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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律师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3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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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律师赔偿责任制度在我国是一项较为新兴的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仍需不断的进行完善、改进。我国律师赔偿责任制度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文中就律师赔偿责任制度在法律性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并提出了详细的解决措施。   论文关键词 律师赔偿 法律性质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完善,法律数量也随之增多,其专业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使得社会大众大都对法律不甚精通,这就需要专业的人员向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律师已不断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社会群体,能够促进法律的顺利实施,促使司法质量的不断提高。法律已渗透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主体对法律的需求不断增加。   律师对社会的稳定、和谐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正义的实现、秩序的稳定、社会的和谐、法律知识的弘扬宣传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律师也积极的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以及司法制度民主化的前进发展,是司法活动的积极参与者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不可缺少的成员。律师赔偿责任制度作为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一项较为新兴的制度,因此存在着一些不足与问题,这就需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不断进行改进与完善。   一、我国律师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   (一)律师赔偿责任在划分法律性质上存在问题   我国律师赔偿责任是属于民事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对律师赔偿责任是属于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所谓违约责任,主要是指当事人没有根据合同履行义务,违反合同的规定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合同当事人的,由法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而生成的的,且仅限于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所谓侵权责任,主要只是因行为人的过错导致他人的人身权利或是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并不具有惩罚性。   (二)将律师赔偿责任视为民事责任在特定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   1.明确律师赔偿责任制度的目的   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具备明显的社会性与服务性,律师存在、发展的主要意义从根本上来说主要是为了向更多的社会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就是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赔偿责任制度作为具体的制度之一,也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的。律师法中明确指出,对当事人造成损失是律师赔偿责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要件。因此,律师赔偿责任制度的基本定位就是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弥补。   2.以补偿性作为律师赔偿责任制度的原则   律师赔偿责任存在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律师赔偿责任制度就是为了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弥补,这是与侵权责任相吻合的。通过律师赔偿责任制度的实施,致使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横担财产责任,对律师事务所与律师都能产生一定的惩罚、警戒作用,以此进一步规范律师的职业活动,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的责任心。但是律师赔偿责任制度并不是为了惩罚律师的违法职业行为或过错执业行为,究其根木宗旨仍是为了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律师并不是属于自由职业者,要受到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的管理,运用内部自上而下的行政性与社会团体的自治性,根据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业行规,对违法或有过错的律师执业进行惩罚。   3.律师赔偿责任形成的前提是合同的存在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发生的要件是损害事实,由此可以看出律师赔偿责任符合侵权责任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律师赔偿制度也具备违约责任的性质,而且律师赔偿责任形成的前提是委托合同或是服务合同的存在,如果没有合同的存在,也就没有律师的服务,也就不存在律师执业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律师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既具有侵权责任,也具有违约责任,而且难以进行绝对性的划分。因此,我们可以将律师赔偿责任看作是民事责任在特殊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以此指导具体实践,墨守成规,不懂变通,那么理论就会失去存在的目的与意义。   二、我国律师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一)律师赔偿责任在判定责任主体上存在问题   我国律师法明确指出,律师在执业中违法或是有过错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主要是由律师所在的法律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而律师存在故意损害当事人利益或是有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律师行使追偿权。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判定律师赔偿责任主体时存在着多方的看法,主要有:一是认为律师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人不可以作为责任主体;二是认为律师事务所与律师都是律师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且律师是承担赔偿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律师事务所仅仅是代为承担律师赔偿责任;三是认为律师事务所是赔偿责任的直接主体,律师是间接主体,但是也是实际的赔偿主体。   (二)明确律师赔偿责任制度中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律师事务所   1.明确合同双方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   委托合同或是服务合同双反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的直接承接者,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而代表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提供具体法律服务的律师,只是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安排进行的工作人员,律师代表的是律师事务所进行实践活动。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律师在实际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或过错行为导致当事人损失的,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律师事务所作为法人或合伙的组织形式,对员工的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赔偿责任主体没有间接主体与直接主体   律师赔偿责任的形成是以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的委托合同或是服务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其中只涉及到合同的双方即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而在之后律师事务所是否向存在故意损害当事人利益或是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行使追偿权,则是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事情,这对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必然关系。由此可见,律师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并没有直接主体与间接主体的说法,律师事务所就是律师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3.律师事务所是主要的赔偿资金来源   我国的律师业还属于一个新兴的职业,由于发展起步比较晚,律师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面的开展业务活动,仅凭律师个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而现阶段我国也没有将责任保险制度强制性的实行,因此将律师事务所作为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作为赔偿资金的主要来源,对律师能够起到很好的缓冲作用,同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规范律师业,教育、监督律师   律师最直接的管理者就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对律师能够起到加强管理的作用,教育律师,从而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   三、我国律师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律师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以委托合同或者是服务合同的存在为基本前提;责任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行为主体执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是主观上有过错;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我国律师法明确指出,律师赔偿责任制度规定了归责原则是违法加过错,违法执业是客观行为,过错是主观因素。然而事实上,有过错则必然会导致执业违法,若没有过错,也就没有执业违法。违法是涵盖在过错内的,两者的区别只是出发角度不同而已。   律师赔偿责任制度的规定归责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加明确责任的认定、划分,对行为的主观心理难以认定时,可以依照客观行为来评定其是否存在执业违法的现象。认定责任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以其中之一为根本依照,更是将认定的方式、途径进一步拓宽,保障律师赔偿责任制度在实际中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四、结语   我国律师赔偿责任制度起步较晚,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对赔偿制度中赔偿责任在法律性质上的划分,明确律师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在特定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并不需要一味的区分赔偿责任究竟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并明确律师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本人。同时,就律师赔偿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进行规定,拓宽认定责任的方式、途径,进一步保障律师赔偿责任制度的实际操作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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