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为我国主张黄岩岛主权提供了有力支撑;我国一直对黄岩岛行使着事实上的管辖,排除了菲律宾对于黄岩岛参照帕尔玛斯岛仲裁案主张时效取得的可能性;菲律宾依据专属经济区范围主张对黄岩岛实施管辖没有国际法依据。我国应不遗余力地捍卫自己应有的主权。
一、引言
我们主流的对于黄岩岛的主权依据的主张并非是出于其处在我们以中环群岛为坐标、计量200海里计算的专属经济区范围,因为如果参考了这一观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们只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享有管辖权,而黄岩岛显然不是人工岛屿;因此,我们的主张并不是出于“黄岩岛处于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内”,而是“黄岩岛是我国的领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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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计算,以黄岩岛为领陆坐标,我们不光享有对黄岩岛的陆地管辖权,还对以黄岩岛的海洋基线为坐标继续计算的12海里领海、24海里定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不同种类的管辖权。而马尼拉海沟则是与菲律宾管辖海域的分界。在南海问题愈演愈烈的今天,我们对于黄岩岛的主权主张应该从哪些方面寻求国际法依据?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将影响着我们对整个南海问题的认识,更会为我们影响和引导国际舆论提供支撑。
二、我国对于黄岩岛主权主张的国际法依据
第一,“我国最早发现、命名黄岩岛,并将其纳入中国版图”。这一论据背后的原理是什么呢?是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所谓“先占”即“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豍,比如大航海时期几个海上寡头对于美洲领土的取得既是出此依据。如果我们有足够的材料可以证明我们对于黄岩岛领土的取得完全符合这一构成要件,即证明我们“有意识”、黄岩岛在我们占领的时候属于无主地、不在任何国家主权之下,以及我们从那时起就有效地取得等,那么自然可以得出对我们有利的结论,使我们站在国际法的有利位置。而事实是,早在2000多年前,中国人民就首先发现包括黄岩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及其海域,并首先予以命名,称之为“涨海”“涨海崎头”;元朝时期,为了统一全国历法,元世祖敕令时任都水监、天文学家郭守敬主持开展实地测量,此即“四海测验”。1279年,郭守敬进行“四海测验”时,选定的27个纬度测量点之一就有黄岩岛。我国基于先占对于黄岩岛主权的取得是是毋庸置疑的。
第二,在一系列国际条约中,黄岩岛从来不曾划入菲律宾领土。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华盛顿补充条约》和1930年《英美协定》,这些条约明确地界定了菲律宾领土的西部界限在东经118€啊;蒲业何挥诙?17€?1′,根本不在上述条约界限范围内。此外,1947年美菲一般关系条约、1952年菲美共同防御条约、1961年菲律宾关于领海基线第3046号法令和1968年菲律宾关于领海基线的修正令等,都反复地重申了上述条约的法律效力,确认菲律宾的领土范围,却从来都不包括黄岩岛。这一论据是从边界条约对于领土争端解决的约束力的角度论述我国的主权依据的。
这里显然涉及到跳条约的继承问题;根据国际法原理,“‘非人身性条约’或‘处分性条约’,如划界条约、边界河流或湖泊的管理条约和其他与陆地、河流、公路、铁路有关的条约,都应该继承。豎条约制度制度从另一个角度有效地证明我们领土主权的不可争议性。
第三,大陆架问题。相信大家对这句话一定很熟悉:“黄岩岛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我们之所以曾经强调这么个说法是因为我国曾秉持以大陆架定海域界限的观点;但无疑这种观点已经被《联合国海洋公约》否定: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领海基线)起,自然的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通常可扩展到200海里,或扩展至2500米水深处(二者取小);如果自然的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则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重合;自然的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法律的大陆架最多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豏抛开复杂的大陆架归属划分问题,我想我们至少可以确定:无论我们认为我们的大陆架应该延伸到什么位置怎么计量,黄岩岛在不在我们大陆架上本身并不能影响我们对该岛的主权认定,因为沿海国对于大陆架只享有资源主权。易言之,这一论理不会对我们“黄岩岛属于中国领土”产生影响;当然,如果把二者的逻辑位置换一下就完全不同了;即:论证黄岩岛出于我国大陆架范围内不能得出黄岩岛是我国领土的结论,但如果认定黄岩岛是我国领土将直接影响我国大陆架的范围。
而我们看到的其他诸如“长期开发利用”“设立机构管理”,都是在论证我们就已经取得的黄岩岛领土行使主权。
综上,我国基于先占对黄岩岛拥有不可抗辩的主权,并一直在事实层面进行管辖。
三、菲律宾对于我方主张主权的抗辩
比起我们能找到的我们对于黄岩岛主权的“六大依据”,菲律宾的抗辩显得单薄很多:
1.“黄岩岛在其主张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因此是菲律宾的‘固有领土’。但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陆地统治海洋”原则,“国家先有了某陆地的主权,才能对邻接该陆地的海洋主张权利”豐;显然菲律宾的这一论据是有悖于国际法的,不能成为其对黄岩岛享有主权的理由。
2.“帕尔玛斯岛仲裁案”,该案裁决通过缜密的推理阐释了这样的国际法规则:国家通过对某土地长期地、有效地行使管辖权,即取得对该地的领土主权。豑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国际法上领土取得方式中的“时效取得”。“时效取得”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1)时间要件——目前并没有效力很强的标准,50年可以算作一种;(2)也是最重要的,“在相当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加以占有,以致造成了一种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那么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很显然,我们对于黄岩岛的占有一直以来是“长期、有效的”:1935年1月,中国政府由内政部、外交部、海军部和教育部等官方机构派员组成的水陆地区审查委员会公布的南海诸岛132个岛礁沙滩中,黄岩岛以斯卡巴罗礁之名,并作为中沙群岛的一部分列入了中国版图。1947年10月,民国政府核定和公布的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中,将斯卡巴罗礁改成为民主礁,列在中沙群岛范围内。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授权对外公布“我国南海诸岛部分地名”时,将黄岩岛作为标准名称,同时以民主礁为副名。中国历代政府出版的官方地图均将黄岩岛标为中国领土。黄岩岛一直不间断地在中国广东省、海南省的管辖下。中国政府关于南海诸岛主权公告和声明中均指出黄岩岛领土主权属于中国。所有这些事实均足以排除菲律宾的时效取得。当然,也并不能排除菲律宾也会提出对其有利的证据来:越南就曾经有一个海洋法学家找到了这样一个例证:清朝同治年间一艘法国船只在西沙群岛遭遇海盗,我国海南岛榆林港知县拒绝管辖;后越南海防港介入管辖;这个案例成为西沙群岛主权争议中越南的王牌。豒
四、结语
我国对于黄岩岛的主权主张是合理的,菲律宾提出的几项抗辩均不足以动摇我国主张黄岩岛主权的正义性。但不得不承认黄岩岛今天面临的问题与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对于其主权的怠于主张不无关系。对黄岩岛的领土主张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管辖的海域以及大陆架的范围,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资源价值和战略价值,我国应不遗余力地主张我们的主权。
作者:王爱菊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2年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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