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学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后起之秀,经过十几年的成长,有了长足的进步。伴随着发展也出现了许多关于其发展方向及方法的问题。本文详尽地分析了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现存的主要问题,并对可行的解决方法和路径进行了探索。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日益加深,高校经历了几轮大规模的扩招,在校人数持续增长,社会适龄生源逐年减少,就业形式愈发地不容乐观。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层次不断提高,法律类高职毕业生在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中受到了较大的排斥和冲击,这给我国法律类高职院校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十分严峻的困难与挑战。如何面对挑战,渡过难关,成为了高职法律院校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一、高职法学教育的现状
(一)市场需求不够明确
高职教育得益于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近年来发展十分迅猛。许多中等学校在升为高职院校后,也增设了法学专业。但由于其对法律专业人才市场的环境和需求的了解和掌握尚不成熟,便形成很大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导致了在增加生源、扩大规模的同时,教学质量反而下降,就业形式堪忧。故此,学院在设置专业时,必须考虑人才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平衡,只有合理地设置专业,才能提高办学质量和经济效益,从而将学生、学校和社会三者的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学生质量参差不齐
上世纪90年代起,由于高等院校的持续扩招及适龄生源的递减,大部分高职院校都开始面临生源危机。许多院校为了完成招生计划,不得已在招考录取中不断降低学生的录取分数线。这种行为虽然满足了生源数量的要求,但却使得生源质量在持续下降。这种相对门槛较低的生源准入在很大程度上拉低了法学教育的成效。因为法律职业其特殊性,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对法律不渝的信念、成熟的心智、完备的法学理论等特质。因此,法学教育,最主要是对法律人进行全方位的高素质教育,这种教育的内容包括对法律的执着信念、伦理精神、人文情怀、专业理论的储备、心理素质以及行事方式等。而在高职院校环境中,学生素质与本科生相比,普遍接受能力较低、学风纪律散漫,极大地影响了法律专业的教育质量。
(三)师资力量薄弱
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学专业历经多年的发展,虽然各方面都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与世界先进的师资力量相比仍显单薄,尤其是对兼具较高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水平教师类人才的缺乏。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大多更愿意跳槽,转入高等学府,以获得更大的发展平台和更多的发展机会。这就使得高职院校对骨干力量的进一步缺乏,削弱了教学力量,形成了恶性循环。同时,一些高职院校由于经费、管理等原因,教学设施和手段也相对高校较为落后,教学规模难以成形。
二、高职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自身定位不够明确
教育部在相关文件中,对高职高专教育的定义是 :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教育。因此,高职教育不仅要传授知识,更应以基本技能训练和提高职业综合能力为重点,以全面提升学生的基础能力和基本素质为目标。由于高职教育的人才产出质量无法和高校抗衡,法学界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取消高职层次的法学教育,从而提高法学教育的整体水平。谢晖教授:“高等法学教育目标: 精英还是大众?”高职法学教育的现状可谓是危机四伏,因此,只有在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创新,突出其应用型、复合型的专业特色,努力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优质应用型人才,才能捍卫自己在国家法学教育体系中地位。
(二)精英化教育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精英教育的呼声越来越高,法律教育的精英化趋势也日渐明显。徐显明教授指出:“未来的法律教育应该向精英化方向发展”;司法部在2001年发出公告,在2002年之后的国家司法考试政策将有所变化。政策规定,报名者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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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规定让高职法律毕业生无法参加司法考试,法律的精英化教育趋势使高职法学教育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严重挑战,前途命运堪忧。(三)毕业生就业困难
失去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意味着专科法学毕业生失去了很大的可能就业资本。为了从事相关职业、获得更多的机会,高职法学生不得不继续求学,以获得司法考试要求的本科学历。求学的主要途径是自学考试和专升本。但由于难度较大,大部分学生无法完成相关学业。这部分失去先机的学生在与本科生进行竞争时,则需要面对更大的压力。而大部分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在招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及律师助理等职位时都要求被聘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职业资格。即使是招聘书记员、企业法务人员,或者司法机关在招聘司法警察时,大多也对本科学历提出了基础要求,这成为了高职法学毕业生进入法律服务领域的极大障碍。
三、高职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及路径
(一)高职法学教育的方向定位
