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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回顾,我国法学教育三个阶段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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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法学高等教育如何与司法考试有效衔接问题一直为各界尤其是法学教育界所热议。2002年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推行,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意味着现行教育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适应国家发展及市场经济需要,应充分认识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进行有效衔接的重要性,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对现有法学教育从培养方案、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等多方面进行改革。

  自2002年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以来,如何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与衔接一直为法学界所热议。有学者主张应当推倒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效仿美国的精英模式,将法学教育置于本科的通识教育之后。也有学者主要对司法考试内容及方式进行大的变动,诸如增加主观题比例,更加注重考查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或改变“一考定局”的模式,实行多轮筛选,优中取优,以保证法律人才的质量等。本文认为,通过将我国的司法考试或法学教育模式做大幅度变革以实现二者有效之衔接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而在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不做大的变动的情况下,从培养方案、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的改革等方面探讨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更具有现实意义。

  1 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现状及困局

  自上世纪70年代法学专业恢复招生以来,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国家与社会培养了大批可用之才。与之同时,由于盲目扩张及教育理念的不成熟等原因,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也积累了诸多层面的矛盾与问题。新老问题交织一起,使得当今我国法学高等教育面临着新的困境。概而言之,我国法律高等教育的发展面临着如下几方面的困局。

  1.1 法科学生数量激增与教育质量滑坡的矛盾

  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高等教育的恢复与发展,是以完成规模扩张为首要目标和显著标志的。截至2014年,全国开设法科的高校共有630余所。根据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委员会数据,近年来法学专业始终居于全国毕业人数最多的十大专业之一。在法科学生数量猛增的同时,受限于师资水平、文献资料、实习实训岗位及其他一些硬件设施等,教育质量无以保证,实难较圆满地完成既定的培养目标。根据麦可思研究院每年发布的本科专业预警榜,2010-2015年连续六年法学都属于“红牌”专业(即就业难且具有高失业风险的专业)。2014年10月20日浙江省教育厅公布的浙江本科生就业率分析表显示,该年度浙江省法学专业初次就业率垫底。一叶知秋,浙江一省数据亦足以体现出当前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之严峻。

  1.2 法学高等教育观念的纠结与迷思

新中国的法学高等教育源自苏联法系,主要体现了大陆法系的特点。世界两大法系中,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注重抽象概念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而英美法系特别注重司法实践,带有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同样,两大法系对法学教育的定位亦明显不同:大陆法系重视法教义学,注重概念、理论的推演及法学理论的自洽与独立;英美法系则重视法律的实践应用,提倡开放吸收其他学科的理论与知识。两大法系各有优长。事实上,从西方法学教育的基本发展趋势来看,无论是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普遍要求法科学生广泛学习其他专业的知识,美国著名律师戴维保罗·布朗所言之“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瓜而已。”典型地代表了时下西方法科教育的基本理念。受苏联大陆法理论的影响,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从总体上看还是囿于传统的大陆法的法条主义模式。

各高校普遍重视书本知识及课堂理论教学,疏忽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方案更是极少设计到其他交叉学科的知识。有些学校也搞一些交叉学科、复合型人才的模式探索,但基本也仅止于各学科专业知识的简单拼盘,未能实现多学科的深层交叉整合。总体而言,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培养出的人才无法较好地适应社会,因为他们不具备多学科背景知识的调和,缺乏对社会现象多视角观察的能力。他们仅仅是“法律人”,但却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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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为上述我国法学教育观念迷失的一个必然结果。法律之所以成为一种职业,正在于法律人拥有自己独有的一些法律职业技能,故而所谓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其核心内容当然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的关系。基于我国主流的法学高等教育理念,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甚至九十年代早期我国的法学教育完全偏重理论,很少涉及职业技能训练。九十年代中期以来,随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社会对法律实务人才需求量的提升,加之高校教师较多地涉入法律实务,法学院实践教学意识开始普遍萌动。

