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力度上比较突出,老百姓也能直接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威慑性,对于预防职务犯罪而言,检察建议是一种有效的、重要的预防手段。 论文关键词 检察建议 法律监督 社会管理创新 一、检察建议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一)对社会而言,能够有效的预防犯罪,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办案人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法律职责,严格执法,惩治了犯罪,并对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有效的预防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类犯罪案件的发生,同时对相关行业的其他单位或企业也起到警示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自2008年以来兖州检察院反渎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制作检察建议率达到了100%,涉案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也都能及时给予书面回复,为涉案单位的合理整改或依法经营起到一定的指导和警示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促进了兖州的和谐稳定,推动了兖州经济和社会管理的稳健发展。 (二)对涉案单位及工作人员而言,有效制止和预防了涉案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其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 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后,发案单位有针对性的去落实检察建议的内容,对需要整改的内容进行及时整改,需要纠正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2011年兖州检察院反渎局办理的一起有关税务人员的玩忽职守案中,针对涉案单位的管理者和个别工作人员存有不依法严格办事,工作责任心不强,不积极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涉案单位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及时向领导或向上级汇报制度、加强税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强化对一线税务执法人员的监督等建议,促进了涉案单位及时、有效的整改和纠正,对该税务系统其它执法工作人员也起到了良好的指导和警示教育,使该税务系统内执法工作人员都能进行自我调查,防止了此类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有效避免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三)对检察机关及办案人员而言,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责任感,树立了良好形象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力度上比较突出,老百姓也能直接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威慑性,对于预防职务犯罪而言,检察建议是一种有效的、重要的预防手段。在检察建议的回访落实调查中,需要我们办案人员积极地、主动地与涉案单位进行交流、沟通,必要时还应及时督导。办案人员要增强主动性,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跟踪督导制度,确保检察建议的内容落到实处,确保涉案单位及其个别工作人员在存有问题的管理或制度等方面进行依法整改或纠正,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好形象。 (四)对国家的法治建设而言,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推动了检察事业的新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性,突出了在检察事业中务必清醒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是亟需解决的重要任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够充分发挥其职能,对涉案单位人员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惩治的同时,积极主动及时的制作检察建议,并督导检察建议的内容在涉案单位得到有效整改,全面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当前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规定不足 就现有的立法规定而言,《宪法》第129条规定了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了关于奖励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定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可见,我国现有的关于检察建议工作的规定仅仅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规定(试行)》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更是缺少关于检察建议工作的配套实施措施,亟需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 (二)重视程度不够 “思想认识决定行动”,对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于提高,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仅仅围绕办理案件为中心,往往对检察建议在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方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种只重立查办案而忽视对涉案单位进行教育警示的工作机制需要不断改善。观念认识上的不充分,重视程度不够,直接影响到检察建议工作的开展,影响到检察建议的执行程度、跟踪调查,还影响到检察建议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 (三)建议质量不高 实践中,一方面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制作检察建议书时,往往只套用固定的模式,制作草率,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没有充分领会检察建议工作的精神实质,不能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去指导和督促涉案单位的有效整改。另一方面,检察建议书制作不及时也是质量不高的原因,实际上,检察建议工作不仅贯穿于办案的全部过程,对于结案后更好的预防涉案单位再出现职务犯罪有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检察建议书制作的不规范、内容质量不高,不及时,会造成涉案单位对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消极或抵触情绪。
三、具体措施 (一)领导重视,各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检察建议工作的贯彻落实 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检察建议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合理安排部署,组织指导检察建议工作的每一环节,明确任务目标,严格责任。同时,还要加强办案部门与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配合,共同对涉案单位进行督导,切实把检察建议工作作为一种长效工作机制来抓。2012年5月23日,兖州检察院对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调整,强调要建立各部门和预防犯罪部门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分析、案件移送、预防介入侦查、检察建议统一出口等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下一步的工作就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把规定当做具体任务去抓取去执行,对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积极、主动、及时的制作检察建议,与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落实督导回访制度。 (二)加强对涉案单位的督导,建立与涉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的配合机制 一方面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在与预防职务犯罪部门配合的情况下,要定期到涉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的执行程度,跟踪调查,定期回访,建立直接联系人,明确直接责任人。对于涉案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察建议内容落实的,要进行督促,确保检察建议的内容得到贯彻执行,确保涉案单位的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加强与涉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做好协调督导工作。对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不到位的涉案单位或有关领导,督促其在内部系统内给予处分,因整改不及时或不利致使国家财产、人民利益再次遭受重大损失的,严格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注意的是,办案人员要注重方式方法,对于查找出来的问题,必要时可以采取座谈会或调研的途径,进行逐一认真梳理分析,组织涉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以事论理,深挖思想根源,逐项提出整改方案。 (三)制作检察建议时要讲“三性”,即“时效性、针对性、合理性” 讲“时效性”,就是指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从立查之日起就可以制作检察建议书,以有效的避免国家财产、人民利益损失的扩大化。注重及时性,时效性,只要在立查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涉案单位存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漏洞,或者有出现其他个别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倾向苗头,就应该及时制作检察建议,切实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讲“针对性”,就是指办案人员在提出检察建议时,其提出的内容应该是涉案单位个别领导或工作人员已存在或者有出现职务犯罪苗头的亟需整改、纠正的事项,是涉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或应该做到的事项。如果检察建议的内容不具有针对性,不仅仅会导致检察建议起不到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还极易导致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落实的工作不认真对待,应付了事。讲“合理性”,指办案人员提出的检察建议是发案单位通过认真、积极、努力地整改和纠正能有效完成和克服的,能够实现使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使单位工作人员各负其责,有效杜绝违法违纪甚至是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办案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向领导汇报工作机制 要及时、定期向院领导汇报检察建议工作落实情况,不断总结。对于反贪反渎部门而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其全部工作的中心点,而检察建议工作也应该受到重视,尤其是在与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协调配合下,来共同完成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增强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职务犯罪案件所涉及的领域、部门不同,个案具有特殊性,对检察建议的落实工作要及时与院领导汇报,认真听取领导的对检察建议工作的各项安排,并保证把领导安排的各项检察建议工作做好做扎实。办案人员要强化自我调查意识,通过汇报工作,可以发现问题之所在,认识到下一步的工作怎么去做,做到什么程度,需要加强的环节在哪里,只有形成良好的自我规制才能把工作做好。办案人员要善于总结、及时总结,积极主动地落实检察建议的跟踪督导回访,能够给办案人员提供更多的信息,要把跟踪督导回访的机会作为发现查办其他职务犯罪线索的重要途径,而不是一旦对涉案单位个别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后,就不再对其加以重视了,要以此为点,以点代面,从而发现其他重大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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