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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诚信执业,论述律师执业的方法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2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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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在当前社会缺失诚信、法治有待完善的大环境下,律师追求自我发展的“人之道”的操守、弘扬法治“化育天下”的职责、服务大局行“天之道”的使命,无不要求律师坚守诚信,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念和执业境界,依法代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论文关键词:律师 坚守诚信 执业境界  “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经过三种之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境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也。‘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境也。”品味大家妙语,击节感叹之余,内心忽有所悟:不仅治学如此,作为以法为业、以律为师的执业律师,在当前社会缺失诚信、法治有待完善的大环境下,追求自我发展的“人之道”操守、弘扬法治“化育天下”的职责、服务大局行“天之道”的使命,决定该群体对此三种境界应有执着的追求。  一、“人之道”决定“思诚”应成为律师执业的第一境界  “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作为治学第一境界,语出晏殊的《蝶恋花》。依王国维之解,做学问成大事业者,首先要有执着的追求,登高望远,明确目标与方向。这自然是借题发挥,以小见大。  律师执业有如做学问、成大事业。当下社会诚信缺失是不争的事实,面对“西风凋碧树”这样缺失诚信的社会大环境,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及其生存发展的需要决定其在执业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以其一言一行赢得被代理人的信任,同时,还要兼顾自身诚信形象吸引潜在服务对象的社会影响力,这客观上决定了律师执业应有“治学第一境界”这样基本的境界追求,从自身做起,努力践行“思诚”的执业操守。  从法理上来说,律师是以维护法律正义和法律权威为已任的特殊职业群体,律师职业本质特质要求其必须用法律思维思考法律问题、处理法律事务;必须遵循合乎职业身份、在大众道德和职业利益之间保持良性张力的职业伦理;必须在多元化的哲学取向和宗教信仰基础上,信奉诚信、法治和法律。从现实来说,社会对这个行业的素质和诚信也有着特别的要求。从律师个体来说,尽管律师也是社会人,有自我发展和个人生存利益的追求,但是,“思诚者,人之道也”,无论是作为社会人,还是作为特殊的社会职业角色,都决定了律师必须“思诚”,遵循以诚为本的“人之道”原则,从而赢得被代理人的信任和社会的信任。  因为诚信不仅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以及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基础和核心。随着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理念的确立和推进,诚信不断被赋予日益丰富的时代内容。应该说,无论是在当前还是在今后,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资源。作为律师个体,缺失讲诚守信的品行,势必难以担当对当事人的委托责任;缺失为人应有的道义,势必游离为人准则;品行、道义的瑕疵,势必丧失荣誉和人脉资源,使得案源的拓展成为水中月、镜中花。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诚信是律师生存的根本和自我发展的关键。“正其心,诚其意”,追求执业境界,在缺失诚信的社会大环境下,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独善其身”的前提下“兼善天下”,做“思诚”的表率,这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二、特定的职业内涵决定“化育天下”应成为律师执业的第二境界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为治学第二境界,语出北宋柳永的《蝶恋花》。王国维以此两句来比喻成大事业、大学问者,不是轻而易举随便可得的,必须坚定不移,经过一番辛勤劳动,废寝忘食,孜孜以求,直至人瘦带宽也不后悔。  由于社会大环境缺失诚信,作为律师来说,仅做到自身“思诚”、独善其身这一境界是远远不够的。律师承载着法治社会的特殊使命,其观念和行为本身具有社会性和影响力,有形无形中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对诚信的认同、对法治理念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以及感情认同,进而增强全社会诚信信念和法治意识。从这一层面来说,治学第二境界所倡导的孜孜以求的精神显然应成为律师更高的执业追求,以自身行为影响和教化天下。  德国法学家莱因斯坦曾这样精辟论述:“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表现为何种样式,取决于艺术家。”挪威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易卜生也曾有过这样的名言:“每个人对于属于他所属的社会都负有责任,那个社会的弊端他也有一份。”当前,我国社会并没有建立里起普遍的诚信体系,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作为律师在接受当事人之托、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过程中,客观上同时也肩负和发挥着宣传、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职责,引导社会的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  因为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法律人的人格和品德;同时,法治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赖于“静止”的法律转化成“动态”的法律来实现其功能。从法律语言来讲,法律的内涵有三个方面:一是观念和意识中的法律;二是文条中的法律;三是法官口中说的话,或曰法院判决书,法律是通过职业人员实现其功能的。律师事业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法律解释学范畴,律师肩负着宣传、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职责;同时,律师又是法律的翻译工作者,负责将社会关系翻译为特有的法律关系,使感性上升为理性,使社会任意行为转化为规范行为,使矛盾冲动进入秩序状态。因此,律师事业和职业本身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的行为规范。

  纵观西方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完善,法律职业即人的因素是西方走上法治社会的决定性之一,而律师队伍建设客观上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基础和起点。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因在法律事务中具有某些特殊功能而在维护秩序方面具有特定职责的人,一般包括法官、律师、法律顾问、法学教师和学者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王利明认为:法律职业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的法律人。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一员,承载着法治社会的特殊使命,律师观念和行为的社会性和影响力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作为“法律之师,文明之师,正义之师,律己之师”的律师队伍,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律师自身,若淡薄维护正义的信念和服务诚信的意识,不能坚守诚信,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仅会造成自身职业道德缺失,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同时也势必导致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丧失对社会公正、法律权威的信任预期。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律师应有“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更高的执业追求和境界,以自身行为影响和教化天下。  三、“天之道”决定服务大局应成为律师执业的第三境界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作为治学的第三境界,语出南宋辛弃疾《青玉案》一词。王国维以此四句为“境界”之第三,即最终最高境界,意在阐明做学问、成大事业者,必须有坚忍不拔、持之以恒的执着精神。  “诚者,天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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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基本国情和法治传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作为我国的执业律师,客观上肩负着服务发展、维护稳定、建设法治、弘扬诚信的重任,这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所以,和做学问、成大事业者一样,律师必须有专注的精神,洞明国情世情,服务大局,发挥好国之大器的作用,事实上,这也理应成为律师执业追求的最高境界。  毋庸讳言的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存在律师不当执业,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不良现象。一些律师在生存压力之下,为了招揽案源,不当许诺,以致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也有些律师违背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拉关系”、办“关系案”、“金钱案”;更有甚者缺乏大局意识,不适当参与在敏感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以致增加政府部门的调处难度,这些都导致了不应有的社会负面影响。  《礼记·大学》有云:“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作为律师,要成为诚信的先行者和守护神,必须有高于社会大众的诚信境界追求。这就要求律师不仅要“正心、修身”,自觉抵制不讲诚信的社会风潮,更应立志于“治国、平天下”,以“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执着专注,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诉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正确处理好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综上,“人之道”的操守、“化育天下”的职责、“天之道”的使命,都要求律师必须有执着追求三层执业境界的精神,坚守诚信,依法代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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