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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的奴隶制度,夏商周奴隶制的真实生活方式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3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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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从“天命”、“天罚”到“以德配天”是中国奴隶制法律思想的形成与演进过程。特别是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思想的动摇,也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这种重新思考天人关系的新思维方式,使整个中国古代思想的发展有了新的起点,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形成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论文关键词]夏商周;天命;天罚;以德配天   从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到公元前8世纪西周灭亡,是中国的奴隶社会时期。这一时期法律思想刚刚产生,占主导地位的是神权法思想。夏、商、周三代,最迷信神权法的是殷商,但西周灭商的历史巨变动摇了天命、天罚观念,特别是周公提出“以德配天”,改造了夏商以来传统的神权法思想。这种重视人事的“礼治”,是对“人”的发现,反映了古代先民精神上最初的觉醒,标志着中国法文化精神及其思维方式的转折。这种转折比希腊人早了几个世纪,不过,希腊人的眼光是从自然转向人,结果是民主主义,中国人的眼光是从神转向人,归宿是民本主义。下面对三个王朝奴隶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转变做一个历史的梳理。   一、夏商时期“天命”、“天罚”思想   崇拜鬼神和上帝的宗教迷信,早在原始社会就已产生。但那时的宗教迷信只是一种自然宗教,并不具有阶级压迫的社会属性。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除上述自然压迫外又加上社会力量的压迫,而且这种压迫比自然压迫更为惨重,并成为宗教迷信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另一主要根源。而剥削阶级则极力扶植和利用宗教迷信,以此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支柱。   早在夏代,奴隶主贵族就已开始利用宗教迷信来维护其统治。《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受)天命”;《论语·泰伯》也说:“夏禹致孝乎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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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夏代的统治者已假借天命鬼神来进行统治。到了商代,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神权思想也有所发展。商朝的统治者以地上的最高统治者——商王为模式,编造了一个有人格、有意志,既能发号施令又能赏善罚恶的“上帝”。由于殷商奴隶主的统治保留了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家长制传统,更重要的是为了紧紧地将“上帝”控制在自己手中,商人往往宣称“上帝”就是他们的祖先。如说:“有戎方将,帝立子生商”;“天命玄鸟,降而生商”。[2]这样一来,商王便成了“上帝”的嫡系子孙,因而也就从血缘上找到了作为“上帝”代理人的“合法”根据。这种祖先神与“上帝”的合二而一,一方面有利于巩固商族奴隶主内部的团结和取得本族自由民的支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统治他族人民。   既然商王是秉承上帝旨意来进行统治的,为了取得上帝的旨意,就必须要有一种沟通人、神的渠道,这渠道即利用龟甲或兽骨来进行占卜。商王在处理事务时,事先都要向上帝鬼神卜问一番,然后根据卜兆的吉凶,便宜行事。而且为了垄断神权,首先必须垄断这种沟通人、神的占卜。因此,当时只有掌管宗教祭祀的专职史官和商王本人才有权进行占卜和决定卜兆的凶吉。由此可见,这种做法的实质只不过是使王的意志能够窃用神的意示来表现而已。在这种“受命于天”的神权政治下,商王的意志也就成了上帝的意志,服从王命等于服从神命,违抗王命就等于违抗神命。因此,商王便可假借神命来作威作福,把对奴隶和平民以及敌对部落的镇压说成是“天罚”。如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宣称:“今予惟恭行天之罚。”成汤攻打夏桀时也说:“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甲骨卜辞并有“贞:王闻不惟辟;贞:王闻惟辟”的记载。意思是,商王用刑或不用刑,都不是按个人主观意愿办事,而是取决于上帝或祖先的指示。   在“天罚”思想的掩盖下,殷商的刑罚向以野蛮、残酷著称。除法定的墨、劓、剕、官、大辟等五刑外,残暴的统治者,如纣王动不动就使用炮烙、剖腹、醢脯等法外极刑。商代还有所谓“劓殄”之刑,即斩尽杀绝,也就是后来一人有罪,全家被戮的族刑的开端。正如孟德斯鸠指出的:“在专制的国家里,宗教的影响比什么都大。它是恐怖之上再加恐怖。”但是,血腥的杀戮和神权的恫吓,都不可能使人民屈服。最终,商王朝还是在奴隶起义的打击下覆灭了。   