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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题,警察行政法基本案例

2024-03-31  本文已影响 3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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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我国许多高校开始在行政法教学中逐步引入案例教学。行政法教学的抽象性和实践性决定了行政法教学需要引入案例教学法,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然而,行政法案例教学实践中却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案例教学积极功效的充分发挥。这就需要对案例教学实践进一步进行反思,以推动行政法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指“教育者本着理论与实际有机整合的宗旨,遵循教学目的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习者引入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双向和多向互动,积极参与,平等对话和研讨,从而重点培养学习者的批判反思意识及团体合作能力,并促使学习者充分理解问题之复杂性、变化性、多样性等属性的重要教学形式”[1]

  它起源于古希腊著名的教育家、哲学家苏格拉底的问答式教学,这种教学法在他的弟子柏拉图那儿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柏拉图把老师的问答法编辑成书,寓教于许多有趣的日常小故事中,我们现在常见的《理想国》一书就是其中代表作之一,但这些还仅仅停留在经验的水平上。

  现代案例教学兴起于起源于二十世纪初,由美国哈佛大学所倡导,当时是采取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形式的教学,这些案例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透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颇具绩效。这种案例教学法到了1980年代,才受到师资培育的重视,尤其是1986年美国卡内基小组提出《准备就绪的国家:二十一世纪的教师》的报告书中,特别推荐案例教学法在师资培育课程的价值,并将其视为一种相当有效的教学模式。

  近些年来,我国许多高校开始在行政法教学中逐步引入案例教学。行政法教学的抽象性和实践性决定了行政法教学需要引入案例教学法[2],才能将抽象的理论知识通俗化,让学生更加容易理解和掌握,才能将法律规范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法律素养。案例式教学具有目标性、启发性、实践性、自主性、综合性的特点正是行政法教学所需要的效果。

  行政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是指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在宣讲和解释法律理论、法律概念或法律条文时,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根据法律教学的实际需要,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从而加深学生对该法律理论、法律概念或是法律条文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

  二、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课堂教学的缺陷

  (1)案例选取缺乏启发性、时代性和中国特色

  行政法教学中案例的选择非常重要,有些老师由于手头没有足够的案例资料,在选取案例时没有经过精心筛选和加工就在课堂上交给学生讨论。这导致很多教学案例对学生来说不是太容易就是太难,不能给学生以启发,更不用谈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也有一些老师所选择的案例太过老旧缺乏,缺乏时事性,或是不能适应新的法律规范的要求,或是脱离实际太远,这不仅不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学生理解行政法的基础知识。还有一些老师选了很多外国行政法的司法案例,不仅严重脱离中国的行政法司法实践,也让抽象的行政法更加让学生难以理解。

  (2)课堂组织缺乏参与性、互动性和对抗性

  行政法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广泛参与到课堂中来,进入案例的情景,发表自己的观点,以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锻炼他们法律思维能力。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整个过程都需要学生的参与,“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像司法人员、律师一样进行思考和分析问题,使得学生可以获得运用各种技术和技巧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真实‘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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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但有些老师只注重利用案例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进行讲解,只是向几个学生提问,只顾表达自己的新观点,显示自己的理论水平,把自己当作演员,把学生当作观众,完全忘记了培养学生才是课堂的目的,学生才是课堂的主角,没有发动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进入案例中的角色。这样就没办法促使学生进行独立的思考,也没办法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起不到案例教学所应有的效果。

  行政法案例教学还要求学生相互之间以及老师与学生之间展开互动,在互动中启发学生思考,促使他们发现问题,相互讨论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一些老师只草草地将案例结合教材中的法律知识展开阐述,无法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不能或不想与学生进行平等的交流。

  行政法案例教学更要求学生就案例中的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擦出真理的火花和灵感,锻炼分析能力和辩论技巧,夯实法律实践的基本能力。但课堂中组织学生展开辩论对于老师来讲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一点是行政法案例教学中最难以实现的目标。这有些是由于老师的教学能力的不足,有一些是由于学生没有这种对抗性学习的能力。

