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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现实生活的影响,经济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2024-03-31  本文已影响 2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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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文中,需要对经济法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先从经济法的法律后果是否具有独立性着手,从而确定经济法法律后果的独立性,得出有研究其法律后果的必要性,然后在对其法律后果的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经济法法律后果的独立性

  (一)经济法法律后果独立性的理论依据

  经济法法律后果的独立性指的是它具有不同于民法与行政以及刑法的后果规制,具体表现在后果的本质、表现形式以及实现方式上。要想得出经济法法律后果具有独立性,首先就要对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着手,依据其调整范围的独立,得出其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定义有很多种说法,如"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国家调节说"、"增量利益关系说"等。在本文中以"增量利益关系说"为基础来进行分析。通常可以把利益分为增量利益、恒量利益以及减量利益。增量利益指的是劳动产品超出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而剩余对人们来说就是一种增量利益。有增量利益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存在增量利益关系,要注意的是在"增量利益关系说"中是把这种增量利益关系看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增量利益是很早就存在的,而增量利益关系则指的是在社会化大生产以后在调整生产和实现剩余并对剩余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增量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在经济中的一个竞争的过程,只有在经济社会中不断的竞争、创新才能获得可持续的增量。有很多的问题也就这样产生了,在一个企业中由于增量利益过多使得改企业有成为垄断企业的可能性,所以经济法就要对这个企业做出限制。可能这个企业利用其绝对优势任意的提高商品价格。在这类情况中就需要进行调整。当然这只是在调整增量利益关系中很小的一个部分,但是这也证明了,以"增量利益关系说"为背景的经济法能够很好的展现经济法的本质。

  进行经济法法律后果的分析一般是通过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可诉性、责任形式这四个方面进行的。在上面对其理论基础分析的时候同时也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独立性的,而调整对象的独立性是其他方面独立性的根本和基础。下面从其他三个方面来分析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同时法律也应该具有"应然"和"实然"性。在实际的法律规范中通常比较注意的是"实然"性。所以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就要注意到法的"应然"性和超前性。在经济法中对于这种增量利益关系的保护,要更强调保护人们的发展权益,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经济法的可诉性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在为诉讼提供法律依据。诉讼并不是解决法律纠纷的唯一方式,但是诉讼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方式。调解、和解等方式,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也是可是适用的,只有诉讼必须要依照法律来进行。所以,一部法律如果不具有可诉性,从一定角度上来说这部法律是不具有独立性的。目前,虽然很多经济法律中也规定了一定的诉讼程序、情况和方式,但是在实际问题上经济法的诉讼操作性并不强。

  (四)经济法的后果承担形式

  经济法中后果的承担的表现形式即包括财产性的也包括精神性的。其中财产性的包括物质奖励以及物质惩罚、赔偿。精神性的也包括这两个方面。具体的情况在下文中将会进行详述,在此就不进行具体分析。

  从以上几个方面,对经济法法律后果的独立性进行分析,从而为下面进一步对其法律后果的展开提供了基础。

  二、经济法的法律后果

  (一)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不经济责任

  1、不经济责任的概念

  根据上文,经济法的法律后果分为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和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指的则是通常所说的法律责任。在这里我们把这种责任称为"不经济责任"。

  2、"不经济责任"的价值分析

  其实"不经济责任"的价值不仅仅是其价值,也是经济法设立的意义和价值。它不仅是"不经济责任"的价值,同时也是法律奖励的价值。两者只是所表示的方式不同,但是从总体上来说都是为了达到相同的目的。依照前文所说的经济法原则,经济法代表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且是长远的社会经济利益。"不经济责任"的实现代表着整体经济利益,这也就是其目的价值。在民商法中的价值观是以个人为本位,而在经济法中,其价值观在于坚持社会本位。在注重保护个人经济利益的同时,更注重调整整个国家的总体经济利益。当然经济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不相矛盾的。当每个个体的利益最大化得到普遍和持续时,则意味着整体利益达到了统一。经济法的诞生就是要处理这些问题。缓和两者的矛盾,使其融合共同发展。

  3、"不经济责任"的承担方式

  对于"不经济责任"承担方式内部的划分有很多种方法。可以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角度来划分,也可以从不同的主体来划分。不同的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下面依照承受主体的不同对"不经济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分类。

  调控主体承担责任分为物质责任和精神责任。物质责任包括国家赔偿、补偿、政策倾斜等。精神责任包括公开道歉、引咎辞职等。在受控主体承担责任中,物质责任包括赔偿责任、补偿责任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罚款。精神责任包括资格责任、信誉责任、能力责任。

  (二)肯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奖励

  1、法律奖励设立的理论分析

  法律奖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关系主体完成法定义务后获得的一种肯定性评价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某种利益。法律奖励与法律责任是相对的。通常所认识的法律后果大部分都是法律责任,都不会十分关注于法律奖励。法律奖励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分析事物时,要把人们看作是一些理性的经济人。从这个角度来说,不仅仅要人们消极的遵守法律,也需要人们积极的遵守法律。从总体上来说,无论是法律责任还是法律奖励,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使社会经济有序、和谐的发展。

  2、经济奖励的形式

  经济奖励是指市场主体因积极完成经济法上的法定义务或维护整体经济利益所带来的肯定性评价或利益。在这里与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一样,对经济奖励的形式进行分类。

  调控主体的奖励形式可以分为物质奖励这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包括颁发奖金、奖品等。精神奖励包括授予荣誉、通告嘉奖等。在受控主体的奖励形式中,物质奖励包括财政补贴、价格优惠、信贷优惠、减免税收等。精神奖励包括授予荣誉、通告嘉奖等。

  三、结论

  本文以"增量利益关系说"为基础,对经济法后果的独立性进行分析,并且对现有的经济法后果的表现形式也展开了说明,把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和否定性这两类。并对其进行细分。也与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规定进行比较。本文中并未就经济法后果的体系进行评价,也没有对现状提出问题和解决方案。本文的重点是介绍经济法律后果的体系以及其独立性。通过对这些的说明以了解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后果。

  作者:海潋千 来源: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2011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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