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犯罪学中重要的研究命题,被害人问题逐渐在整个犯罪学中发展成独立的研究体系,然而,刑法学中关于被害人的研究却相对较少,从而导致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的发展受到限制。本文主要立足于刑法学的角度,重点探讨被害人的相关问题。
犯罪和刑罚作为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本身与被害人都有着较为紧密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被害人问题研究对刑法学来说至关重要。近年来,随着犯罪学的发展,被害人问题也逐渐演变为犯罪学中的重要内容,但是息息相关的刑法学中却相对缺少了该板块的研究,进而制约了刑法学中定罪量刑的发展。
1基本概念
“被害人”概念如果放置在刑法学中进行理解,将有着非常广阔的外延,这也导致长时间研究这个概念的学者始终不能在相关的研究方面达成共识。从犯罪学来看,被害人包括广义刑事被害人和狭义刑事被害人,前者主要是指个体、团体以及社会等等被害人,后者主要是指个体被害人。与广义刑事被害人相比,狭义刑事被害人不包括团体被害人和社会被害人。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对这种划分表示了质疑,他们认为只要被害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都应该被划分为被害人。从上述的划分来看,犯罪学中关于被害人的划分有着较广的外延,不仅涵盖了犯罪案件中的直接受害人,还包括了相关的间接受害人。与犯罪学相比,刑法学相对较为严谨,因此,被害人的概念方面的界定也相对较为严格,范围也缩小了很多。与犯罪学相比,刑法学关注的问题侧重不一样,面对犯罪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一样。刑法学以人的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更加关注人的犯罪行为。同时,刑法学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涵盖的内容更加广泛,因此,在刑法学角度中针对被害人展开的概念界定较为明确,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中直接和间接受到损害和影响的人。具体的概念界定过程中,扩大了“被害人”的界定范围,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提高刑法学角度中展开研究的可行性,更加有利于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的判定,保护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对“被害人”概念的界定应该明确一定的界定范围,主要将“被害人”定义为因为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精神、物质伤害的群体,这个群体也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社会。
2被害人的不可或缺性
作为刑法学中的基本问题,犯罪概念也是刑法理论产生的基础,因此,要想从刑法学的角度研究被害人,就必须将被害人放置到犯罪概念中进行理解和研究,应该弄清楚被害人在犯罪概念中处于什么位置,然后才能针对性地进行理解和判定。作为一个混合概念,犯罪概念包含了犯罪的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等两个部分,那么将被害人放置到犯罪概念中进行的研究也可以从这两个角度展开。首先,从形式层面来看,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分别在犯罪概念的界定上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从具体的内容来看,后者对前者的界定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不过在针对犯罪行为的解释方面,两者都做出了具体的说明,并对犯罪行为成立的条件进行了强调。然而,这些条件的界定也让我们明白一个事实:不管是犯罪行为侵犯了具体的权利,还是具体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个过程中都会产生具体的被害人,其中,被害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从刑法学相关的概念来看,犯罪行为必然会导致被害人受到侵犯,从这个角度来看,被害人必须是和犯罪行为相伴而生的,尽管相关的刑法条例中并没有展开详细的阐述,也不能忽视被害人的存在。更重要的是,在整个犯罪概念中,被害人应该属于犯罪概念形式方面的不可或缺的内容;其次,从实质层面来看,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害人的权益情况也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利益分配,犯罪行为损害被害人利益的同时也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
犯罪行为对整个社会稳定的破坏,主要是以被害人的存在为基础。然而,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定义,有的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将国家法律秩序作为社会危害性的判定指标,也就是对犯罪行为的实质方面重新定义,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定义为破坏国家法律秩序的行为。这个观点并没有得到学者们的广泛认可,重视国家法律秩序却忽略被害人权利,不符合社会秩序的构成原则,因为,对国家法律秩序的违反主要是通过侵犯被害人权利来体现的。对社会危害的界定,一方面需要考虑国家法律秩序层面的需求,另外一方面也要体现出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要以被害人的存在为基础。因此,在犯罪概念中,被害人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可缺少。
3被害人因素的重要作用
作为犯罪概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害人也直接构成了刑罚权操作的各个环节,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联系着所有的环节,因此,在刑罚权的运行中,被害人相关的作用影响不容忽视。
(一)制约刑罚功能的发挥
很早以前,相关的刑法学学者就开始关注被害人在刑罚中的地位,一部分学者也提出刑罚应该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观点,后来随着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这种观点逐渐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犯罪行为发生后,直接导致被害人的物质、生命等权利受到破坏,严重影响到被害人的精神,强大的精神压力下激发被害人的激愤情绪,从而促使被害人产生严惩犯罪的强烈愿望。刑罚对犯罪行为进行严惩,也体现了对被害人情绪的安抚。除此之外,刑罚还需要考虑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包括精神损害补偿和经济损失补偿。
(二)干扰刑罚目的的确立
刑罚的目的主要体现为国家制定相关刑罚所需要达到的效果,因此,国家在制定相关的刑法时,应该充分考虑刑罚发挥作用涉及的各个方面,其中被害者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刑罚目的的确立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确立刑罚目的的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被害人。刑罚对被害人具有安抚作用,当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受到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损失时,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给予安抚。被害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后,肯定希望犯罪分子也能在法律的制裁下受到同样的精神、财产损失,这样才能弥补自己内心的伤害,因此,确立刑罚目的的时候,应该重点考虑对犯罪分子的痛苦报应。
(三)影响刑罚的裁量
作为刑罚裁量的重要影响因素,被害人过错问题在犯罪被害人学中进行了详细的定义。这个定义将被害人被害前的行为过失进行充分考虑,严格界定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和冲突。相关数据调查显示,一部分的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离不开被害人事前的挑衅和激将,从这个角度来看,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是受到被害人不良行为的刺激,那么从犯罪动机进行考虑,可以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从轻考虑。也就是说,刑罚量刑的过程中,会充分考虑被害人的过错问题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影响,从而更加公平公正地对犯罪人进行量刑处罚。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不管是犯罪论相关的理论体系,还是刑罚的实际运行过程,被害人因素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刑法学发展的过程,应该重点加强对被害人问题的相关研究,从而推动我国刑罚理论体系的完善。
作者:张斌 来源:知识文库 2016年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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