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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言论自由的立法,法治视角下的言论自由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1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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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微博简介   (一)微博的定义   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微博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多种客户端组件,以不超过140字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信息的即时分享。相对于以往的网络平台,微博中的内容只需由简单的文字、图片等组成;微博的准入门槛以及技术性要求很低,而且在语言的组织编排上,也不像其他平台要求那么高。此外,微博开通的多种API使得大量的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网络等方式来即时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   (二)微博中的信息传播特点   1.信息发布灵活自由。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微博的显著特点之一便是其内容简短、发布机动自由。140个字数的限制,使得微博的内容不能过多,必须精简文字,凝练内容,才能在有限的字数里面,最大限度地包罗更多的信息内容。微博所传播内容更多的来自于用户的原创,这样就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越来越多的用户参与到微博信息的传播过程中来。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摆脱了对传统媒体内容的过度依赖,微博日渐成为人们最活跃的言论空间。   2.信息传播速度快。在微博上发布信息门槛很低,加之微博操作简单,使得微博中发布的信息很容易被其他使用者看到。微博中转发与关注功能的应用,形成了“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网状传播,这极利于信息的传播。手机微博客户端的广泛应用,把人们从固定的网络中解放出来,使得微博中的信息生成以及传播速度比其他平台更便捷、更迅速。   3.信息的范围广泛。微博中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囊括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一些重大事件往往能引起网民的围观。微博中的信息、言论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发布和解读的信息以及用户个人的博文、评论、私信、转发等。相对于传统的信息媒介,微博信息中的内容包括了生活经历、社会新闻、突发事件、隐秘信息等,从贪污腐败、贫富差距、行业垄断到社会保障、城乡差距、个人不公等,几乎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微博中的言论自由探讨   (一)微博中言论自由的特点分析   1.主体的广泛性。2013年7月,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微博网民规模为3.31亿,较2012年底增长了2216万,增长率7.2%。网民中微博使用率达到了56.0%。微博平台的迅速发展,使得无论是名人明星、政府官员还是普通民众,都得以参与到网络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来,使他们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扮演着接受者与传播者的双重角色,这使他们的话语权得以保障。   2.行使的便捷性。微博采用的是一种双向信息流动的传播方式,用户借助微博这一小小的网络平台,就可以在网上发布和获取大量的信息。微博不受地理空间和时间限制的特点,较以往传统媒体单向的传播方式有很大的进步。相比之下,其他的媒体则往往会受到时间和物质载体的限制,无法像微博一样简单、便捷。便捷性推动微博打破了信息传播的垄断壁垒,改变了公共格局的话语格局,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话语权。   3.信息的匿名性。大多数传统的信息传播平台通常采用实名表达方式,如电视、广播、报纸等,信息的发布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核。因此,在传统的信息传播平台中很少会出现匿名表达的情况。而微博中除了少数实名认证的用户之外,其他用户都是匿名的,普通用户发布信息往往都是以匿名的身份进行。此外,即便是实名认证用户,其身份的真实性也是有待商榷的。   (二)对现有法律依据的梳理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其制定的的各部宪法都确认了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都对言论自由做出了相关规定,这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微博中的言论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因此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与限制。但由于宪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性、概括性,故在现实实践中针对微博中涉及到的言论自由问题还缺乏相应的具体的保护和促进措施。   2.法律。微博中的言论容易侵犯到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有时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因此相应部门法中对上述行为的规制则可视为当前微博言论自由的法律依据。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刑法规定我国公民的言论如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侮辱、诽谤罪等,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对于微博中言论的特点,上述以及相关法律在规制微博言论之时却普遍缺乏具体可行的条文规定。   3.法规、规章。我国出台的有关网络管理的法规、规章主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在这些法规、规章中,都重申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公民享有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与此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时候,需要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上述法规、规章便于政府管理,但由于它们的法律层级偏低,加之质量有待提高,无法将所有网络运营商及用户的不同形态的行为都纳入到监管保障的范围,因此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保障体系。  三、法治环境下规制言论自由的法理分析   (一)微博中言论自由的潜在危险   1.微博言论容易失控。相当数量的民众对于微博中的信息过于依赖和盲从,使得微博中舆论的影响越来越大,每天都会有大量的网民聚集在微博平台上就当前社会热点等进行讨论,一些本来分散的社会角色在微博平台上聚到了一起,期间的言论常常言辞激烈、观点偏激。如果不能及时地疏导和引导网上舆论走向,充分发挥其反映民情、沟通民意、释放民怨的作用,微博上负面情绪会扎堆出现,负能量的浓度会越来越大。微博舆论一旦失控,将对社会稳定构成隐患。   2.谣言和虚假信息泛滥。微博改变了传统的信息发布和传播的方式,使得信息传、受者间的界限日渐模糊。有的用户为了博人眼球,把微博上的信息当做素材,没有经过调查、证实就发稿,结果成为虚假新闻、虚假信息的传播者。更有甚者,为了达到不法目的或谋求不正当利益,在微博上制造谣言,蛊惑人心。作为微博言论传播者的公民个体,又大多都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对传播的内容事前也大多未能经受严格的审查,因此导致微博谣言、虚假信息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微博平台很容易受到威胁。   3.不文明和违法犯罪行为多发。由于在微博平台中,除了少部分的实名认证用户外,其余大部分用户实际上都在发布匿名信息,加上手机等移动客户端的兴起和普及,微博中时常出现不文明和违法犯罪行为,这一问题应当引起关注。