二、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取代殷商的西周奴隶主贵族像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他们也崇奉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不过在更多的场合下称之为“天”,从而为西周政权披上一件神圣的外衣。然而,过去殷商统治者曾一再宣扬“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可是商朝的灭亡又怎样解释呢?严酷的事实迫使周公不得不另外寻求思想武器,于是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一约公元前1090年),姓姬名旦,其封地在周(今陕西岐山县东北),故称周公。他是文王的第四个儿子,辅助武王灭商,武王死,以宰摄政,扶助成王平叛建周,制礼作乐,作出巨大贡献。周公早年曾直接参与武王翦灭商纣,戎马征战、运筹帷幄,并亲眼目睹了商民对纣王的刻骨怨恨。所以在建立西周政权的过程中,他一直头脑冷静,吸取了夏末,特别是商末统治者对人民过于残暴而导致灭亡的教训。他确立了“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健全了西周的礼制,为巩固西周王朝的统治奠定了基础;他改造了殷商的神权法思想,将其发展成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论,客观上为法律思想初步摆脱神权的羁绊提供了有利条件。即由纯重神权走向兼重人事,重视“敬天保民。”在认识到“天畏荣枕”、“小民难保”的前提下,他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认为“刑罚”是维护统治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施刑一定要慎重。   周公是我国历史上杰出的政治家与思想家,西周国家的缔造者之一。他在开国、建国的活动中提出了政治、军事、经济、法律各方面的带根本性的纲领、方略和政策,成为西周立国的典章制度。它们又通过国家政权的活动得以贯彻,导致“成康之治”,并为周族八百年的统治奠定了基础。   周公制礼,完善了宗法制度、分封制、嫡长子继承法和井田制。这些制度的最大特色是以宗族血缘为纽带,把家族和国家融合在一起,把政治和伦理融合在一起。它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时代。《礼经》虽然不尽是周公所订,但它们的作者和编定者,不能不说是受到了周公制礼的辉煌业绩的深刻影响。《礼经》所阐发的礼的精神、原则,也不能不说是取法于周公的。   特别是周公明德,提出“以德配天”,改造了夏、商以来的传统的天命观,“以德配天”是“天人合一”的观念,既重天,又重人。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失德就会失去天命:过去,殷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殷王成了天子。现在殷已失德,因此,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而“大命文王”,所以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   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另一方面,西周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西周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必须谨慎从事,珍惜天命,不使其再转移,“聿修厥德,永言配命,自求多福。”   同夏、商统治者一样,周公等西周统治者也主张“天罚”论,公然宣布,如果不服从统治,“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这是说他们拥有代天行罚的权力。周公一再警告殷商遗民,必须服从天命,老老实实接受周朝的统治,不许反叛,否则,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因为周之代商而有天命,是所谓“享天之命”,你违背天命,不服从周王,当然要受到“天罚”,杀头治罪。   “明德慎罚”是周公“以德配天”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德”的系统说明。明德的具体内容包括了敬天、孝祖、保民。而“慎罚”思想建立于“明德”的基础上。周公在诰词中多次阐述,只有“明德”才能使“仇民(殷民)、友民(周庶民)”服从统治。但刑罚毕竟是维护西周统治不可缺少的手段。周公认为罚应当慎而不应当滥,这来自殷亡的教训,也正是文王施行德政而天下的宝贵遗产。“慎罚”思想主要表现在反对乱罚无罪;对罪犯要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刑罚适中。   以上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刑法史上是罕见的。但到了西周后期,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刑罚日趋严酷。如周历王时,甚至背后议论君王便构成死罪。结果终于导致国人暴动,加速了西周的灭亡。   总之,从“天命”、“天罚”到“以德配天”思想的形成是法律思想的一个巨大进步和演进,做为当时一种先进思想,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重大意义。至此以后,对人本身的,对人与人的关系的人格道德价值思考逐渐成为中国思想史的重要内容,到孔子集其大成,创造仁学,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均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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