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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拓展学习题答案,刑法课堂教学

2024-03-31  本文已影响 6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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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传统的理论教学总是局限于刑法的专门性知识,从而陷入了“封闭式”教育的填鸭教学。跨学科知识可以将刑法学的问题和案例教学统一起来。为实现刑法教学的生动以及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达到优化人才培养的教学目标,本文认为应该在刑法教学中借鉴和吸收民法、经济法和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

  从国际视野来看,各个学科在教学中都开始重视跨学科知识的整合,这已经成为各国高校教学的大潮流,对于法学教学来说更是如此,我国刑法教学目前在跨学科研究中已经多有尝试,但在具体的跨学科方法的选择上仍然需要继续探索。在德国、美国教学中的,很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了打破知识结构的壁垒,通过跨学科课题实验室、跨学科研究中心等多种形式促进跨学科知识的推广。

  一、传统刑法教学方法中知识壁垒的打破

  沿袭于小学、初中、高中的分学科教学模式,在传统大学教学中,教师也主要围绕某种专门知识传授。这种教学模式对于当前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时明显不够的,尤其对于刑法教学来说,如果教师只是围绕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展开,单纯对刑法法条进行介绍解释,那么完全就不需要刑法教师的存在;而如果教师只是针对刑法基本理论如什么是犯罪如何惩罚展开学理探讨,那么学生将对进入社会应用的法律感到陌生。从法律地位来说,刑法的母法为宪法,而同时又是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的保障法。对刑法的理解和掌握,比如需要其他交叉法学学科知识的基础,更需要其他社会学科知识的背景。通过寻求一种“域外”学科知识的支撑和加固刑法学科的理论。

  对于这种知识壁垒的打破,对教课老师来讲具有一定的挑战。因为首先老师都是通过传统教学方式培养出来,而且刑法学基础理论又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在教材选择和教学内容上都比较容易固定化。然而虽然从教学效果来说,教师熟练系统的教学时必要的,但这并不等于知识的固化,对于刑法教学来说,虽然刑法理论内容不一定经常变化,但刑法条文的确是处于一定时期的修正,比如近几年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这都需要教学的及时补充。而这种补充并非被动的反应,而是基于对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知识吸纳的基础上对刑法知识更深刻的认识。

  对于具体的教学方法来说,在刑法教学中,多数教师会选择案例教学,在学生看来, 法律的原则是 抽象的, 只有法条是具体的, 枯燥的法律原则可以弃之不顾, 只有法条能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法条在对应案例的选择上往往受到一定的局限,比如涉及到单一的罪名与单一法条的适用,或者仅仅针对犯罪主体或者犯罪形态等设置,主要目的还是通过案例去讲解具体的知识点,与社会生活的脱节比较严重。

  在社会学科中,现实生活的案例往往是充满争议的,就如同我们看到的刑事判决在社会学家的评论中充满各种不足,这种批判精神可以帮助刑法学习者更好理解刑法知识。这正是来自跨学科知识的反思与吸收。而目前的教学案例都是横向对应法条,缺乏发散思维的空间。这种教学仍然是一种典型的 “讲-听-记” 模式, 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很难有效地开展。 这种“满堂灌” 的方式在当前网络的普及下,已经十分窘迫,学生通过网络可以获得大量基础知识,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更需要在课堂上补充的是对知识本身的理解以及对社会现象的充分解读。通过跨学科知识的培养,才能启发学生真正发现问题、思考问题。

  二、跨学科教学理念的内涵

  跨学科教学的理念来源于学习中知识的统一性,跨学科学习的最基本定义是由英国科学家汉佛莱在1981年提出的。他认为知识在生活中本身就是联系起来的,尤其是涉及到人文、自然等学科,生活中某些问题都是因学科而被打破,实质上他们仍然是统一的。

  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美国学者舒梅克在1989年提出了跨学科教学的定义,他认为各个课程之间是存在一定有意义的联系,需要将他们联系起来,帮助学生建立更加广阔的学习空间。他所建立的基础是认为知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的整体,并且相互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联系。

  德国各州也在极力推广跨学科教学,伴随社会知识结构的转变,在工业化社会向科学社会转变的现代化过程中,知识的爆炸式增长,使得学科界限日益模糊,对于任何一个专门问题的解决,都不是依赖某一专一学科知识可以解决。在探讨刑法的机能时,人们开始认识到刑法在规范重塑上的机能,近几年刑法修正案的密集出台,例如危险驾驶罪的增设等,都是直接关涉民生的犯罪。但对于这些犯罪的惩罚和认定却并非单纯根据法条就可以深刻理解。专业人员必须跨越学科的限制去思考合作的可能性 , 并且能够与其他领域专业人展开沟通。运用不同学科的知识 , 展开对所指向的共同课题进行研究。

