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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问题,民商法学案例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4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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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理论综述

  (一)连带责任的类型

  1.两人以上侵权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共同违约主要是两人以上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不是故意的,但是,如果两人以上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则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并应视为共同违约的一部分。当结果可以归咎于两人以上而不是许多人的共谋时,违反义务的情况就更为普遍,有些人质疑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违约前的故意行为,不产生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1]。虽然有学者和专家对此提出相应的质疑,但侵权行为既不是故意的,也不是连带的,本案中确定连带责任的方式是以违约后果为依据的[2]。

  2.两人以上的危险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果两人或两人都因危险行为的发生或因造成或引发损害他人利益的意外危险事件而受到损害,不清楚损害是谁造成的,也不清楚谁对共同责任负有首要责任,连带责任首先意味着相应的责任应由共同的风险承担者承担。个人同样,两人或多人的这种行为造成相应的损害,并引起相应的连带责任。共同风险行为对人的生命造成的巨大损害可能对工作和生活产生更大的影响。并且,两人或多人的危险行为造成相应的损害,会有一样的连带责任的产生[3]。

  3.两人以上共同危险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果两人以上的人群对其他人造成了常见危害,那么毫无疑问他们将负有共同责任,因为他们导致其他的人的权益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目前尚不清楚是谁造成了损害,那么同样如两人以上的所有人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个责任是无法避免的。

  因此,在开展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伙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共同责任,才能确保避免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

  (二)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特点

  一般来说,连带责任和多重责任的特点是,共同分担责任的人有两个以上,由于主要责任人之间的共同责任和多重责任关系,一个代表人是外部的,二是责任与赔偿,实质上是民事责任;连带责任的目的是提供赔偿与赔偿;其他责任人没有义务履行义务,最后则是合同其他当事人的责任不限于当事人的责任,债权人则不得再提出债权[4]。

  二、连带责任的现状

  纵观我国历朝历代,连带责任一直就存在,如古代的连坐制度,军中一人时犯错一个队伍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一个群体都需要承担责任。而步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共同责任和多重责任制度的定义更加细化和明确,但与很多国外的发达国家相比,共同责任和多重责任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从一开始就存在很多问题。从立法和法规的角度看,我国关于连带责任的条文比较零散,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法律解释,缺乏理论指导,主要体现在连带责任概念不清,义务与责任的界限不清共同责任和多重责任的内容不够明确,关于如何确定这些内容的规定也不多。

  从法律角度看,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及其适用的特征并不明确,连带责任几乎覆盖了法律的方方面面,但是法律界对连带责任暂时没有一致的定义,也没有这方面的理论指导。在连带责任的审判中,这一系列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而法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导致法官在判罚时没有统一性和交叉性,有时甚至会出现差错,导致了连带责任的效力和权威性不强[5]。

  三、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一)共同承担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附属物、建筑物、设施的倒塌或者倒塌。在这种情况下,建筑物或建筑物的所有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根据民法的具体规定,这是一种共同责任:比如在实践中,这些现象所产生的共同责任比较普遍,对于行人来说,情况非常严重。当行人走近大楼时,突然被大楼的附件撞到,但他们不知道,如果他们在调查前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从大楼上掉下来的物品可能会受伤,他们可能找不到商人或特定的房屋,法院可以依照房屋法的规定追究房屋共有人的法律责任。民商法,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负责建筑的人都可以被起诉和起诉[6]。

  (二)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中的应用

  在公司设立关系中,设立股份公司,但公司发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足股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送公司其他发起人的有关情况,与全体股东分担出资设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如果在股份制公司中,公司发起人在支付资本费用时使用无法实现的债券、财产等形式,则公司其他负责人也需要与发起人分担连带责任。

  另外,在合营企业中,公司的其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利用其法人资格逃避相关义务或直接侵犯债权人的权利,那么该企业的合伙人同样需要承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不可避免的。

  (三)代理关系下的连带责任

  在民商法中,代理人和委托人具有连带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他们的利益上。如果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代理人知道委托人将代理关系作为“保护伞”从事与案件相反的违法行为,却不加以制止。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商法的规定,被代理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本案中采取法律行动,则不会产生相应的连带责任[7]。

  四、完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与对策

  (一)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民商法的要求,开展各项保护工作。例如,当债务人数量较多时,经济补偿的定义应以债务份额的大小为基础。运用这种判断方法,有助于保证债务纠纷的快速解决,保证债务纠纷的公正性。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把侦查工作放在首位,使民事主体的责任更加合理,确保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发挥。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不断得到保护,严格按照民法关于承认和促进责任的要求进行,如债务人众多,经济补偿问题应当根据债务数额和债务发生的情况确定。这种做法应有助于迅速公正地解决债务争端,在處理这些案件时,应尽快开展旨在加强我国的责任合理化的研究,才能进一步保护我国公民的权利[8]。

  (二)完善连带责任诉讼程序

  从民商法的法定程序来看,需要按照案发的真实情况来评定。案件的定义应以情况民事主体的概念而异。在分析案件时,应依法进行各种民事分析,遵守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在完善连带责任诉讼程序的同时,简化不必要或者重复的程序,使连带责任诉讼程序的难度降低,这样才能提高连带责任诉讼的效率。并且,为了保证民商法科学合理的应用,需要充分执行程序法,使其作用最大化。

  (三)完善各方的连带责任

  上述的连带责任诉讼程序水平得到提高后,改进人员必须要注重双方的选择权,民事诉讼程序分析表明,随着相应程序的升级以及我国司法的不断完善,必须着重重视这些事件,对于此类事件的当事人的意见与建议需要充分考虑,并且根据在实际情况的具体来进行审判,充分评估程序的实施和进展情况。对连带责任相关要件的解释表明,这些要件与责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关联性。根据商法和民法的规定,这些规定不足以界定连带责任。要使连带责任明确化、普遍化,就必须更好地符合民法、程序法和制度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如上所述,虽然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无处不在,但是依然没有对连带责任有确切的说明和定义。本文对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具体研究本人进行了深入调查,首先阐述了连带责任的三个类型,包括两人以上侵权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两人以上的危险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两人以上共同危险行为所导致的连带责任;然后连带责任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三个不同的实用范围,并且根据在前人的基础上给出了自己的相应对策和建议。但无论是哪种建议,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国内所有企业的领导者、决策者和管理者都需要重视的一点。

  本文在研究中只从几个主要的关于此类事件的一些案例与事假进行一些探究,文中仅仅三个不同的方面以为例进行了详细点的阐述,然后因为本人时间与精力的有限,还有一些方面没有进行详细阐述与探索研究。希望在未来能有机会对进一步加强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相应研究,为我国法律的完善和改进提供更好的建议与措施,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发展与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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