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际法论文很多人都不知道应该如何写,所以也会觉得特别的迷茫,不知道自己应该写什么样的内容比较好,本论文分类为法学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国际法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国际法的论文3800字(-):国际法在新时代中国的重要性探究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不断提升。国际法作为规范各国经济文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进入21世纪以后,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全球化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我国逐步走进全球治理核心地带的关键时期,是否注重和应用国际法成为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基于此,本人开展了国际法在新时代中国的重要性探究分析,旨在为业内研究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新时代国际法中国
历经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民族复兴进入新的制高点,国际地位不断提升。但是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尚未在宪法层面尚未给国际法以清晰的阐明,因此经常会遇到对于国际法是否足够重视和认可的关键性问题。我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中的發展中大国,妥善应用好国际法这一制度重器,有助于我国更好的抵抗国际社会的各种风险。因此开展国际法在新时代中国的重要性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
一、我国与国际法正反馈的历史经验回溯
为了更好的研究国际法对于新时代中国的重要意义,需要了解既存的实证基础。基于实证基础更好的分析我国国际法发展的基本进程。
首先,从我国外交事务来看,在建国之初我国常将国际法至于很突出的位置,比如我国与苏联商定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用法律的形式将中苏国际关系确定下来。在朝鲜战争时期,我国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签订了《朝鲜停战协定》,体现了我国对国际法的重视。此后面对美国对于台湾海峡的干涉,我国政府清楚运用国际法难以取得有效的结果,因此这一时期应用国际法的机会较少,但是并没有放弃对国际法的希望。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加入多个国际组织并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深刻体现了我国对于国际法的积极支持态度,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主动利用WTO解决争端问题,显示了我国应用国际法能力的有效提升。
其次,应用国际法对于中国利益的促进作用。鸦片战争爆发以来,我国备受国际列强的凌辱,在列强的逼迫下我国签署了《南京条约》、《辛丑条约》等多个对我国有害的国际化规范,可以看出这个时期内国际法对我国以负面作用为主。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宣布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时期内,我国经历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比如在万隆亚非会议中,我国政府及时提出了求同存异的思想,展示了我国公正平衡的大国形象。为解决香港和台湾问题,我国政府提出的一国两制的方针,是国际法实践的创新。进入新时代以后,面对国际形势的复杂变化,我国政府审时度势,高瞻远瞩的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并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实现共赢,是利用发展的眼光引导国际法解决复杂问题的典范。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国际法互动奠定基础
国际法源自西方制度体系,脱胎于西方文化圈,其发展进程体现了西方文化的深刻烙印。国际法中的概念原则以及法制规则大多来自西方,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进步,国际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也处于不断的更新过程中,因此非西方国家也可以从中寻求维护自身利益的可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融合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前,不断完善和丰富国际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所在。这就需要利用发展的眼光综合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灵活应用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不断提升,并与世界各国建立了良好的外交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积极参与不同领域的国际活动,通过签署300余个多边条约,在不同的国际组织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作为世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贡献者,已经成为国际体系中的重要建设主体。据统计我国已经与170余个国家建立了邦交关系,累计签署双边条约超万条,并在全球范围内签署自由贸易协定10余个。为了防止出现双重征税的问题,我国与90余个国家签署了贸易自由化条约,极大了促进了我国与贸易伙伴国家之间的发展。在国际维和方面,我国积极发挥大国影响作用,累计派遣维和部队等各类人员超过3万人次。可以看出,在国际化进程中,我国在推动世界发展、维护国际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越来越多复杂国际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我国的参与。我国作为国际谈判的重要参与主体,在部分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完善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分国际性条约对我国的利益给与了一定的保护。从我国国内法律角度的发展来说,为了更好的服务对外建设,我国对一些法律制度进行了有效的构建和规范,在此基础上,逐步搭建了对外关系处理的法律体系框架。尽管我国已经与众多国家签署了多个条约,但是在加入国际条约的国内法律体系地位的方面,仍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甚至成为我国加入国际条约的最大障碍。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中,世界各国之间更注重互惠互利和合作发展,对于我国来说也不例外。因此无论是从发展开放性的经济角度,还是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都需要高度重视国际法的影响和地位,并在深入理解认知及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完善和补充。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国际法的研究分析应该注重与国内法律的融合,在与实际充分结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国际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作用。