  因此,从 20世纪90 年代中期起 , 德国就倡导在小学、初中和高中 , 实行跨学科的整合性开放教学。尤其是在各州最近相继出台的教学大纲中, 对此种教学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进一步强调。 跨学科知识的教学,是一个整体大于部分的模式,强调知识本来内在的联系。从对社会产生的效果来看, 多学科的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对社会问题展开多维思考,在理论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角度更为直接,而且经过整合的知识,增加了知识的密集度和丰富程度,提高了知识的全面性和本来性,深化了教学内容的理解,帮助学生将零碎的知识再次整合重组, 使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较好地统一在一起。

  相对于其他部门法学,《刑法》规范的是国家的惩罚权,要解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最为严重的问题。传统刑法学教学只局限于刑法学基础理论,未充分重视与《刑法》相关学科知识的铺垫和积累,使得《刑法》在教学上内容有所欠缺,难以全面落实既定的培养目标。从广义的角度讲,首先,刑法法学的内容涉及政治学、伦理学,包括政治哲学、道德哲学、诉讼法学、民商、经济学等。因为法与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密不可分,尤其是作为公法之一的《刑法》,因该学科的核心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以及对公民权的保障。

  传统的《刑法》教学没有注意到传授与刑法学相关学科知识的重要性,在教学过程中偏重于对犯罪构成与分则条文的讲授,而忽视了经济学、社会学在刑法学中的相关性介绍,这种情况下,对某些刑法原理的介绍也只能是片面的不够深入。相反,如果可以融入多学科知识,从诉讼法层面去了解证据证明问题,就更容易理解刑法在罪名上为什么会存在“持有”型犯罪,这正是为了避免证明困难。这样能使得《刑法》教学知识更为丰富、立论更加科学、论证更加深入,学生把握《刑法》基本原则和犯罪论以及刑罚论原理。

  三、刑法跨学科教学的设计与实践

  从其他国家的教学实践来看,以美国“国家教育进程项目”的研究结果来看,当学生以单学科的形式学习基础知识时,他 们在思考和推理过程中并不能有效地应用他们所学的知识。 多学科背景可以帮助学生更好的展开学习与思考,在跨学科教学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设计与实践:

  (一)虽然从字面来看,跨学科是一种知识的交融

  但这种交融并非笼统的或者宏观的交叉,而是需要考虑学科的特殊性。以刑法来说,在刑法教学中,刑法的内容可以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而刑法总论涉及犯罪和刑罚的哲学命题,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惩罚。这些都并非刑法本身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借助人类学、伦理学以及哲学的知识进行深入剖析。客观上,从古典刑法学到现代刑法学的发展正是伴随实证科学的兴起,依赖于生物学和人类学以及社会学的知识,人们改变了传统刑法惩罚观念,关注到社会防卫的层面。刑法分论主要涉及各种类型犯罪,比如侵犯财产犯罪,这些财产法益并非刑法保护的专属,在民法上以及经济法上也有保护的空间,这时如何理解不同法律之间的联系,就成为关键。其中最重要的是要理解不同部门法在保护界限上的设置,民法主要是为了弥补损失,而刑法却是为了保障秩序。

  (二)跨学科教学注重学科过渡性

  这种过渡性主要体现在学科语言的过渡,例如,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两个概念。教师在教学时需要事先向学生解释“占有”在两个学科中的含义,并在两个概念间建立适当的联系,同时说明两个学科中“占有”概念的不同点和相同点。通过这种概念的转换,学生认清两者之间的差别与联系,从而获得提高。这种方式强调教学综合性,社会学科的知识本身并非相互隔离,跨学科教学的实施是为了便于那些从单一学科角度无法深入分析问题的学习。对于学生来说,在面对具体问题时,需要多学科视角来具体分析。对于刑法学来说,在面对具体的案例中,学生能清楚地把握学科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和共同语言,从而更好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能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发挥学科整合的作用。

  (三)在跨学科教学的实践中应创设真实情境,让学生在实践中获得不同领域的知识,通过真实情境中对问题的解决与理解建构学科间的异同,从而促进学生的学习

  跨学科教学与其它学科的教学不同,它是多学科的整合,学生只有通过具体的实践,才能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在实践教学中,我们经常使用的有“模拟法庭”、“录像观摩”、“法律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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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弥补传统案例教学的缺憾,避免知识壁垒的产生,在实践课的开展中要增加案例的“社会化”,要具有真声的生活型,即不局限于在传统法学课程讲授中加入案例讨论与分析,而是突破性地把“案例课”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课程提出来,在实际教学中选定了民法、商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等几门课程知识加入刑法案例的探讨,实行了全程的案例教学法。这时要注意注意教学案例的时效性。 一般社会问题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比如呼格案件、三鹿奶粉事件等,这些刑事案件背后涉及到更多社会问题和制度涉及问题,可以引导学生努力解决社会问题。

  此外,教学本身是教与学的过程,也要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课前准备要给学生准备充分的多学科知识,要求学生进行课前对该学科基本知识的掌握,并对与本节课有关的其他学科的知识进行复习。在教学中主要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由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展开讨论,而教师要积极地引导学生,尊重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角度。对于学生这种积极思维的结果,教师应注意予以保护和鼓励。

  作者:陈冉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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