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被称作民事活动的“帝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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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意在结合其适用和应用中的实际问题以完善民法的诚实信用体系,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有序运行和发展。关键词:诚实信用;民法;应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一)诚实信用的概念
诚实信用即“心怀善意、诚信公开、不欺不诈,不虚伪,不矫饰”,一是对待他人不欺不诈,二是不懈信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确立,及至商品、市场经济开始活跃的19世纪后半期,“诚信”成为民商事契约中的基础原则之一。权利神圣、意思自治、责任自负在近现代社会治理和社会交往中体现出相当的价值,这项道德准则在商品社会开始向成文化、法律化演进。
202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开创性意义,第一编第一章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具有法律效力和道德约束力的商业律条和行为规范,彰显了现代民法对于形式和实质正义的精神价值追求。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价值规范,要求市场活动参与者诚实守信、重诺守约,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下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控制交易成本。诚实信用既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民法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经济和契约自由不是无序的,应该受到诚实信用原则在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规制。诚实信用原则既要求民事活动主体维持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也要求当事人内心意思和实际意思表示的诚实一致。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高度概括性,对于民事理论研究、司法裁判活动、商业实践活动等具有诸多功能和价值。首先,诚信原则规范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善意的方式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划分责任;其次诚信原则有助于司法人员能动性的发挥,赋予办案人员自由裁量度,将法律法规无法穷尽列举的新事项、新问题纳入到体系解释的范围内,有效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填补法律漏洞。最后诚信原则可以为平衡利益关系提供制度和法理依据,有利于平衡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兼顾保护第三人及公众利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必然要求,能够指导当事人合法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实现信赖利益保护,为市场交易确立行为规则,维护交易秩序;也能够依诚实及信用方法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契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降低交易风险,最大程度上保障交易安全、控制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费用,增进交易效率。同时,诚信原则的应用还能够对交易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行为进行释明和阐述,对民法中的法律规定展开解释和充实。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实现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加强对民事主体活动的引导和约束,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恶意诉讼行为,推进诚信诉讼体系建设。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
民法是保障商品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都要维护诚实善意、坚持信义承诺,恰当行使民事权利、及时履行民事义务、积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能够依据市场经济的运行不断演化进步,以维护好市场交易环境。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切实发挥作用的前提,将诚实信用与民法融合运用,能促使民法有效地发挥对市场经济、法律行为的引导和约束,更为有效地规范交易秩序。诚实信用原则还在法律上对经营行为、竞争环境进行规制,正面强调民事活动要保护好多方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利得。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能够对权利义务的恰当实现进行引导,有利于立足国情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权益、及时化解矛盾分歧,促进交易秩序稳定,保障社会安全。
四、完善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议
(一)界清誠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实务应用
正确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是其恰当应用的要求,只有对其内涵进行释明和界清才能有效适用。立法、司法机关、法律学者要以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对诚信原则的内容和价值进行阐明,将这一原则的内容和体系进行归纳和深化,使社会大众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核有深入正确的领悟。只有民事主体对诚实信用原则有科学合理的认知,对原则适用和应用过程有细腻的理解,方能使这一原则活跃在民商事活动的各个领域和过程中。相关组织应当强化对民法典的解读和适用,主动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构建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司法约束机制。
(二)提升全社会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知
诚实信用原则概念上的宽泛导致全社会对该原则的认知和把握不准,限制了其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适用。立法、司法机关应从内涵和外延上对该原则进行充分的解读和宣传,将其在现代社会的意义予以揭示,藉此释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和意义。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高票通过,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进入到民法典时代。民商事活动中应当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进一步明确,对该原则的应用程度和范围在制度上明确规定和阐释,保证其在全社会领域、各群体有效的深化实施和普及。
(三)建立并完善行政和司法监督
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执行与切实的制度保障、职能机构的监督密切相关,积极利用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有阐释和填补法律漏洞,有益于促进司法秩序、法治现代化。公权力部门要强化诚实信用形象塑造,改善自身公信力,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深入人心树立示范效应。继而,要持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提供制度基础、法律保障,通过立法、释法、执法加大失信成本,增强公众重诺守信的自觉。行政部门应对民商事主体和行为主动监督,鼓励和褒奖诚实信用行为,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和应用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强化对全民信用体系的构建
完善行政和司法监督、强化全民信用体系构建是保障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基础,公共部门要及时进行全民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行为开展监督、规制、惩戒,要对全民的诚信守诺情况进行调控和宣传,综合研判全民的诚信行为和文明程度,结合市场经济的实际需要将诚实信用原则应用到交易活动和日常行为中。将重诺守信的法律规定和倡议深入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正向激励机制强化该原则的适用和应用。
五、结语
结合全文所述,通过释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内涵,理清其功能和价值,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的适用和应用问题,提升对有助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构建和完善,推动民法中诚实信用的体系的运行和实践。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和实务应用,提升全社会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知,建立完善行政和司法监督,强化全民信用体系的构建,能够有效地提高司法人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和应用能力,优化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效果,对民事主体的市场行为、法律关系进行约束和规范,使市场经济良性有序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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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曹晨光(1994-),男,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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