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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法律政策,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执行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4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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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到205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人将达36.5%。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对老龄问题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在应对老龄问题方面经历了从家庭养老为主向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探索向养老服务社会化方向发展的转变。2011年12月颁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明确指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并将“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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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现状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社会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服务形式。它作为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在养老服务中日益占据重要地位,是目前解决我国养老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1年,民政部宣布在全国社区实施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以来,依托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模式在全国各地推行。但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服务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由政府承担居家养老的责任。由于政府在履行居家养老服务责任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限制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1.1 政府角色定位、职能不清

  我国现有的国情决定了目前居家养老需要在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开展工作,但并不意味着要由政府承担所有的责任。由于缺少统一的支持鼓励居家养老的法规政策,管理监督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各地政府对居家养老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所以在居家养老中的角色定位权责不一致,缺少用于指导社区居家养老工作的政府文件,社区在操作中缺少依据,带来了居家养老服务在项目设置、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极大地制约了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

  1.2 参与主体单一,服务内容简单

  受政府传统的公共服务的影响,目前大多数地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通过政府拨款,由街道及社区居委会对有需要的居家老人提供日托照料、代办服务、就餐服务、生活护理等类型的家政服务,缺少专业化、多元化的服务。

  1.3 资金投入不足,筹资渠道狭窄

  居家养老服务必须有一定资金保障,目前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供给。居家养老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其建设必须依赖于政府财政的支持,但政府财政能力有限,投入于居家养老资金远远不能支撑社区居家养老的持续发展,大多只够用于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的建设,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自身发展受到阻碍。

  1.4 服务人员非专业化,服务水平低

  我国庞大的养老人群对养老服务人员总量和服务质量提出了要求。目前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主要由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组成,这些社区服务人员和志愿者大多未经过系统专业培训,缺乏专业服务知识,服务技能差,服务水平低,无法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另外,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角度看,同样存在管理人员不专业、管理素质低下等问题,普遍存在居家养老服务整体水平偏低的问题。

  2 国外居家养老服务的比较法借鉴

  2.1 国外居家养老服务综述

  2.1.1 美国

  美国十分重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承担社会工作事务,培育了大量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确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福利制度。目前,美国各级政府主要是通过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包括日间照料、送餐到家、家政服务等。

  2.1.2 英国

  “社区养老”起源于英国。作为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就开始实施基于社区的养老照顾。并且在英国福利国家建构过程中,它作为一种新的服务理念逐渐发展并形成一种全新的社会工作模式。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鼓励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并实施市场化的运作机制,缓解了政府在提供社会福利时的低效率问题。

  2.1.3 日本

  日本在上个世纪70年代已迈入老龄化国家行列,为此日本政府开始推行养老福利政策改革,颁布了《高龄老人保健福利推进10年战略计划》,首次提出依托社区建立多种服务设施,完善社区照顾服务体系的理念,并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到社区养老中。在近四十年的发展中,日本逐渐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体系。

  2.2 国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之经验

  2.2.1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保障

  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离不开政策和法律的支持。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是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制度保障。日本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十余部有关社区养老和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法律、政策,对政府、非营利组织、被服务者在养老服务中的權利、义务,非营利组织的注册条件、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非营利组织在规范的环境中发展,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提供了较为完善的立法保障。

  2.2.2 增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实现双赢

  实践证明,完全依靠政府组织实施养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良好伙伴关系对于可以很好地解决养老服务中的资金筹措、资源配置、服务供给、监督评价等问题,同时利用市场竞争机制还可以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并降低养老服务成本,从而实现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双赢。

2.2.3 加强非营利组织自身建设,提供多样化服务

  引入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就要拓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是全方位、多层次,有物质方面,有精神方面;有要求家政服务、医疗护理服务,也有精神慰藉服务,还有既要求物质服务又要求精神服务……面对老年人不同服务需求,非营利组织必须加强自身建设,通过与各级政府合作解决好老年人在居家养老中遇到各种问题,并不断改进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2.2.4 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居家养老从业队伍

  专业化的服务需要专业化的从业人员,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服务是提供优质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保障。美国、日本等国家都非常重视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对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资格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也为非营利组织能够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3 我国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设计

  在政府尚无条件全面承担居家养老服务职能的情况下,允许非营利性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无疑是解决问题的一条有效路径。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必须立法先行,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发展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石。因此,我国应建立和完善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以法律为基础,以政策为补充,搭建起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框架,引导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实践有序进行,保障老年人权益,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质量。

  3.1 建立准入及监督制度

  3.1.1 建立非营利组织的市场准入及监督制度

  依据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设立非营利性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准入机制,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从法律的高度明确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权责界限,明确非营利组织的准入标准。同时建立非营利组织监督评估机制,对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养老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进行全方位的评估,作出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将作为非营利组织获取政府政策支持及资金扶持的基本条件,从而激励养非营利组织不断更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

  3.1.2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参照会计、护理等职业资格认定办法,由政府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取得从业资格并经过培训后才能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以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服务。

  3.2 完善《政府采购法》

  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实际就是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一种形式,属于政府采购的内容。但是《政府采购法》采购目录中尚无“养老”一项,对“服务”这一采购对象的定义也只是笼统地定义为“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因此,有必要对《政府采购法》中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使其内容更加丰富,将服务采购的对象扩展至养老服务,并对养老服务的采购流程、资金使用、评估监督等做出规定。

  3.3 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时至今日,我国的养老体制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与时俱进,及时对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具体而言,就是把社区居家养老权利写入法律,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老年人的社区养老服务权利,使社区养老权法律化。同时,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科学地确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法律保障机制:包括明确政府责任、非营利组织的认证、养老服务机构的评估以及专业服务队伍的培训等,建立起一套完整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4 结语

  随着人口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我国老年福利事业会越来越受到重视,政府一方面要承担起居家养老的指导、引导、监督职责,另一方面也要为其发展提供强大的法律、政策和经济支持,让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向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推进,惠及更多的老年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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