三、中国为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改革提供新希望
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在全球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国际活动交流中,我国逐步发展成为国际体系的维护主体。在多边主义、环境治理、世界贸易发展等方面我国的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我国通过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在世界经济治理机制改革建设中改变了世界银行的投票方式。从现实层面来看,美国以及西方发达国家作为国际法律的构建和维护主体,仍然是国际法律的最大收益者。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发展并成为世界经发展新的增长点,其话语权逐步提升。我国在国际活动中积极倡导和平发展的理念,但是在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面前,我国为了在国际社会获得更好的发展,除了与其他国家进行积极的交流磨合以外,还需要谨慎应对复杂国际环境带来的问题和挑战。加之我国经济建设进入转型阶段,需要结合发展现状及时调整经济发展结构,在立足和平发展理念的前提下,积极通过外交和法律等多种手段,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并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有益的环境。因此在对国际法律问题分析研究的过程中,应当以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为基础,提升我国对国际秩序变革的应用能力,在全球经济发展等多种问题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其一,在国际法律调整期间,紧紧把握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准确定位并有效塑造我国在其中的角色和地位;其二,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发挥我国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定位角色,主动引导国际法体现和维护我国利益,并对我国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其三,秉承和平发展的理念,利用国际法积极塑造我国的大国形象。
四、我国国际法发展的新方向
众所周知,国际法作为表达国家意图、实现国际沟通的重要表达方式,很多关键环节都影响着国际法的发展和走向。为了更好的塑造我国的大国形象,应当在全球治理中积极引导,并拟定国际法。近年来我国积极表达了对于国际法的重视,并积极利用国际法维護自身权益。在与贸易伙伴国家协商对话的过程中,通过增进信任和强化沟通,有效化解了相互之间的分歧和矛盾;在地区合作进程中,秉承睦邻友好的基本原则通过对话和谈判的方式有效的解决了海洋、领土等权益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在解决海洋权益争端等问题中,我国以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为重点,自身经济利益得到了有效满足,但是对于领土争端等问题还需要利用国际法予以解决,这也是我国国际法研究的重要课题和关键任务。在和平与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运用国际法的目的在于助推中国经济发展、提升中国国际地位、促进世界和谐稳定发展。只有充分灵活的利用国际法,才能有效的维护国家利益。近代我国作为国际法的负反馈方,屡屡受到列强的凌辱,其根源在于国力软弱、国际法能力不足。新时代,为了促进国际法对我国的正反馈,应该主动作为不断提升国际法的应用能力,妥善协商解决世界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污染、不平等加剧等系列问题。
五、结语
历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运用国际法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从本质上来说,国际法表达的是国家之间的政治格局,其代表的是公平正义的意向。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法对于国家的发展意义重大。提升国际法的应用能力,可以在国际事务中表达自身的政治主张,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对于我国来说,提升国际法的分析和应用能力是成为世界顶级大国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国际法的研究应该立足于客观实际,在充分把握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前提下,对我国外交和法制建设中的不足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国际法能够维护我国的核心利益。在此基础上,立足和谐发展的理念积极推动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
作者简介:张旭(1992-),女,陕西人,学历:大学本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国际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国际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适用的思考论文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指的是世界各国应共同为全球气候问题的解决做出努力,同时根据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有区别地承担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中存在不一致的认识,也尚未形成国际习惯法,但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基础。未来针对原则的适用,可以继续通过谈判的方式加强各国共识,通过加强国内法、国际法联系的方式,提升原则的实践效果。
关键词:共同责任;区别责任;适用
要明白一个原则的适用,首先要知道该原则的具体含义与发展历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思想最早在20世纪60-70年代的一些国际法文件里面出现,但在此期间“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并不是共同出现的,在早期,国际环境法文件中出现的是共同责任原则,呼吁各国均行动起来,保护地球环境。例如,根据1959年《南极条约》,南极应该用于和平目的,关系到全人类的利益,国际纷争不应当出现于南极上。根据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探索外层空间应当为了全人类利益,为了和平目的。在此之后,区别责任原则才逐渐在国际法文件中予以体现。最早体现区别责任原则的是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根据《人类环境宣言》,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发展,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都因发展不足导致。因此,全球范围内对环境的保护,必须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给予特殊的技术、财政等援助。
