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各类经济犯罪也开始频频出现,成为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类重要犯罪形式。在刑法中,经济犯罪共包括8大类115种罪名,因其种类繁多而复杂,在定罪与量刑方面存在诸多难点,特别是经济犯罪数额问题,已然成为司法裁定的争议焦点。基于此,本文分析了经济犯罪数额的概念,探讨了经济犯罪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希望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刑法规定经济犯罪犯罪数额定罪量刑
在经济犯罪领域,犯罪数额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是决定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关键。因此,研究刑法中经济犯罪的犯罪数额问题,对合理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犯罪数额的概念
(一)犯罪数额
数额是指可以用某种度量衡来表示的量,可以用来反映物质财产的价值大小。在刑法理论界,关于数额的讨论主要围绕犯罪数额来进行。但迄今为止,学界针对犯罪数额的定义仍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总的来说,目前主流的观点有以下四种:一是犯罪数额即将现金及财物统一折合成现金后所得到的一定数目的标志,可以用来反映经济方面的危害程度;二是犯罪数额是按照一定计算标准得出的货币或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的数目;三是犯罪数额即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且以货币作为唯一计量单位的经济利益数量;四是犯罪数额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指向并施加影响的财物数量标志。本文认为,上述几种观点各有利弊,如观点一不能准确反映犯罪数额和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观点二和观点四有将数额与数量混淆之嫌;观点三未将现实中被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情形考虑进去。笔者通过对上述观点的综合考量,对犯罪数额作以下定义:犯罪数额是指能够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且以货币或其他计量形式表现出来的某种物品的数量或经济价值量。
(二)犯罪数额的分类
犯罪数额的分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所得出的分类结果也各不相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分为罪行所及数额、犯罪所得数额、非法获利数额;二是分为犯罪所及数额、犯罪所得数额、犯罪指向数额、犯罪损失数额、实际数额、票面数额、销售数额、获利数额;三是分为直接损失数额与间接损失数额;四是分为定罪数额与量刑数额。此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分类方法,如根据立法用词的不同分为确定性数额与概括性数额,根据条文规定繁简的不同分为综合规定数额与单项规定数额等,此处不再一一列举。无论是哪一种分类方式,都要遵循刑法中对于经济犯罪的处罚规定,其最终目的也都是为了更合理有效地制裁经济犯罪行为。
(三)经济犯罪数额
前文已经对犯罪数额的定义进行了分析,经济犯罪数额作为犯罪数额中的一种情况,完全可以对犯罪数额的定义加以借鉴。具体地说,经济犯罪数额是指能够反映经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且以货币或其他计量单位为表现形式的具有定罪量刑意义的经济价值量。
二、经济犯罪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一)在定罪中的作用
根據刑法相关规定,对某些经济犯罪来说,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例如,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如果金额低于5万元就不能构成该罪,对于达到5万元数额标准的亦设定了几个不同的递进幅度,分别决定量刑的轻重程度。其次,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经济犯罪要件的认定中,犯罪数额同样具有重要的区分作用。例如,刑法第164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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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类概括性的犯罪数额规定由于找不到具体对应的数额标准,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多困难,因此需要司法机关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为案件裁定提供指导。再次,经济犯罪中的“情节严重”“严重后果”“较大损失”等概念,也要通过数额来体现轻重,如《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票面数额达到5000或非法获利达到2000元即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可见,经济犯罪数额在定罪中起到了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作用。此外,目前学界对于犯罪数额是否作为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尚存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犯罪数额仅作为引发刑法处罚的条件,即仅仅决定罪轻与罪重,而无法决定罪与非罪;二是犯罪数额是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倘若没有犯罪数额便不能构成该罪;三是犯罪数额是人为规定的量化标准,不应作为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四是犯罪数额是评价违法性程度的要件,而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观点一将定罪与量刑相分离,这样就有可能出现一种既构成犯罪又不受刑法处罚的情况,有违刑法中对犯罪的基本定义。其次,人为确定的量化标准与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冲突,不影响其在犯罪构成研究中的地位,因此观点三是不正确的。再次,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一种行为只要被认定为犯罪,就具有一定的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刑罚处罚,既构成犯罪又无刑事违法性或不受刑法处罚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即经济犯罪数额不能作为独立的违法性评价要素,故观点四亦不成立。
(二)在量刑中的作用
经济犯罪数额能够反映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而社会危害程度直接决定了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给予何种刑罚。因此,经济犯罪数额不但是罪与非罪的划分依据,而且决定了罪重与罪轻的裁量。
首先,经济犯罪数额对刑种及量刑幅度有重要影响。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中,对于许多经济犯罪都同时设定了多个量刑幅度。例如,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附加刑;20万~50万元的,处2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附加刑;50万~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附加刑;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其次,经济犯罪数额直接决定罚金刑的量刑幅度。具体表现形式如下:一是根据犯罪数额的百分比进行处罚,如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对满足“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判以主刑外,还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5%的罚金;二是按违法所得的一定倍数进行处罚;三是根据犯罪数额的幅度进行处罚,如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对于数量较大的,并处5万~50万元的罚金;对于数量巨大的,并处5万~50万元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四是无限额规定的罚金刑,这种罚金刑的处罚数额和幅度没有上限,一般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三、结语
经济犯罪数额在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经济犯罪数额的司法意义重大,但它仅仅是诸多犯罪情节的其中一个,并不能作为全面评价罪行的唯一依据。因此,为保证犯罪认定与处罚的合理性,还应该综合整个案情进行全方位的判断和考虑。
徐强(作者单位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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