基于教育部文件对高职法学教育给出的明确定位,高职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为基层法律服务培养辅助性法律人员。所谓辅助性法律人员,主要是指承担法律辅助性工作或从事基层事务性法律工作的人员,如书记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法律基层服务所工作人员、速录员以及企业法务人员等。因此,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高职教育与高等教育始终是存在区别的。譬如,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规定,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因此高职教育便不能定位于培养此类高级专业人才上,而应立足于法律辅助人才的培养,这应该是高职法学教育不同于法律精英教育一种独特的教育模式。通过这种明确的目标定位,高职法学教育在日常的教学中就应更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能力,让学生通过实践来掌握书记员、法律辅助人员等在工作中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从而在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岗位,提高自身竞争力。(二)高职法学教育的发展路径
1.高职法律教育对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第一,开展多元化的培养模式。目前,高职毕业生在就业竞争中不仅仅需要专业领域的学术能力,更需要多元化、跨专业的复合型能力加以辅助。如果一个毕业生没有足够突出的综合应变能力,在日趋激烈的职场竞争中,便很难在人群中显露优势甚至只能被淘汰。为此,我们必须加强人才培养模式的复合性,使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从专业的理论型教育,过渡到具有高职特色的应用型教育。适应市场需求的法学人才应尽可能兼收并蓄,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应掌握其它相关方面的知识,尤其是与法律职业联系紧密的领域,如财会、金融、计算机、外语等。只有当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从单一到复杂的系统转变,才能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在社会中的竞争能力。
第二,符合职业化需求的专业设置。高职法律教育应从定向的人才培养目标出发,以辅助性法律职业需求为导向,综合考量,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并不断地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及法律行业的发展趋势,调整对开设专业的设置,以获得最优化的专业层次,培养出业内紧缺的专业化的多职能辅助性人才。
第三,不断拓展的专业方向。目前,高职法学院校普遍设置的法律专业主要包含法律事务、法律文秘、公安管理等,专业方向相对较少,对应的就业面也相对狭隘。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对各个方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需求,各高职院校应在原有专业的基础上,将前瞻性的目光结合科学的预判,开设更具发展前景的新兴专业,如行政管理、社区管理、安全保卫、法律财会等。不仅能使毕业生的就职领域更广,同时还可以通过专业的拓展与细化,培养出适应性更强、竞争力更大的毕业生。
第四,课程体系的完善合理化。高职法律教育应始终以培养辅助型目标人才为主旨设置教学大纲及课程体系。针对毕业生未来职业的需求,增加实用性、技能性较强的实践实训课程,减少专业性过高的理论课程,以加强高职学生法律辅助型职业技能的培养,使其获得更高的职业适应能力和运用能力。
第五,主动探求多样化的教学方法。由于法学极强的实践性特点,法学教育也应不断适应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以及市场的需要,改变传统单一的授课型教学方式,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譬如结合情境模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式,把在现实职场中可能面临的典型问题和案例,生动地展现给学生,使其身临其境地面对困难,以增强学生日后理解、解决问题的能力。
2.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高职法律教育由于强调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与训练,因此任教的法学教师应有一定的有从事法律社会服务的经验,并且能够将法律实践经验应用于教学领域。因此,高职院校必须逐步培训一支既具有较强的理论功底,能够传授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足以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双师型的法律教师队伍。法学教师在职业教育生涯中,除了具有教师资格证,还应考取司法考试资格证书或其他相关职业证书,并且要在社会上从事一定量的法律服务工作,从而不断地汲取、丰富自身的实务经验,提高自己在领域内的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同时,高职院校还可选择聘请司法实践部门的专业人士担任兼职教师或定期开展讲座等,使学生能够获得更多的实践指导。
3.探索学校与社会间的多方合作,建设校内外实训场地:
高职法律院校应注重实训基地的建设与使用,以加强对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等应用型能力。一方面,应加强校园内部实训场地的建设与课程的增设。例如创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速录实训室等场地,并制定教学计划,分配相应的课时和学分,模拟就业岗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技能操作训练,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以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表达沟通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等。另一方面,要努力尝试与社会各方合作,争取校外实训机会。例如通过与司法机关、大型律师事务所、经济实体等机构进行合作,搭建校外教学实践基地或提供校外实习经历等,为学生增加社会实践训练。这样不仅能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贯穿于课堂内外,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对接,还能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工作机会,为企业提供大量的生源和筛选、考察机会。
综上所述,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正面临着适应市场、自我定位及系统完善等一系列挑战。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应是面向司法、经济领域的需求,培养兼备扎实的专业知识、高效的操作能力以及良好的应变能力的实务辅助型人才。只有当我国的法学教育既能培养出德才兼备的高端法律人才,又能培养出大量的富有法律知识和协作能力,能够充分辅佐高端法律人才的应用型的人才时,才能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
作者:刘巧玲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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