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审判法》、《陆海空军刑法》、《陆海空军惩罚法》以及其他军事特别法,共同构成了台湾军事司法体系的法律基础。对台湾地区军事司法制度的思考、研究,不仅有助于推动军事法学的理论研究,而且对于大陆地区军事司法制度的变革和完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深入剖析台湾地区“洪仲丘案”,揭案涉台军法之漏弊,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从而呼吁我国大陆地区军队军人权利之保障,推动军中人权保障。
2013年7月3日,台军内部被爆出陆军下士洪仲丘在退伍前夕被关禁闭并练到暴毙事件,引发各界舆论严厉抨击,更是引发25万“白衫军”进行了两场规模甚大的游行抗议。随着台湾当局修改《军事审判法》的推进,该案的后续政治效应或将减弱,但其对台湾军队业已形成的人权冲击却不容小觑。
1 案涉军事惩罚程序
1.1 军事惩罚程序不当
洪仲丘,台军中一名普通的义务役下士,为何招致民众发起“万人凯道送仲丘”的规模仅次阿扁的大型示威游行?即使因洪仲丘携带照相手机必须处以禁闭,主管禁闭室的人员也有轻重不同的手段可以选择,何以竟对退伍在即的士官恶整致死,而且无视其两度求援?恐怕难脱部队主官偏差管理而惩罚不当之嫌。
透过现象看本质,资料显示,原《陆海空军惩罚法》并没有关于军人惩罚程序的专门规定,修正后的《陆海空军惩罚法》第24条第1款第1、2项规定:“权责长官知悉所属现役军人有过犯行为者,应即实施调查。调查时,对行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应一律注意。”第4项规定“调查结果认为有施以撤职、记大过、罚薪、管训、悔过、降级或禁闭惩罚之必要时,应召集会议评议。”对于这些较重的军事惩罚,明确规定应召集会议评议,以适度防止军事长官的行政专权,并在第5项前段中规定“应通知行为人得以言词或书面方式陈述意见,以使个人权利获得切实的保障。”
但考虑到效率因素,达到最短时间内阻止犯错的效果,所以,对于其他低度的惩罚(记小过、警告、罚勤、罚站等) 可以不召集会议评议。另外,为维护军事长官的领导权,第5项还规定:“会议决议事项应陈权责长官核定。权责长官对决议事项有意见时,应交回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同意时,应加注理由后变更之。”也就是说,军事长官有最后的核定权。
从以上台湾军法之规定可以看出,实际上,台军内部现行惩罚手段常沦为军事长官个人意志贯彻的工具,惩罚程序实行军队主官专权制,对受惩罚军人的权利保障的在程序上的军事法律规定十分缺乏。
1.2 改进惩罚措施,强化主官法律意识
1、废除“禁闭室”,惩罚措施由司法机关决定
军人是特殊的职业,执行着区别于普通公民的神圣使命,但并不能因其特殊性而忽视其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的保障。“洪仲丘案”并非个例,这种打骂体罚士兵的“潜规则”在台军内部比比皆是。如此“带兵”,置法律的威严于何处?置人性的神圣于何处?置军人的形象于何处?对于军队内部出现的军人“人权”危机,突出表现在台军内部就是限制军事惩罚措施的制度缺失。对此,笔者认为,对剥夺或限制军人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应由军事司法机关决定。此外,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看出台军一些主官并未将“禁闭室”看作是教育、帮助战士的特殊措施,而是视为一种惩罚手段,因此台湾地区“国防部”亦立即针对禁闭、申诉、管教对人权的制度进行全面反省,废除“禁闭室”制度。
2、加强军队主官的法律意识
笔者认为,在有了法律的保障之外,台方面还应当就军队主官的法律意识进行强化。从台军军事管理模式来看,其中存在着一种“家长式”的管理作风,很多时候办事凭主官主观意识,对于是否适合“关禁闭”的条件不做认真思考,只凭一时冲动或自身意愿去决定下属是否适用。有些情节轻微,只需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便可解决的情形,主官或为了严格治军以示军威,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或出于私人恩怨,武断地决定适用禁闭室这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此在军内宣扬人权,提高全体官兵特别是连队主官的守法执法意识,同时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 事关军人权利受侵的救济措施
2.1 军人权利受侵未有上诉权
修正后的《陆海空军惩罚法》中,仍然规定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如检束、禁闭、禁足等,并且仍规定只能在军事机关内部寻求救济程序。而根据现代法治国家行政处罚的原则,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均实行正当程序。台湾地区司法院解释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有关人身自由权保障的“权力分立原则、司法权建制的宪法原理、独立公正的审判机关与程序、比例原则、必要司法程序”以及有关诉讼权保障的“直接审理、言词辩论、对审制度、辩护制度、最后陈述机会”等一系列制度。
从以上法规可以看出,台湾军事法不仅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且对惩罚措施不服未有司法救济途径。司法程序中军人诉讼救济程序尚未完全确立。
2.2 完善军人司法救济程序
针对台湾军事司法制度中军人诉讼救济程序尚未确立的问题,应不断创新、完善军人诉讼救济制度,为军人维护自身权利提供法律途径。笔者认为台湾司法制度有以下两方面亟需改进。
其一应在军事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军人享有上诉权;其二在军事法院内成立申诉委员会,审核案件结果若如何上诉条件,即可展开司法救济程序。
3 权系军事刑事管辖制度
3.1 军事刑事管辖权过于集中,法条缺失
大陆地区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实行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之间分工配合和互相监督。与此不同的是,台湾地区军事刑事诉讼实行检警一体化的侦查体制,任何刑事案件都是由军事检察官指挥军法警察(官)进行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再由军事检察部门进行起诉,军事法院负责审理和裁判。“洪仲丘案”爆发后,台湾军事检察署的刻意隐藏案件实情,称录像毁坏的说辞再次让台湾民众失望透顶,对其不满情绪一次性得以大爆发,两次走上街头进行大规模示威游行。
笔者认为,台湾实行军事审判“检警一体化”虽然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但此法将侦查权利过于集中化,难免出现侦查过程出现个人独断专权。历史上历次的军事审判法修订并没有改变军事审判的基本精神和实质,部队军官对下属的管理权威反而遭到强化,因此,现行台湾军事审判常常因为不公正而成为军人的噩梦,其中最为臭名昭著的就是1996年“江国庆冤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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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检警分开”,改革军事刑事管辖权划分
从以上台湾军队“检警一体化”所体现的漏弊看来,改革台湾军事刑事管辖权制度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台湾地区可借鉴大陆地区的军事刑事管辖权划分,实行“检警分开”制。如此,台湾“行政院”应修正军法,规定军事刑事案件由军事警察(官)负责侦查,军事检察署进行监督与起诉,以全力推动军事审判全面回归司法审判。
4 结 语
由“洪仲丘案”来看,台湾军事法规完善迫在眉睫。研究台湾地区军事审判制度及其对军队内部人权保障的影响,其意义不仅在于帮助大陆地区的读者了解和认识台湾地区军事审判制度的现状,更为重要的是呼吁我国大陆地区军队军人权利之保障的正常或应有的进路,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台军的“禁闭室”、我军的“行政看管”,这些惩罚措施非但限制了军人的人身自由,还导致了一些打骂体罚的蔑视“人权”的恶行发生,为此从军法中完善改进“行政看管”制度,推动军事司法审判改革,无论是关于军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学术研究还是立法实践,对军队人权保障工作的落实都极其重要。而台湾地区军事审判制度对军队未来的影响,或许能够为我们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启示。
作者:汪芳洲 来源:卷宗 201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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