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0多岁的李大妈是一名企业退休职工。10年前,老伴去世后,李大妈就和女儿一起居住。李大妈的女儿患有精神疾病,不但不能照顾李大妈,还需要李大妈的照顾。考虑自己的年龄越来越大,照顾自己和女儿越来越力不从心,2013年年初,李大妈卖掉自己的房屋,将10余万元房款交给自己的侄女保管,她和女儿一起住进了侄女家。时间一长,李大妈和侄女产生了矛盾。2014年6月,李大妈的女儿去世,李大妈从侄女家搬出来住进了当地一所养老院。她想向侄女要回自己的钱,但侄女总是找借口拒绝。无奈,李大妈找到了社区人民调解室,希望人民调解员能调解她和侄女间的矛盾。
说法: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人民调解员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观念为依据,对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在互相谅解、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与提起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冗长、费钱费力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方便、简捷、及时和不收费等优势,可以较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对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201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该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人民调解员的职责、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均有明确规定。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本案中,李大妈可以向侄女居住地的社区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调解被受理后,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调解结束后,人民调解员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但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白己的合法权益,李大妈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伞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来自《人民调解》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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