学校开始注重聘请律师等实务工作者进入课堂,仿照美国法学院教育模式的法律援助也开始出现。受福特基金会支持,我国一部分院校亦开始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尝试。应当说,这些努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各院校的法律实务教育。与之同时,正如上文所述,受限于学校扩招、教师实务经验、经费及其他条件,中国法学教育实践性不足的弱点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

应当说,2002年开始的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为我国法学高等教育模式的改革提供了契机。但就十多年的发展状况而言,这种改观是极其有限的。相反,由于法学高等教育改革的滞后,其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多有不尽和谐之处。

一方面,司法考试的确对各院校重视实务教育起到了引领作用。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又严重约束了法学教育自身的发展。很多法律院校尤其是地方性的法律院校将司法考试通过率视为关系生死存亡的大事,因而在日常的教学安排中大力压缩公共课程甚至是实践课程,将大学课堂完全变成了司法考试演练场。国家设立司法考试的初衷是为了提升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但时下偏重记忆、法条解释和推理的考试内容却又起到抑制各院校加大实习培训课时及财力、物力的作用。加之,目前我国司法考试没有专业限制,非法学专业的参考进一步加大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压力,这其实是对大学法学教育功能的一种否定。

  2 法学高等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相结合的必要性分析

  解决当下我国法学高等教育迷局的思路有多种,但如何处理好学校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之间的关系却是其中的核心命题。这其中既包括司法考试模式如何更好与学校教育模式对接的问题,更包括现行学校教育模式如何更好地适用司法考试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重点探讨的是第二方面的问题。在本文看来,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改革必须与司法考试相结合,实现良性的互动,这是由二者之间存在的互动依存之紧密关系决定的。

  2.1 法学高等教育和司法考试是一种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

  世界各国普遍都将法学高等教育视法律职业者的必经之路,故而法学教育对于司法考试的作用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总体而言,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理念与教学模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最为突出者为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未能完全胜任为国家及社会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艰巨任务。为此,我们需要法学教育的改革,而法学教育的改革必然能为通过司法考试选拔特定的高质量的法律职业人才提供优质的对象,从整体上提供我们国家的司法考试水平。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完善的司法考试,就其考试内容和方式而言,也不可能与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脱离。相反,旨在选拔优秀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司法考试必然对法学高等教育的发展完善提供内在动力,推动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从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学方法等多方面进行完善。①

  总之,法学高等教育改革与国家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着一种相辅相成、良性互动关系,它们之间密切分工、相互协作,共同承担着培养、形成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艰巨使命。

  2.2 法学高等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相结合可有效化解法科学生就业压力

  根据现行相关制度,通过司法考试是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相关职位的准入门槛,而这些职业又是法科学生最为对口的职业方向。为此,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必然成为大学法科学生最为重要的目标之一。考虑到前述我国法学教育盲目扩张“大跃进”及法科学生就业率屡创新低的现实,让法学专业学生在就业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的最好选择之一显然就是提高他们应对国家司法考试的能力。而2008年国家相关部门所做出的允许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规定,更是凸显法学高等教育这一改革倾向的迫切性。在通过司法考试可以极大增加法科学生职场竞争的砝码的现实面前,传统那种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显然需要进行深入改革了。

  2.3 法学高等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相结合顺应了市场经济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改革事业日渐进入深水区,社会利益日渐分化,各种社会深层矛盾日渐凸显。新一届领导集体高瞻远瞩,英明决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而以法治国乃至依宪法国被新一届领导集体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在这种大的历史背景下,国家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必然大增。除此之外,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很有平衡,在东部发达省份法学专业就业率偏低的情况下,中西部尤其是中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缺口还比较大,有学者甚至以“律师荒”来描述广大西部乡村、乡镇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渴求程度。

受制于法律职业准入制度,那些未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又不具备在中西部偏远基层从事法官或律师职业资格。从而,通过法学高等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法学院系毕业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在提高法学院系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的同时,还可以起到填补中西部法律实务人才缺乏的功用。

