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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模糊性的案例,法律模糊认知视频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3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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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语言是人造语言,与自然语言一样具有模糊性。法律语言模糊性一直是法学和语言学界研究的热点,有必要从多学科角度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进行探析,进一步揭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特征。

  一、法学自身局限性

  为了纯正地表述法律问题,法学家汇聚语言精华,创造了法律语言。理论上讲,法律语言应该明晰、简洁、严谨、庄重,也应该是法律语言的最根本性特征,甚至可以作为法律语言存在的理据(沈宗灵,1994)。但在实践中,作为法律法律载体的法律语言却有很强的模糊性特征(刘蔚铭,2001)。其原因十分复杂,从法学角度来分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主要是由于法律规则的滞后性和不完全性造成的;同时,由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复杂,人们对法律语言的理解和使用,不能像客观存在的有形物体一样去把握,只能靠思维去理解,在此过程中,需要人们借助自身体验、逻辑推理以及事实判断等对具体实例进行把握和分析,期间难免会出现语言与法律精神脱节的现象(董光音,2006)。鉴于此,为了弥补不足,立法者需要借助语言的模糊性特点,作为主要修补工具对法律漏洞进行完善,这也是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法学根源所在。

  二、语言自身局限性

  众所周知,语言是法律的载体,用以传达和执行法的精神。然而我们很少会注意到,法律语言会随着环境、时间、主体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给法律语言使用者带来一定的困难,也是法律语言模糊性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对语言使用和语言研究来说,如何随具体情况的变化,使用法律语言准确表达法律概念,是法学界和语言学界面临的共同问题。

  语言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们总是喜欢选择经济、灵活、便利的语言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处理现实事务。然而,法律语言为了追求意义稳定,很少像日常语言一样变更语言意义,形成了法律语言创设和使用的一惯性原则。从语言自身局限性角度看,法律语言的一贯性原则与日常语言的灵活性原则之间存在巨大落差,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也在这一差别中产生。如,由于法律语言坚持一贯性继承原则,法律语言中的“意思表示”一词,与我们现实生活中使用的“意思表示”尽管同形,然而它们在各自不同的语言环境中所要表达的意思却有着天壤之别。

  三、法律语言模糊性的认知视角

  针对同一法律事件、法律文本,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解释,得出不同的结论。由于成文法是对人们生活中的具体事务的概括、抽象性规范,是对事务和行为的共有特征的描述,而人们在使用这些规范的时候,总是会将这些一般性规范与具体情节联系起来,这就使得法律语言在不同使用主体之间发散出不同的意义,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因主体认知能力的差异而产生模糊性。法治实践要求稳定的法律,而法律稳定的重要条件是法律规范的含义应该稳定,这就要求法律语言从不同的法律主体出发,对法律语言的措辞做出全面考虑,最大限度消解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法律语言對于一般法律主体而言,具有极大的模糊性,不同主体可能做出不同解释。但是从作为特殊主体的法官的角度来看,尽管对于具体法律事件和具体法律行为的解释和判决,最终表现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法律推定法官对法律事件的分析和解释是权威和正确的,并作为事件处理的唯一、有效解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语言是清晰的,法官仍然要在纷繁复杂的解释方法中,找到与案件匹配的解释,法律语言对于法官而言仍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总起来看,限于主体认知能力、法学思维能力以及,法律语言仍然是模糊的。

  四、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文化视角

  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统治阶级所创治的法律规范、制度,以及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态度、评价、情感、习惯、心理等学说理论的有机复合体系(沈宗灵,1994)。法律语言承载和传达着法律文化的内容,反过来,法律文化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律语言的表达。法律文化影响法律语言的精确性,也会影响法律语言的表达效果,同一法律语言形式,在不同文化语境具有不同意义。

  我们不妨从文化角度出发,以“强奸”一词为例进行解释,在日本法中,强奸属于亲告罪;在中国法中,强奸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不属于亲告罪。“强奸”一词在日本和中国都指向同一法律事实,规范同一法律行为。但是,由于日本和中国在男女性行为、性文化方面差异巨大,两个国家的法律对该事实的法律评价不同,以致出现了日本的“强奸”在中国并非“强奸”的情况,形成了法律语言的模糊现象。因此,法律语言是在特定法律环境下、特定群体内使用的专门语言,文化的不同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语言模糊性的产生。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6.

  [2]董光音.简析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其模糊性的消除方法[J].河北法学,2006(8):159-160.

  [3]刘蔚铭.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性质与成因分析[J].西安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6):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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