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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行政法比例原则什么意思

2024-03-31  本文已影响 3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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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初,媒体和媒体人的伦理行为数次成为公众讨论的话题。伦理问题,本质上是价值冲突与价值排序、价值衡量与选择以及回避选择的负面后果的问题。本文借用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分别从报道的宏观策略、中观思路和微观操作层面,试着谈一下笔者对于这些问题的看法。

   一、宏观层面:灾难报道的专业价值与终极价值的衡量

  1.比例原则与媒体灾难报道的终极价值

  比例原则起源于19世纪初的德国警察法,后来逐渐向行政法、宪法等公法领域扩展。比例原则也被称为“皇冠原则”,是目前许多国家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简单地概括一下,“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而比例原则中的“狭义比例性原则”,是指干预自由的国家措施对当事人来说是不过分的,对国家所追求的目标来说是适当的。

  “侵害最小、不过分、适当”三个词,是笔者在此借用比例原则的原因。在展开论述前,首先来明确一下我国法律中所提出的灾难或突发事件中,各行业都应以什么为最终目标。

  我国200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突发事件给予了明确界定。指的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其中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那么,从较宏观的角度来看,我们是否可以说“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是任何行业、任何职业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应当考虑的最重要的价值?如果是,那么新闻媒体也不例外。对于新闻报道而言,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也是媒体灾难传播行为的终极价值。

  2.新闻价值与终极价值

  新闻报道是一种价值选择,它是根据媒体和媒体人的理解对事实的选择性重述。“负责报道一切”认真说来仅是一种理想。因为,既然我们不需要、也无法制作出一张比例尺为1:1的地图,读者也就无法、也不需要获得全部的、所有的事实。新闻机构对事实的选择可以看做是一种有意无意的“比例管理”,是按照自己的专业标准对事实进行的拣选和重组。所有被新闻机构选择出来的事实以及由这些事实组合成的报道,必然带有选择者的价值判断。

  某种程度上,这也正是新闻专业价值在广义上的含义。即:新闻价值在微观层面上,是事实的时效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趣味性;中观层面包括媒体的编辑方针;在宏观层面上,还要包括新闻政策、政治标准、新闻宣传思想。这三个层面的内容是新闻理论的教科书中详细阐述、在媒体实践中又常常被分割的内容。

  那么,一般而言,新闻报道的终极价值是什么?美国学者甘斯(Gans.H.J.)将终极价值称为“恒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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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确信的八个恒久价值是“民族优越感、利他的民主、负责任的资本主义、小城镇的田园主义、个人主义、温和主义、社会秩序以及国家领导权”。但是他同时认为:“最后两组价值比其他价值都更为重要。”

  “恒久价值是新闻判断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即便如此,严格地说,它们依然不是专业价值。它们并不包含任何技术性的专门知识;相反,它们是有关良好国家与社会的图景中的构成元素。在这个意义上,他们也是世俗价值,大概也有着世俗的起源。”并且,恒久价值本身都是政治价值。

  把甘斯的说法再翻译一下,就是:新闻行业作为一类组织化的有形单元,通过与其他行业(医药卫生、交通运输、服务等)分工合作,共同服务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的共同目标。这个目标是一个国家中,各个行业的职业人群所共享的“终极价值”。而新闻行业或其他行业的“专业价值”的位阶,应始终低于这个终极价值。同时,终极价值很象是专业价值的底色,在日常的新闻价值的判断中并不是一个明确和明显的考虑,但是任何一个媒体记者都会在需要做出判断时,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到它。甘斯甚至将它形容为:新闻人的一种“准意识形态”。

  3.传播效果:一棵合比例的报道效果树

  灾难报道涉及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媒体所做的工作就是依据广义的专业价值标准,将事实有选择、合比例地还原。如果把媒体对于某场灾难报道的社会效果预期比作一棵根系发达、主干清晰、枝叶繁茂、健康生长的树,那么,政府救灾、社会捐助、灾情本身、追问责任、悲情故事等等主题就可以分别与树干、枝桠、树冠的位置、作用和大小对应。传播者以终极目标和专业目标、按比例规划和搭建这棵树,传播效果的预期也可以大体实现。但如果悲情故事成为了灾难报道效果树的主干,局部大过了整体,那么这棵树就不再是通常的样子,传播效果也打了折扣。