  2、教师缺乏案例教学的认识和技巧

行政法案例教学对授课教师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教师不再是课堂的操纵者,而是案例讨论的设计者、组织者、引导者和仲裁者,教师的作用主要在于引导学生去思考,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较高的教学技能。然而,由于高校普遍存在‘“大学无教法”、‘“ 教学方法是中小学的事,大学里用不着讲究这些”等思想。在此思想的影响下,大学教师多数重视学术研究,而忽视教学方法的研究。

又由于行政法课程的开设和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师资力量原本就不足,而长期以来传统教学模式占据主导,以及对教师进行案例教学培训的缺乏,使得能够熟练运用案例教学进行行政法教学的专业老师更是屈指可数。此外,作为从事行政法教学的教师而言,行政执法实践经验的缺乏也会对案例教学造成制约,加之进行案例教学需要付出比传统教学方式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学校又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以致许多教师对案例教学缺乏激情和热情,不愿意主动地加强学习,以提升自己的案例教学水平。即便是那些积极尝试案例教学的教师,在案例选择、编写,组织课堂讨论,总结等环节上都还存在诸多不足,无法真正胜任行政法案例教学。

  3、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

行政案例教学的实施是以学生为主体,强调的是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成为教学活动的“主要演员”。然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当前的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学生积极参与能力和热情的欠缺是开展案例教学的重大障碍。这尤其突出地表现在一些非重点大学的学生中。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现代社会“金钱至上”“读书无用论”等庸俗观念盛行,学生在思想上不重视学习,也不想把精力花在学习上。

其次,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相当多的教师仍然奉行“师道尊严”。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他们仍将学生置于自身的对立面,自觉与不自觉地拉大了自己与学生之间的心理距离,致使学生在行政法案例教学过程中不敢轻易提问,在讨论中也从不敢轻易发言。再次,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不少大学生习惯于被动地听,已经养成依赖教师、死记硬背、照搬书本的习惯,而不是积极主动地思考,这使得他们难以适应要求勤于思维的行政法案例教学方式,对待案例中提出的问题束手无策,讨论时常出现冷场;或不能紧扣案例作分析,答非所问;或囿于表面,缺乏深度和广度,使行政法案例教学的目的无法真正实现。

  4、行政法案例教学缺乏评价机制

  行政法案例教学评价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各方面的潜能,理解学生发展的需求,帮助学生树立成功的信心,强调使学生成为评价的主体,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然而,在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学评价是以学生是否掌握所学知识为标准,它的功能是测量学生,带有技术理性色彩管理主义倾向,妨碍了学生与教师的健康发展。从当前的行政法案例教学实践来看,仍然主要沿袭传统教学模式的评价机制,而行政法案例教学的评价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在这种评价机制下,教师对案例教学缺乏激情和热情,不愿意主动地加强学习以提升自己的案例教学水平;学生则出于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往往对案例教学有一种排斥的心理。

  三、行政法案例教学之新思路

  面临前述的种种困境和问题,行政法案例教学实践需要进一步进行反思,找出相应的对策,才能提高教学质量。为此,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来解决问题。

  1、行政法案例的选择

  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案例式教学中,对案例选取的恰当与否是教学目的能否达到的关键。笔者认为案例式教学中案例的选取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案例应具有典型性[4]

  案例教学所选择案例的案件事实应与所探讨的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对应性,案例能够较好的说明或解释某一或某些法律原理、原则、规则的内涵及其运用。案例的选取并不在于其所涉及的标的额的大小、内容的繁简,而在于其案件事实与教师所授法律知识的联系。

  (2)案例应具有争议性

  案例的疑难性即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疑点多、障碍多、曲折性的特点。选取的案例最好满足“似是而非”、“ 是而不非”的情节曲折之奇和事件引人入胜之奇的两大基本要求。“似是而非”是指教学中选取的案例情节曲折,粗看一目了然,仔细分析却越看越有争议,引发的思考也越来越深入,难以一下子下结论;或者是案例一出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是而不非”是指通过所选案例的曲折离奇的情节的层层剖析,抽丝剥茧,产生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豁然开朗之感,在正反思索中加深对理论的理解.。

  (3)案例应具有时事性

  案例教学过程中尽量选取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生活,这样能保持学生的新鲜感,也能够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社会法律实践中的新动态。通过具有时代性的案例的讨论,有利于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4)案例应具有综合性