  3 我国法律高等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

  综上所述,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目前正处于发展模式选择的十字路口:是法学教育完全服从于司法考试,以司法考试通过率为标杆,把法学高等教育变为职业素质教育;还是坚持通识教育这一传统模式前提下,根据司法考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适当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本文认为,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在法学高等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使之相互促进,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就本文的主题而言,②我们主张法学高等教育应顺应市场经济对实用型法务人才的要求,自觉调适以与国家司法考试相对接。具而言之,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改革应当由下面几方面着手。

  3.1 适应时代要求,调整法学专业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实现高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导文件。顺应社会对复合型应用人才的要求,契合司法考试的需要,在对现行法学教育模式不做根本性改动的前提下,新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要适当调整课程进度,并适量增加与司法考试相关的培训类课程。为此,一方面,总体课程安排上仍应以现行法学核心课程为主,这是让学生熟练掌握国家现行基本法律的基本保证。但对于某些虽列为核心课程但实用性不强或者司法考试占分较少的课程诸如法制史之等应当压缩课时,以为多开一些实训课程留出课时空间。另一方面,将一些核心课程的学期安排前提,保证学生在第三学年修完全部核心课程,以与大四顺利复习参加司法考试的进度相衔接。此外,这些课程的考核方式亦应有所改革,尽量贴近司法考试的题型及难度。

  3.2 根据职业发展要求,丰富教学内容

法律职业要求法科学生具备一定的利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而司法考试亦体现了这一基本倾向。传统教学内容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缺少实务内容,下一步改革方向应当是在教学内容上不忽视法学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着重加强对学生司法职业能力的培养。建议教师在讲授基本法律、法规的同时,给予在实践中使用频率较高的司法解释更多的关注。这些司法解释实践性强,且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此外,现行本科教育普遍缺少法学方法的教育。

法学方法是引导学生以法治理念分析解决问题,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升司法技能的重要途径。建议增加法学方法方面的课时,让那些极具实务经验的老师或者延请实务工作者担任教学任务。此外,高校课程内容也不能完全倒向司法考试,完全以司法考试为标准。对于那些司法考试范围之外但对提高学生法务素质极有帮助的课程诸如逻辑学等,亦强保证相当的课时,尽量避免法学高等教育与法律职业家培养相脱节。

  3.3 适应人才培养目标,改进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的“填鸭式”教学为我国传统法学高等教育的基本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式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事实上,这种教学方法与旨在考核学生职业能力的司法考试的精神也是不吻合的。近年来,由于司法考试潜移默化的引导,各高校也在努力改进教学方法,但总体进度不能令人满意。考虑到我国大的教育模式框架不会在短期内发生根本变动,加之现行师资力量所限,结合国情,我们建议法学高等教育在教学方法方面做如下改革:

借鉴英美法系的一些教学模式,将部分教学内容以法律诊所、案例教学、定期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传授,以彻底改变法科学生只学法律不学技能的现状,使学生在典型案例的分析、追踪中培养出法律职业人才应当具备的沟通交往、信息收集、文书写作乃至陈述辩论等能力;如医学院培养医生一样,将实习教学做真、做实,让学生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相关机构中真正得到实务训练;创造条件将更多的实务工作者诸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引入课堂,让他们承担案例教学、法学方法、模拟法庭等课程的授课老师或者实习阶段的指导老师。

  法学高等教育有自己的基本规律,但教育是为社会服务的,它必然要充分考虑国家职业的基本要求,而旨在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司法考试正为我们确立了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衡量标准。司法考试的功能与贡献有目共堵,法学高等教育不可能完全忽视法律职业的人才标准而去另搞一套。法学高等教育如何与司法考试有效衔接,重新定位自身的发展目标,必然是教育决策层及广大法律教育工作者重点思考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对该问题提出上述初步思考,旨在引起更多学者对该课题的关注,以共同推动我国法学高等教育观念的更新及培养方案、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的完善。

  作者:王舒琪 来源:科教导刊 2015年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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