册时填写本人真实情况,网站对填写信息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通过后还要提供书面的证明材料,全部信息真实无误后才可以准予申请。而且在一段时间后,还要进行再次资格审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有一个安宁纯净的网上环境来祭奠亲友,使我们的祭奠变得更加虔诚,更加有传统祭奠活动的氛围。 (三)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网上公墓,作为一种网上交易行为,难免会产生许多法律问题。消费者在交易双方中仍旧处于弱势地位。网上公墓就算再完善,有再多的法律来约束,还是不如实体墓园稳定可靠,如果网站瘫痪造成墓园的损害,或者网站关闭,造成祭祀活动的终结,消费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这样的侵害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而祭奠活动本来就属于精神世界的范畴,在网上公墓设立的墓园虽然是虚拟的,但是对申请人却具有永久的纪念意义,一旦遭受损害无法复原,这就会对权利人产生精神上的极大打击。因此,应该允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消费者在网上公墓进行祭奠活动,经营者对此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其实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中间产生了一种合同关系,他们之间是靠着这种合同关系维系的。而且,由于消费者在网上公墓祭祀活动的持续性和永久性,我们可以将这种合同称为继续性合同。这就决定了这种合同的履行不是一时性一次性的完成,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消费者需要不断地续费,提供者需要持久地提供这样一个虚拟的场所。一旦任何一方单方终止合同,我们都可以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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