  案例教学中选取的案例最好具有一定的综合性,综合性即指所选取的案例所涉猎的知识点不拘泥于某一个方面,而是具有一定的深度,涉及到多个法学原理和法律问题,有时甚至还可以涉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知识。

  (5)案例应具有适当性

  案例选取的适当性是指案例的选择要与学生的学习水平相适应,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首先,案例的选取应根据学生知识水平的不同而选取不同的案例。针对低年级的学生,应选择知识点少、难度小、篇幅短的案例;针对高年级学生,则可以选取知识面广、疑难性大的案例。其次,案例的选取应是一个逐步上升的过程,教师根据教学进度的深入,传授法学知识的多寡来选取教学案例,一般是先易后难,层层深入。

  (6)案例应具有趣味性

  案例教学中使用的案例最好具有一定的趣味性,这样的案例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7)案例应具有适度的理论性

  现行法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漏洞,部分案例在现行法上甚至找不到合理的依据,对这些案例的剖析,更有利于引导学生运用法律分析问题,找到理论上的最佳解决方案。

  2、课堂组织中的作用

  行政法案例教学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提高课堂的参与性、互动性和对抗性,这就要发动学生广泛地参与到课堂中来,进入案例中的情景和角色,通过相互讨论与相互辩驳,获得灵感,擦出真理的火花,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和辩论技巧,培养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在课堂教学组织中的作用是很重要的。笔者认为,要实现前述效果,教师要发挥如下几种作用:

  (1)案例讨论、参与的主持人

  在行政法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先要向学生布置教学的内容,把握教学进行的程序,并在课堂教学中维持课堂秩序。因此,在案例教学的开始阶段,教师要像主持人那样,引导学生进入学习状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了解学习的程序、规范。在教学进程中,教师要像主持人一样,营造热烈而有秩序的气氛。在课堂教学结束时,要对案例教学的全过程进行总结,使案例教学有始有终,首尾照应。尤其当学生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和共识时,教师还要综合各种不同的看法和决策,给学生一个既有共性又包含特性的结论性交代。这是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教师所扮演的最经常性的角色。

  (2)课堂互动和辩论的导演

  课堂互动首先是实现教与学的双向互动。“师生关系在更深刻的意义上是人和人的关系,是师生思想交流、情感沟通、人格碰撞的社会互动关系”。[5] 师生关系是任何教学活动中的基本关系,从理想的层面看,师生双方应该通过课堂教学实现双方的智识与能力的提升,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达到教育内容与思想认识的相互促进、双向授受。课堂互动还要引导生生之间的互动。行政法案例教学虽然强调以学生为主体,但这并不等于完全放任自流,它实际上应处于教师无形的监控与指导之下。教师相当于导演的角色,使学生学会相互讨论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促使学生之间的观点相互碰撞,引发他们相互的辩驳,进而把课堂气氛推向高潮。

  (3)学生思想碰撞的催化剂

  学生思想的相互碰撞是课堂教学的一大亮点。在案例教学的课堂上,教师要像催化剂一样促进学生的讨论和思维,完成或实现案例教学的预期效果。教师催化剂角色的发挥,就是帮助、启发学生,通过一个又一个的提问向学生发出挑战,推动他们思考,将问题由表面引向纵深,一步步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发展。教师催化剂角色的发挥,还体现在学生相互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充当桥梁和中介的作用,促使各种思想相互撞击和融合,丰富教学的内容。

  3、建立和完善激励评价机制

  行政法案例教学既需要教师有效的引导,也需要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才能顺利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因此,激励评价机制应当涉及到教师和学生双方面。一方面,应当建立促进教师提高案例教学水平的激励机制,设立合理的评价标准,对教师行政法案例教学的成效进行核定,作为教师教学质量奖评定的一项指标。另一方面,应当建立促进学生积极参与案例教学的激励评价机制。高校可以将学生考试制度、考试内容的确定、学生成绩的评分标准等等都与案例教学紧密联系起来,以克服学生基于功利主义思想应付甚至抵制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心理。

  作者:詹金门 来源:文学教育·中旬版 2013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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