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际法文件中的第一次体现,是1992年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气候涉及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实际上,发达国家排放的温室气体是目前和过去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部分。气候变化的影响波及到整个地球,各国均应秉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按自己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有效、合理地展开行动。
因此,笔者认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两点:首先是共同责任,即全人类对于全球环境的维护与改善都有责任;其次则是区别责任,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责任应该区分开来,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的某些方面应该承担起更大的责任。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现状
尽管气候谈判中一直充满着错综复杂的矛盾,处理全球变暖的国际法框架依然以共有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想法进行设计。巴厘岛会议后,国际社会已基本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内涵,思考延缓气候变暖的新的突破路径。
但是,对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不一致的认识。共同责任是发达国家谈判的侧重点,而区别责任则被发展中国家所强调。在目前的气候变化谈判中,要求发达国家坚决执行绝对的、定量的减、限排方式,讨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中有能力应对的成员,参与承担某种形式的减排和限排义务,都是谈判的关键内容。这也是影响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如何进一步完善自身内涵及落实的问题。
严格来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还并不是国际习惯法,《国际法院规约》对国际习惯的定义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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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可以看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承认存在两个必备要求,也就是诸国均重复执行某行为且诸国均同意其的归束。一方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不少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强调。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都采纳了这项原则,在除全球变暖领域外的其他环境问题领域,很难找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际适用。所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缺乏获得足够的国家施行。这特别存在于发达国家并未很好承担自身的区别责任;另一方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不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广泛制约力的规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属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本原则,但对各国的制约只存在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缔结《里约环境宣言》时,美国对宣言添设了一项特殊声明:“它不包含任何有关全球环境问题的法律责任”。这即意味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不是美国愿意接受的。那么对于美国退出签署《京都议定书》,也很难定论为“违背国际法”。因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现在并未成为国际习惯法。也由于此,这成为了某些发达国家不认可减排的强制制约的理由。但需要指出,这一原则依然在被不少国际法律文件引用和强调,它依然具备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希望。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未来适用的考虑
要实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未来的适用,笔者认为,可以尝试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首先,依然将谈判作为气候问题解决的主要方式,并在气候问题谈判中不断重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使其在国际社会产生广泛共识;同时,努力使得更多的国家将此原则在实践中贯彻,让其满足国际法中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从而使其产生广泛的法律效力,这是之后全球各国所必须要做也相信一定会做的事情。
其次,加强环境方面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联系,先努力促成一国或者几国国内法依此原则进行修改并达到一定的环境改善成果,之后以这些国家为范例,推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全球的更好适用。当然,对于实验国家而言,它们在之后的气候谈判中有权利得到适当的优势地位。以中国为例,中国国内环境法可以吸收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吸收理由如下:第一,对于环境问题,我们应当承担共同责任。由于环境问题的整体性、综合性、复杂性,尽管中国国土广袤,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区域,但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等诸因素,各地区已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任何一个地区的环境问题对其他地区也会造成影响,因此环境问题是我们共同的问题,需要我们承担共同的责任;第二,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承担有区别的责任。中国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地区之间是不平衡的,特别是一些不发达的地区往往位于生态脆弱的地区,如黄河、长江流域的上游地区,这些地区经济力量不强,可是却还要承担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环境资源的责任,显然不公平和不利于真正解决环境问题,而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解决环境问题,它们正占有和消费着更多的环境资源。因此,中国可以尝试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法律基础,创新环境法执行机制。发达地区除应积极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外,还应该援助和支持不发达的地区,向它们提供资金、技术和进行人力资源培训,以构建不发达地区执行环境法、保护环境的能力,这些规定可以写入中国环境法内容中,并以此达到国内环境的改善,成为国际上有力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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