  二、中观层面:强化失序还是重整秩序

  媒体和媒体人灾难报道中承担的角色是什么?是通过报道强化失序还是致力于重整秩序的内容?这是本部分希望讨论的内容。甘斯认为,所有的灾难新闻均属于“失序新闻”。他在《什么在决定新闻?》一书中提出:硬新闻可以姑且分为两类“失序新闻”与政府官员的常规活动。失序新闻是报道“对于种种秩序的威胁,以及用以重建秩序的措施。‘失序新闻’也是全世界各地新闻工作者的最爱。”

  甘斯在研究了美国国内媒体的灾难报道后发现,虽然很多新闻工作者因为“推崇失序”报道而遭致“强化失序”的批判,但是,整体来看,美国媒体行业对于“重整失序”却更为关注。

  “对电视网1967年骚乱报道的研究发现,只有大约3%的时段关注所谓的暴动行为;另外2%报道伤亡情况;而至少34%的时段用于报道秩序重建活动。在《新闻周刊》针对种族骚乱的新闻故事中,对警察和军队重建秩序的种种努力的报道所占篇幅,仍然四倍于对骚乱本身的报道。”

  在这项研究中,甘斯非常坦诚他对于媒体如此选择的理解。因为在美国,新闻珍视道德秩序与社会秩序,那么媒体的潜意识就会体现在报道思路中,通过明示或暗示的事实选择,以报道内容的比例来维护道德和社会秩序。

  基于拟态环境理论的阐述,那些令受众心烦意乱的新闻故事也有可能导致他们将焦虑变成行动,了解这一理论现实力量的专业传播者就自觉成为了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而不是社会失序的推崇者。这是美国的媒体的政治正确,是一种美国媒体业已形成的隐性的职业共识。

  用我们习惯的语言来表述,其实我们需要借此考虑的是灾难报道中的舆论监督与舆论引导选题应当如何按比例、适时、适度发出?并且,如果基本认同媒体灾难报道中的角色——社会秩序的重建者,而非强化失序、推崇失序的代表一那么,是否采访遇难者家属、是否强调领导视察等具体的争议点,就都有了比较明确的思考角度。

  三、微观:灾难报道中“人文关怀”及其在报道中的比例

  1.“采访”或“不采访”都可以是“人文关怀”

  新闻报道中应体现“人文关怀”是一个无须质疑的专业理念。只是,对于“人文关怀”的含义,我们却很难界定。近年,新闻界自然地把它理解为采访灾难的亲历者或遇难者家属,记录他们讲述的一个个悲伤感人的故事,以此帮助读者还原现场、引起情感共鸣。这是诸多媒体和媒体人采访亲历者和遇难者家属的理由之一。

  上海踩踏事件发生后,由于复旦学生的公开信和某匿名媒体人回复,很多媒体人加入了这场辩论。辩题是:灾难报道中采访遇难者家属是不是人文关怀。绝大多数媒体人对于复旦学生的公开信不以为然。比如,某主流媒体记者认为:“媒体还原现实才是最大的尊重与祭奠。”另一位从业者也提出:“公共事件中遇难者的相关信息,是事件调查甚至是公众知情权的一部分,只要家属接受采访,旁人无权干预。”

  就此,我们发现,媒体从业者的潜意识中。会对同行采访过程中的艰辛和不易感同身受,因而对最初引发争议的、通过社交媒体还原复旦女生音容笑貌的报道持更多的理解态度。这些言论同时也表明,这些非常优秀的媒体从业者认为:那些生离死别的伤痛故事基本属于人文关怀。

  与此同时,南方某报记者在这场讨论中发表的一篇网文提出了不一样的思考:2008年地震,其当时所在的报纸做了一份专刊。业内对这个套路的熟稔,使得部分在3年前赴日本参与地震报道的同行回国后放言,“日本媒体在这方面做得很一般。”我们的媒体人认为目本媒体的地震报道做得“很一般”的评价只能表明,评价带有主体性,日本媒体对“人文关怀”的理解和我们目前大多数媒体人持有的观点不同。

  之后,这位记者又“请教过好几位去过日本的同行,在他们的印象中,日本媒体很少描写灾难中的生离死别、人性闪光,或者死者生前的音容笑貌等。日本媒体下力气最大的,是救灾的资讯,比如24小时动态报道。”他说:“这对我触动很大,我开始思考一个问题:灾难中的人性报道,究竟有何价值?”

