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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错误的区别,行政行为不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区分

2024-03-31  本文已影响 4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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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型政府的建设也逐渐提上日程。而近年来,大量的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给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它一直也是行政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是对行政不作为这一行为进行思考,进而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论文关键词 行政行为 行政不作为 原因与对策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行政职权所做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豍行政行为它首先要求是行政主体所做出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行政法律效果。   以行政行为是否积极的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即积极作为与消极不作为两种类型。   (二)行政不作为   关于什么是行政不作为,目前学术界暂未给出统一的概念。根据资料查阅,目前大致有三大类的代表:首先,以王名杨和罗豪材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必须建立在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之上。比如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其次,以周佑勇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的前提必须是行政主体有某种法定义务。他曾定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最后是黄曙海等学者认为只要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都属于行政不作为。   吴偕林指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行为。该观点将行政不作为仅限于行政机关程序上消极的不予答复和拖延履行行为;另一些人认为,以行政行为的目标取向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并且认为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采取积极的动作完成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采取消极的动作形成的行政行为。所以,到目前为止,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二、行政不作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单就一个层面或者一个角度去分析,需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才能准确把握“病症”,进而对症下药。通过分析,我们得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上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说立法权限范围不清楚,立法主体的从属关系不明,导致了法出多门,呈现出无序混乱的状态。同时,部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也经常有冲突情况发生。这就导致行政机关在具体的实行行政执法时,依据的法律不明确,出现不知所措的局面,这样的情况下就很可能导致行政违法,产生大量的行政不作为。   其次,有关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赔偿法》方面也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说受案范围不明确,规定过于原则、模糊,赔偿的范围不清楚、标准不规范等问题。对于各种各样的行政不作为,没有一个相应的法律标准,在出现行政不作为的时候不能让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承担补偿的责任。   (二)行政机关职责不明,相互推诿   虽然我国对行政机构进行了大量的改革,但还是存在着职责不明确的问题,很多部门表现出对自己的职权分辨不清。在出现问题的时候相关部门为了逃避责任,经常相互之间扯皮、推诿。因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罚不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纵容了违法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部门都选择采取行政不作为的方式,躲避或者放任不管,以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首先,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到位,作风懒惰,忘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在工作中表现出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办事效率不高,未能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次,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政治能力和业务素质不高,对自己应该履行哪些职权不清楚,忽视了对一些法定职责的履行;再则,有的时候还出现越权处理的行为,在面对群众诉求的时候采取不理睬的行为,表现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从而导致群众的利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四)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   对行政不作为监督力度不大也是导致行政不作为大量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都是偏重于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而对行政不作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加之行政不作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行政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又存在一定的间接性,这也给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同时,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由于很多部门政策未公开和行为的封闭性,导致群众接收到的信息有限,从而缺乏对行政机关监督的有利环境以及渠道。

  三、由行政不作为引发的思考   2010年3月,温总理在国务院第3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特别指出,“土地审批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公共工程建设、企业重组改制、金融等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教育、医疗、社保、环保等社会事业和民生领域腐败案件增多,少数中央企业的腐败案件影响恶劣,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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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与领导干部都必须认真反思行政不作为所带来的危害,增强责任意识,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法治社会的构建,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所以为了保证政府部门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避免不作为现象的出现,那就首先需要在法律法规上对其进行完善。行政不作为之所以如此之多,在很多程度上就是因为相应的惩罚措施未到位,导致很多人都想着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将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纳入其中,加大法律管制力度;完善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增强行政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减少争议,促使行政主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二)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权力与责任是成正比的,一个人拥有多大的权力,那么他就要负多大的责任。只有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才能克服工作中不顾群众利益甚至侵犯群众利益的片面性。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政府部门都没有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于群众的事情表现的漠不关心;有些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力,不作为和乱作为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因此,必须增加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积极履行义务,消除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三)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在整个执法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的认识不统一,加之作风不良,导致各种渎职现象的出现。因此,要重视行政机关人员素质的提高:首先,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录用、奖励、惩罚公务员的制度,从源头保证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其次,考虑到行政事务的繁多和复杂性,需对公务员进行业务上的培训,时刻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先进性,切实提高公务员的专业素质;再则,加强对行政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建设,明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使其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进而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铺平道路。   (四)加强监督体制的建设   从我国目前的监督体制可以发现,虽然都设有很多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实际真正发挥作用的却很少,监督体系还不完善。任何公民都有权对政府官员进行批评和监督,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然而在现实中却发现,由于种种原因,群众发挥监督作用实在太小,力度不够。所以为了有效防止政府的不作为行为,我们需要结合各个方面的力量对其进行监督,提升监督的力度。除了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外,还需建立外部监督机制。比如说加强普法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懂得监督行政机关既是他们的权力也是他们的义务;通过媒体舆论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履行职责;公开政务,公民参与,让他们懂得该去监督哪个行政机关,应该怎样监督,监督什么等问题,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四、结语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果不用法律来规范,那么,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就会成为其规避法律的借口;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其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比行政不作为违法更为隐蔽的侵害;对于国家而言,则会导致整体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机关威信下降,甚至出现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不良后果。总之,行政不作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政府的威信,背离职权职责的统一性。   所以,行政不作为也算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行政不作为案件的频频出现,危害了人们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应加强对这一行为的管制,加大行政赔偿的力度,以防止有关行政不作为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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