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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标准,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有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1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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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日益壮大的今天,海洋运输一方面以其运量大、效率高而成为经济腾飞的强有力助推器,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1]海船碰撞事故也是直线上升,由此引发的油污损害事件此起彼伏,侵害了包括海洋动植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从事海洋产业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上述侵权行为,我国海商法并没有系统明确的法律进行保障。

  一、船舶碰撞与油污损害的分别法律关系界定

  (一)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与归责原则

  船舶碰撞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发生“碰撞”的船舶所有人及船舶上的货物所有人、人员,有时还会牵涉到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第三人;客体是发生损害的船舶、遭受损失的货物、以及伤及的人身权利;具体内容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获得赔偿的义务和权利。

  当船舶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不明原因而发生碰撞时,我国《海商法》第167条和《1910年碰撞公约》第2条均规定,碰撞各方均不负他方赔偿责任。单方过失造成船舶碰撞的,根据我国《海商法》168条、《1910年碰撞公约》第3条均规定,由过失方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均有过失造成船舶碰撞的,我国《海商法》第169条规定:“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双方按照比例承担责任。由上述三种方式总结我国的船舶碰撞规则原则即是典型的“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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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船舶油污损害

  1.船舶油污损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船舶油污损害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受害人,即因为船舶油污而受有损失的一方的财产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或者是人身受损害的自然人;另一方则是发生船舶油污泄露的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人和财产保证人等。[2]客体是遭受污染的财产例如海滨浴场、海洋养殖物等等。内容是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和油污受害人的索赔权利。

  2.船舶油污损害的归责原则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所适用的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同时为了防止航运人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同时有规定了责任限制。无过错原则和责任限制同时运用,有利于保护和平衡受害人与责任人之间的利益。

  二、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按照案件是否涉外确定其法律适用

  (一)非涉外型船舶油污损害的法律适用

  首先,非涉外型船舶油污损害不能适用《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因为这条公约主要处理在国际航线上具有涉外性的船舶油污损害问题;其次,非涉外型船舶油污损害不适用于《民法通则》的“全额赔偿责任限制”。一是根据“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先适用特殊;后法与前法的关系,适用后法”的原则,我们应当首先适用《海商法》;二是,《民法通则》中的全额赔偿与海商法中的责任限制原则和趋势。

  (二)涉外型船舶油污损害的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08条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涉外型船舶油污损害应当首先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三、船舶碰撞油污损害在中国司法现状及归责原则初探

  对于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国际上对于船舶油污损害所通行的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制度一方面能够体现公平原则,并提高效率;另一方面,若漏油方没有能力承担相应赔偿,受害人可以寻求非漏油方进行索赔(在非漏油方的过失比例范围之内),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我国应当学习国际通行的“严格责任制度”;同时油污损害受害方可以向第三方(非漏油方)在其过失比例中进行代位求偿。这样就既能够维护法理,又能有效维护当事人权利、提高效率。

  四、船舶碰撞双方对油污损害的连带责任

  (一)两船碰撞,一船漏油一船不漏油

  此时在油污损害关系中仅仅是漏油方船舶所有人和受害人,也就是CLC公约中责任可以合理分开的情况,不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按照上文所述“严格责任制度”,由漏油方承担所有的责任。在漏油方赔付受害人后,根据相关法规,可以按照非漏油方在碰撞中的过失程度向其追索部分油污损害赔偿。[3]

  (二)兩船碰撞,两船都漏油

  1.油污损害责任可以合理分开

  处理方式同上,按照“严格责任制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对于任何一方承担了超出自己比例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4]

  2.油污损害责任无法合理分开

  当符合上述CLC公约规定,即过失责任无法合理分开,没有免责事由时,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单方过失:在单方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可以就其承担的赔偿向另一方追偿。

  (2)双方过失:在双方互有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仅可以就超出其责任比例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3)一方可以证明免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有免责事由的一方若可以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么依据CLC公约,该船所有人可以免责。

  参考文献:

  [1]赵爽.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法学,2013

  [2]刘畅.我国沿海船舶碰撞油污损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法学,2009

  [3]余晓汉.船舶互有过失碰撞所致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中国海商法年刊,第11卷

  [4]韩立新,司玉琢.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

  张海宁(1994.3.27~),女,汉族,山东潍坊人,法学本科,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国际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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