  这正是我们今天思考的起点。因为,对行业的关切以及对行业发展的美好预期和努力,可能会在未来的职业发展中形成这样的共识:在知情同意原则下,按比例原则、以适度的数量和适当的方式采访遇难者家属,甚至不采访,也可以是一种“人文关怀”。

  2.人文关怀的尺度与温度

  人文关怀的目标需要在报道体现,但行为和目标之间需要一个匹配度和分寸的拿捏,因为采访处于悲伤中的人或是悲情故事中,涉及到他者的“悲伤”情绪与状态。“悲伤”在这里是一个敏感词汇,有些国家将“悲伤”视为当事者的隐私,在法律上给予规定。而更多的媒体对如何“采访处于悲伤中的人”专门列出条目进行伦理指导。这些原则中都强调面对“悲伤”,记者应当同情与克制。

  比如:美国职业记者协会(SPJ,1996版)在其“减小伤害”条目下列出:

  对那些可能因为新闻报道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人们表示同情。当面对孩子和没有经验的新闻来源或新闻主体时,要特别小心。

  寻找、采访或拍摄遭遇悲惨或悲痛者时,应敏感体恤。

  要认识到收集和报道信息可能对他们造成伤害或不适。追求新闻不是傲慢无礼的通行证。

  《澳大利亚广播公司编辑政策》(2002年)在第10条“对他人悲痛的侵扰”下列出:

  公众对描述悲伤的生还者、目击者或者袭击、谋杀、自杀、意外事故和自然灾难的受害者的亲属们伤痛的报道是敏感的。很多人把在人最容易受到伤害的时候的报道视为对隐私的侵犯。

  在亲人丧失的最初阶段或者受到伤害之后的短期内,人们会处于震惊之中,可能会对是否接受采访做出不理智的选择,对他们正在说的话做出不理智的判断。节目制作者应该训练自己的高度敏感性,判断公众是否有兴趣了解这些情况。不应该因为采访的原因过分追赶相关人士。

  除非特殊情况,不应该采访或拍摄那些近期经历或者目击了灾难和伤害事件的儿童。

  罹难者的家属被告知家人遇难时候的反应不应该被记录或者用于播出。

  有的时候,一个人如果反复看到影响过他(她)的悲剧场景的图片和细节,常常很难成功地消除自己的悲痛。保存下来的关于灾难的胶片经常在进行追踪报道的时候或者在相似的事件发生的时候重复使用。在选择和重复使用可识别的图像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可能收看节目的受害者和家属们的感受。

  甘斯对此提出了记者应培养出“双光镜”一样的职业平衡力。在每个特定灾难的、悲伤的伦理情境中,记者仿佛配戴着一副同时可以看近处、远处的双光镜片。记者从近视区的镜片看到了一个个具体的感人的小故事,同时,远视区的镜片也能帮助他们看到这类故事发表的后果和效果。

  灾难报道中,媒体“重整失序”的角色大于“推崇失序”的角色,因此,媒体应有意识对灾难报道的各类主题进行合理安排,并以这种安排实现传播效果的整体预期。在报道管理层面是系统、全面地进行报道规划、对选题内容和报道数量进行管理;在记者层面是谨慎评估对逝者个人信息及生前故事的报道方式及手段,使得手段与目标尽量匹配。比例原则的报道思路有助于媒体在关注报道的短期效果、明确的效果的同时,实现对长期效果的预期,发现报道行为可能存在的隐性和负面效果,并以此减小对个人、群体的伤害,实现媒体灾难信息传播的专业价值和终极价值。

  作者:阴卫芝 来源:中国记者 2015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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