微博上经常出现有些用户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侮辱以及使用低俗言语对他人发布的微博进行评议等不文明行为,这败坏了社会公德,对社会的公序良俗造成了不良影响。由于信息发布灵活自由、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微博中出现的谣言屡禁不止,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微博中的违法犯罪现象一般都以比较隐蔽的方式出现,相对来讲较为明显的是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隐私权等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二)微博中言论自由的界限   在微博平台中,由于信息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用户在行使微博言论自由的时候需要把握好自由的尺度,不能侵犯到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以避免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微博中言论自由的界限主要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界限。首先,面对法律的界限,微博中的言论自由需要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在不侵犯到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行使,这需要依靠合法的程序和手段。如,在发布微博时不能随意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这样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其次,面对道德界限,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时候还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如,不能发布侮辱性、淫秽性言论等。   四、微博视角下言论自由的规制路径   微博的虚拟性、微博中信息传播的迅速性以及网民的匿名性等特点,使得微博中言论自由的规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微博言论自由的规制如果仅仅依靠某一种方法或手段将很难起到效果,单纯依靠法律手段,将会面临技术性的难题;仅依靠技术手段,又将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在拥有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的同时,还要逐步提升微博用户的道德水准,以此实现有序言论、文明上网。因此,有效规制微博言论自由需要法律、技术、道德手段“三管齐下”。   (一)法律规制   从法律层面规制微博言论重点在于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健全和完善。一方面要保护微博言论自由,另一方面要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微博言行规范。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第一,提高立法等级,增强其权威性。应组织网络、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讨论,尽快出台适用于微薄的言论自由规制的法律,通过提高其法律等级来确定相关法律的效力和威严。第二,规范立法程序,维护法律的统一性。目前,我国拥有许多涉及到网络言论自由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定等,其中有的可以用于规制微博言论,应尽快组织开展整合、清理工作,对于与法律、法规或其他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论证,及时加以修改、废止,实现网络法律规范的统一性。第三,建立以基本法律为主,其他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法律体系。要做到层次清晰、特点明显、具有密切内在联系和协调统一的网络言论法律法规有机整体,为微博言论的有效规制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第四,创新立法观念,强化立法调研。要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深刻认识和了解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开展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并进行立法预测,以动态的立法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网络舆情。要细化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使法律切实可行,不只流于形式。   (二)技术规制   微博中的言论由于身处于网络之中,拥有较大的空间范围,漫天的谣言和成片的虚假信息已成为微博言论的危险地带,通过先进、规范的技术手段来控制微博中的不法行为,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微博侵权、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发生。较为可行的技术手段有:第一,普遍使用杀毒软件。网络病毒是微博传播信息过程中的一大公害,常见的“木马”等网络病毒对微博用户的信息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呼吁微博用户安装使用安全的杀毒软件,可以有效抵御网络病毒的侵入、复制和传播。第二,实行手机、身份认证制度。通过实行手机、身份认证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微博中言论主体活动的范围和方式,这样不仅可以过滤掉多余的、有害的信息,而且还可以有效防止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进而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第三,完善过滤技术。完善网络过滤技术也可以有效规制微博言论,通过这种技术可以利用计算机高效便捷地对微博中涉及到的信息进行过滤、筛选,从而防止虚假信息以及谣言在微博平台中的传播,可以对微博用户形成有效的保护。   (三)道德规制   作为言论自由中的一种,微博言论自由属于私权利的范畴。因此,对微博言论自由的行使与规范,从根本上说还需要靠私权主体的自律。从道德的角度进行自律,主要是指网络用户的自律以及网络行业的自律。就网络用户自律来讲,早在2006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就已经发布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该公约号召广大网络用户和相关网络行业从自己做起,逐步提升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修养,通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来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微博言论行为的自律。就行业自律而言,相关行业已经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等一系列的行业自律公约,这对促进和引导网络行业的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参考文献:   〔1〕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   〔2〕孙茂华.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问题的法律思考[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05(3).   〔3〕李永刚.我们的防火墙——网络时代的表达与监督[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89.   〔4〕林坚逢.微博时代言论自由权利的冲突与协调[J].法制与社会,2011(3).   〔5〕陈雄,邓志芳.微博时代私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之博弈[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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