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联合国为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做出了卓越贡献,然而法律上的权利不等于现实中的权利,在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实践中,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国际劳工组织,都面临着诸多挑战。
关键词:妇女权利;国际法保护;挑战
国际劳工组织(ILO)和联合国为扩大妇女权利和增加妇女就业机会方面所做的努力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但是与同等条件下的男性就业者比较而言,妇女的地位和状况仍然不尽人意。妇女所能够从事的职业种类仍然集中在非标准和低技术含量的部门,从事高级职位工作和决策工作的人员中,女性所占的比例更是严重偏低。虽然现代家庭结构已经发生了变革,而且以离异单身母亲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家庭数目也越来越多,但是以男性为基本经济来源的传统家庭模式仍然十分盛行。很明显,妇女权利保护与社会性别平等问题还会面临多方面的挑战。
一、联合国保护妇女权利的历史进程
联合国自1945年诞生之日起,即将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视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在长达半个世纪的岁月里,联合国在促使妇女的事业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正是在联合国的倡导、推动及不懈的努力下,才有当代迅猛发展的国际运动。以下采集的是联合国在促进男女平等的历史进程中所留下的里程碑般的国际公约、国际会议及创造性活动:
1945年,制定了《联合国宪章》,重申了“基本人权的信念……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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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经社理事会就妇女地位问题在人权委员会下设立了专门的小组委员会。在上述小组委员会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促进妇女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权利。1948年,制定《世界人权宣言》并阐明:“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中所确立的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1949年,通过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1951年,通过了《同工同酬的公约》。
1952年,通过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妇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第一次在国际文献中宣布各个成员国在男女平等原则上负有法律义务。
1955年,通过了《产期保护公约》。
1957年,通过了《已婚妇女国籍公约》,给予妇女保留或改变国籍的权利,而无需考虑其丈夫的选择。
1960年,通过了《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公约》和《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1962年,通过《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公约》。
1966年,妇女地位委员会递交《消除歧视宣言》草案,联大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呼吁妇女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实现男女平等。
1967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宣言》,要求“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承认男女平等的原则”。
1972年,宣布将1975年定为“国际妇女年”、以便加紧采取行动促进男女平等,确保妇女能充分参与全面的发展,并在促进世界和平方面做出贡献。
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即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在墨西哥城召开。会议通过《实现国际妇女年目标世界行动计划》。同年,联大宣布1985年为“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
1976年,创建了“联合国妇女十年自愿基金”,并成为联合国的一个自治机构。同年,在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明哥设立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
1979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把对妇女的歧视定义为:“基于性别而做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1980年,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哥本哈根举行,审查了“联合国妇女十年”上半年取得的进步,通过了《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后半期行动纲领》。
1981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正式生效。次年成立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即“审查和评价联合国妇女十年成就世界会议”在内罗毕召开,并通过了《到2000年为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它以平等、发展与和平为总目标,为全世界妇女在2000年之前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参与国家发展、维护世界和平提出了以行动为主,具有目标和措施的方案。
1991年,首次发表《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的世界调查报告。
1990—1995年,经社理事会1988年通过的《联合国妇女与发展中期计划》正式实施。
1991年首次出版了关于全球妇女状况的综合数据———《世界妇女状况:趋势和统计数据》。
1991年,世界人权大会在维也纳召开。会议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承认妇女的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同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里约热内卢召开,通过了《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21世纪议程》承认妇女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在开罗召开,会议确定增强妇女权力,改善生育健康与权利是解决人口与发展问题的关键。同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决定为解决防止对妇女暴力任命一个特别报告员,该报告员将收集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及有关机构关于对妇女暴力及其根源的信息,并就消除这些暴力提出建议。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举行,主要审查讨论了《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执行情况,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确定了提高妇女地位的12个重大相关领域。
1995、1996-2000年,制定第二个《联合国妇女与发展中期计划》,《计划》将阐述继续提高妇女地位的各种方法。
二、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妇女权利的特殊贡献
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以来,在保护妇女组织自由、雇佣自由、社会政策、工作条件、社会保障、行业关系及劳动管理等方面为其成员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为各成员国所广泛遵守。
(一)积极推行国际劳工标准〔1〕
在二十世纪早期的几十年时间里,人们认为,从身体考虑和社会考虑来说,女性比男性更为脆弱,因此不允许她们参与某些工作。这其中的一个基本目的是要保障工作女性的健康,特别是孕产妇女的健康。因此,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中纳入了有关产假和孕产妇福利的一些最基本的标准。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早期开始,相关国际劳工标准的重点转移到了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工作机遇平等和待遇平等方面,而近年来的平等观念已经有了男女之间分担家庭责任的含义。
1.产假和孕产妇福利的标准
(1)产假标准
1952年《孕产妇保护公约(第103号)》规定:在工业企业中工作或从事非工业职业和农业职业———包括在家作工作职工的妇女应该享有最少十二周的假期,其中至少六周应该发生在分娩之后。若实际分娩时间晚于预期时间,则该假期应按实际分娩时间适当延长;若怀孕或分娩导致孕产妇生病,也应按同样办法处理。第95号规定若有医院证明,该假期应该还可继续延长。同时还规定:在职工因产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而解雇该职工,即构成非法行为。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延长了女职工产假结束复职后的解雇保护期。与此同时,第95号建议书规定:若出于所涉及女职工健康原因而必要及可能的情况下,产假应该延长至十四周。
(2)孕产妇现金、医疗福利和哺乳期标准
①孕产妇保护的基本原则
对孕产妇保护是实现机遇平等原则的一项重要要求。1919年通过的最早的国际劳工标准“孕产妇保护公约(第3号)”中论及了女职工孕产前后的工作问题。该公约规定的孕产妇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享受产假的权利;享受医疗福利的权利;产假离职期间享受替代收入的权利。
②孕产妇现金福利及医疗福利
1952年“孕产妇保护公约(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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